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宋先生等人與征收方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說好的產權置換進行安置,多年過去征收方仍然履行不了。宋先生和家人多次去有關部門討說法卻無
遼寧宋先生的房屋土地在2011年因“棚戶區改造”項目被征收。當年,宋先生響應政策,與管理委員會簽訂了兩份《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約定還遷約1000平方米安置房。不料多年過去了,宋先生的房屋和土地早已被占用建起辦公大樓,協議約定的安置房仍然沒有交付。
時隔多年,相關單位負責人換了幾茬,宋先生多次去尋說法卻無果,無奈決定尋求律師的幫助,希望能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圣運律師辦案焦點】
王有銀律師表示,簽訂拆遷協議是土地征收過程中的核心環節,已簽訂協議是否有效也是本案的焦點。征收方必須對自己作出的行政行為負責,必須堅持起碼的誠實信用原則或曰“信賴保護原則”。在履行協議約定義務這一基本法律原則上,征收雙方應適用同等的標準,而沒有雙重標準存在的正當性。
查清事實后,王有銀主任團隊律師協助委托人宋先生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法院判決當地管理委員會履行安置職責。
在庭審中,被告提交答辯狀認為時隔多年,已經超過起訴期限。
對此,圣運律師表示,因為被告不履行協議的行為處于持續存在的狀態,原告的合法權利一直受到侵害,原告有權對被告一直未履行案涉行政協議的行為隨時要求被告履行,并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期限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督促行政相對人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議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參照民事法律規范為三年。
并且,期間宋先生多次向被告提出履行請求,訴訟時效中斷。因此,此次訴訟未超過起訴期限。
隨著法律程序的推進,征收方一改初始不愿意解決的態度,表現出了協商意愿,愿意和宋先生雙方坐在一起就補償落實一事進行協商。
最終,在辦案律師的細心指導和審理法官的協調下,征收方履行了安置職責,宋先生也獲得了千余平房產安置。
來與行政機關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是一件好事兒,但是當被征收人與行政機關簽約后,遇到行政機關遲遲未交付安置房或者支付補償款的情況時,就會將被征收人帶入困境之中。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僅和律師的專業程度有關,也與此前是否簽“好”密不可分。
在宋先生的案件中,值得肯定的是,宋先生與行政機關簽署者了安置協議,權益從行政訴訟方面進行救濟,有利于補償的落實。
其次,協議簽訂過程中,明確涉及咱們自身重要利益的條款,例如安置房交付時間、安置房能否辦證、安置房質量是否合格,停產停業損失等一定要約定違約責任,并具體約定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本案的宋先生并未約定交房時間和違約責任,其實是非常不利的,在與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的過程中,違約責任是拆遷戶日后可以獲得足額補償的重要保證,補償協議當中約定違約金可以制約拆遷方不敢違約,也可以在拆遷方違約后使拆遷戶獲得較合理的補償。
律師提示大家,協議的簽訂意味著補償安置條件的認定,簽完再后悔則非常被動。拆遷戶若想在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下,避免因簽訂的補償協議而承受財產損失,需要找到能夠判定該協議無效或可撤銷的法定事由,以此來確定合同無效。合同無效后便失去約束力,拆遷戶自然獲得爭取合理補償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