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家的因招商引資政策建廠、建房,本是基于對當地政策信賴,但遇上拆遷,其合法權益可能因此風雨飄搖。那么,花費幾千萬元建造的現代化房
企業家的因招商引資政策建廠、建房,本是基于對當地政策信賴,但遇上拆遷,其合法權益可能因此風雨飄搖。那么,花費幾千萬元建造的現代化房屋沒幾年就被認定成違建面臨限期拆除,建房者真的拿不到任何補償嗎?
最高法相關案例【(2020)最高法行申13015號】對此有明確提示:涉案房屋雖無證,但基于信賴利益所作的相應投入和產生的損失應予合理補償!今天,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將結合最高法的相關案例以及圣運代理的真實案例為大家講解!
在湖南省湘潭某公司拆遷過程中,由于該公司因當地招商引資建廠并沒有及時辦證,征收方認定其廠房為違建并未進行合理補償。
最高法經審理否認了當地征收方的做法。判決書中明確該案兩大爭議焦點:
第一,是否屬于違法建筑不宜僅依據有無證件認定。
現行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質是國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實施征收,并由國家依法給予公平合理補償的制度,對于因歷史原因未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房屋,行政機關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該房屋屬于違法建筑的情況下,不宜認定為違法建筑。
行政征收中,應當綜合考量未辦理產權登記的歷史原因、土地價值、房屋用途和周邊類似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補償標準,不宜徑行以違法建筑為由不予補償。
第二,補償應當考量信賴利益保護原則
涉案房屋雖未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建設規劃部門的審批,更未依法辦理產權登記,但涉案房屋在建設和使用過程中,取得了土地所有人村委會同意,也得到有關部門的認可和支持。
當事人基于對政府相關部門的信賴對涉案房屋的建設使用所作的相應投入,依法應予合理補償。行政機關應充分考慮涉案房屋在當地特定時期和政策背景下的特殊性,對當事人在其信賴利益范圍內的相應投入、產生的損失未予綜合考量和合理保護。
多年前,廣東省惠州市的趙先生與當地建設發展總公司簽訂《租用土地的合同》,雙方約定為促進當地經濟發展,盤活土地資源,建設發展總公司將擁有的國有土地租給趙先生建設廠房,租期共15年。同時約定,如在租期內遇政府開發使用此地,地上所有建筑及其他補償歸趙先生所有。
幾年后,縣住建局以趙先生所建廠房為違法建筑為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趙先生在7天內拆除違法建筑并清理好現場。趙先生沒有搬離廠房也沒有拆除建筑物。
隨后,趙先生的廠房被強制拆除。經兩級法院審理,最終判決確認縣住建局強制拆除趙先生廠房的行為違法。
緊接著,趙先生向縣住建局申請行政賠償,縣住建局在法定期間內沒有做出答復。在圣運律師的幫助下,趙先生就行政賠償事宜向縣法院提起訴訟。
經過開庭審理后,縣法院支持了圣運律師的意見,認為趙先生建設的廠房是受到政府和相關行政部門大力支持的,因當地建設需要征收趙先生廠房所在地,應該與趙先生協商征收補償事宜。
另根據廠房所在地已被使用,因為縣住建局的強制拆除行為導致趙先生的財產造成損失,應該參照正常征收標準對趙先生進行補償。最終趙先生獲得了千萬補償款。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案件的裁判中也多次提及招商引資、信賴利益保護情形下對無證房屋拆除后的補償問題,大家可以保存收藏:
(2020)最高法行申6108號《行政裁定書》
(2020)最高法行申13015號《行政裁定書》
(2020)最高法行申8593號《行政裁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