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的房屋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強拆,訴至法院后,征收方給出的辯護理由竟然是:涉事棚戶區改造房屋住戶共為124戶,大部分被征收戶都積極
胡先生的房屋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強拆,訴至法院后,征收方給出的辯護理由竟然是:涉事棚戶區改造房屋住戶共為124戶,大部分被征收戶都積極支持棚改政策,已簽訂補充安置協議有110戶。法院會怎么認定?今天,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帶大家一起來看看這一案件。
胡先生在安徽省桐城市擁有一套房屋,并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
2017年11月6日,因棚戶區改造項目,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及《房屋征收公告》,并在相關區域將上述公告張貼。胡先生的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圍內。
2020年7月3日,胡先生在上午外出回來后,發現其居住的房屋突然被拆除。在此之前胡先生沒有收到任何通知,亦未與任何政府部門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只知道征收方在胡先生房屋所在片區張貼了《房屋征收公告》。
胡先生認為,征收方僅憑張貼的上述公告,未告知復議、訴訟權利的情況下就強制拆除了胡先生所有的房屋,明顯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在律師的幫助下,胡先生將征收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征收方強制拆除胡先生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法庭上,征收方辯稱,胡先生所在的棚戶區改造房屋被征收的住戶為124戶,在所有被征收戶都知曉房屋征收決定及補充安置方案的情況下,大部分被征收戶都積極支持棚改政策,配合公益事業的開展,已簽訂補充安置協議有110戶,胡先生在明知棚改政策及房屋征收決定、補償安置方案等內容的前提下,不配合棚戶區改造工作,導致棚戶區改造工作停滯,為避免損失的無限擴大,這才安排相關部門對房屋予以拆除。
法院認為,本案中,征收方因棚戶區改造的需要對涉案房屋實施征收,在未與胡先生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也未給予胡先生拆遷補償協議的情況下,自行對案涉房屋實施強制拆除,該拆除行為程序違法,且超越職權。胡先生要求確認征收方強制拆除其房屋的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征收方強制拆除胡先生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對于該案,王有銀律師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分別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可以看出,征收方在未給予胡先生任何補償的的情況下就強拆房屋明顯違法。
圣運律師提醒大家,拆遷實踐中,違背“先補后拆”原則的情況非常多,為了真正的落實拆遷補償,保護拆遷戶的合法權益,國家明文規定,政府為公共利益進行的拆遷,必須通過合法的程序,即在取得拆遷戶的同意、給予充分補償的基礎上,才能進行房屋的拆遷工作。即使是商業性開發,也必須由開發商與拆遷戶在達成協議后才能進行拆遷。同時,我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也明確規定了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