房屋被強拆上訴到高院被駁回怎么辦,房屋被強拆上訴到高院被駁回后,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申請再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當事人的申請符合某些特定情形,如新證據的出現、原判決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錯誤等,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因此
房屋被強拆上訴到高院被駁回后,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申請再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當事人的申請符合某些特定情形,如新證據的出現、原判決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錯誤等,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因此,您可以仔細研究高院的駁回理由,對照法律規定,看是否有符合再審的情形,如果有,可以及時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二、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
如果您認為高院的判決確實存在錯誤,且無法通過再審程序得到糾正,您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三、尋求專業法律幫助
面對如此復雜的法律問題,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是非常重要的。律師可以為您提供更具體的法律建議,幫助您分析案情,制定合適的訴訟策略,并代表您進行法律訴訟。
總的來說,雖然房屋被強拆上訴到高院被駁回是一個令人沮喪的結果,但您仍然有多種法律途徑可以尋求救濟。請根據您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處理這個在上訴期間的強拆,房屋所有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維護自己的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九條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第三十九條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一、強拆房屋的條件
1、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強制拆遷。
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
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采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3、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
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
4、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1、處理這個在上訴期間的強拆,房屋所有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維護自己的權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九條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一、強拆房屋的條件
1、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強制拆遷。
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采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3、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
4、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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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
來源:臨律-房屋被強拆上訴到高院被駁回怎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