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體土地劃分給村民的法律依據,村集體土地劃分給村民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國有土地
村集體土地劃分給村民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這意味著村集體作為農民集體土地的所有者,有權依法將土地劃分給村民使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這進一步明確了村集體在土地劃分和管理方面的主體地位。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這確立了村民承包村集體土地的基本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的指導部門和具體負責部門,確保了土地承包的合法性和規范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承包方有義務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這體現了在土地承包過程中對土地資源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的重視。
綜上所述,村集體土地劃分給村民的法律依據主要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這些規定明確了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經營權、承包權以及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為村集體土地合理、合法地劃分給村民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屬于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我國土地所有權 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自然人不能成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家土地所有權的統一和唯一的主體,由其代表全體人民對國有土地享有獨占性支配的權利。集體土地所有權是由各個獨立的集體組織享有的對其所有的土地的獨占性支配權利。土地所有權是一項專有權,其權利主體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或農民集體,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權屬的穩定性。由于主體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國的土地所有權處于高度穩定的狀態。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的土地實行征用”以外,土地所有權的歸屬狀態不能改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法律分析:征地補償款如何分配,是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而不是由村委會直接決定的。本村土地被征收后,村委會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召集村民會議,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討論決定征地補償款的的分配方案,村民會議應當由年滿十八周歲過半數的村民參加,或者三分之二的農戶代表參加才算合法,做出決定應當經過到會人數過半數通過。因此,村委會未召集村民會議直接決定征地補償款分配是不合法的,一些地方村干部不召集村民會議討論,直接決定征地補償款的分配,這是對村民自治權利的侵害,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十四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h3>四、村里的土地屬于村集體嗎屬于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
我國土地所有權 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自然人不能成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家土地所有權的統一和唯一的主體,由其代表全體人民對國有土地享有獨占性支配的權利。集體土地所有權是由各個獨立的集體組織享有的對其所有的土地的獨占性支配權利。土地所有權是一項專有權,其權利主體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或農民集體,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權屬的穩定性。由于主體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國的土地所有權處于高度穩定的狀態。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的土地實行征用”以外,土地所有權的歸屬狀態不能改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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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娜娜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村集體土地劃分給村民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