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的主要途徑,根據《勞動法》、《工會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及《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中華全國總工會1995年印發的《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試行辦法》,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體現在勞
根據《勞動法》、《工會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及《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中華全國總工會1995年印發的《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試行辦法》,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體現在勞動爭議處理的各個階段。
(一)工會參與勞動爭議協商。勞動爭議協商是指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共同進行商談并達成和解協議,以解決爭議的行為。協商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法定方式之一,對及時處理糾紛、緩解矛盾有積極的作用,也是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的重要環節。全國總工會《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試行辦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工會可以接受職工及用人單位請求,參與協商促進爭議解決。工會發現勞動爭議,應當主動參與協商,及時化解矛盾。勞動爭議屬于人民內部矛盾,可以也應當協商解決。協商是處理勞動爭議的簡易程序,也是及時解決勞動爭議的有效方法之一,對于穩定和協調勞動關系的發展有著積極作用。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愿協商,提倡協商解決爭議。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的,工會應當督促其自覺履行。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工會可以告之當事人依法申請調解或仲裁。
(二)工會主持勞動爭議調解。《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都規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工會的代表、企業的代表和職工的代表組成,調解委員會的主任由企業工會代表擔任,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委員會?!豆⑴c處理勞動爭議試行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進一步明確和突出了工會在勞動爭議調解中的地位,即“工會代表擔任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作?!逼髽I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在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雖然也不是必經程序,但企業調解是一種十分有效又有利于改善爭議雙方當事人關系的方式。因此在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占有很重要的地位,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三)工會參與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爭議仲裁與其他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相比具有較為重要的地位,是我國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相應的工會參與勞動爭議仲裁也是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的重要體現?!秳趧臃ā返诎耸粭l、《工會法》第二十八條以及《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均規定,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工會參與到勞動爭議仲裁中來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工會代表作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三方組成人員之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第二,工會工作者可以應聘擔任兼職仲裁員,行使仲裁權。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仲裁委員會可以聘任工會工作者作為兼職仲裁員。第三,工會法律工作者可以接受職工的委托,作為仲裁代理人參與仲裁活動。
(四)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訴訟。勞動爭議的訴訟由人民法院主持進行,人民法院獨立審判案件,不受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的干擾。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訴訟的主要方式是為參與訴訟的職工提供法律服務和幫助。主要表現在:第一,支持和幫助職工向法院起訴。第二,代理職工參與訴訟。第三,為職工提供法律援助。
(五)工會參與集體爭議的處理。集體爭議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和履行集體合同的過程中所產生的爭議。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參與協調、主持調解、參加仲裁、代理職工訴訟等方式參與處理集體勞動爭議。
工會在解決勞動糾紛的過程中起到了下列作用:
1、充分利用工會與勞動者密切聯系的優勢,積極教育提升勞動者的法律保護意識。主動全面地幫助勞動者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2、通過支持調節、仲裁、訴訟等多種方式參與到勞動爭議問題的處理當中。充分發揮工會優勢,針對不同勞動爭議問題采取相應有效的方式幫助解決。
一、被企業拖欠工資怎么辦?
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要先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無法解決,則可以通過以下法律途徑來解決: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這又分三種情況:
(1)針對勞動糾紛案件,經勞動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是經仲裁后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執行的,農民工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屬于勞務欠款類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二、簽了勞動合同不發工資怎么處理
用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要先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無法解決,則可以通過以下法律途徑來解決: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這又分三種情況:一是針對勞動糾紛案件,經勞動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經仲裁后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執行的,勞動者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三是屬于勞務欠款類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碰到拖欠工資等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時,千萬不能采取爬樓、堵路等過激行為和暴力等手段,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否則,一時沖動不但于事無補,還有可能因觸犯刑律被追究責任。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賠償金是要分情況計算的。如果單位在規定時間內不支付工資,則要加發工資報酬25%的賠償金;如果單位在勞動行政部門限期內仍不支付工資,則要按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三、老板拖欠司機工資怎么解決
老板欠司機工資,可以通過投訴舉報,申請仲裁的方式解決。
1、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啟動勞動監察程序;勞動行政部門進行立案、調查,核實用人單位待支付的工資金額后,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限期改正;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勞動監察這一解決途徑具有以下優勢:勞動監察大隊調查處理周期短,投訴一般要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調查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要作出處理,因此周期較短、效率較高。勞動監察大隊可以主動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全面的調查和檢查,并不限于勞動者投訴的事項,“由點及面”對用人單位有很大的威懾力,還可以采取進場、書面審查、委托審計等各種措施主動進行調查取證,減少甚至免除了勞動者的舉證責任;
2、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發放產生爭議后,勞動者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具體指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資雙方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案件受理后,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工會法》第六條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必須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指導工會參與處理勞動爭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協調勞動關系,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工會參與處理下列勞動爭議:(一)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二)因履行、變更、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簽訂或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四)因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的規定發生的爭議;(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工會參與處理勞動爭議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依據事實和法律,及時公正處理;(二)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四)尊重當事人申請仲裁和訴訟的權利;(五)堅持勞動爭議處理的三方原則。
第四條工會依法參加勞動爭議協商、調解、仲裁工作。職工因勞動權益受到侵犯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五條參加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工會代表應當遵紀守法、公正廉潔,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泄露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參與勞動爭議協商
第六條勞動爭議協商是指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就協調勞動關系、解決勞動爭議進行商談的行為。
第七條發生勞動爭議,工會可以接受職工及用人單位請求參與協商,促進爭議解決。
第八條工會發現勞動爭議,應主動參與協商,及時化解矛盾。
第九條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達成協議的,工會應當督促其自覺履行。
第十條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工會可以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調解或仲裁。
第三章主持勞動爭議調解
第十一條工會應當督促、幫助用人單位依法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的人數不得少于調解委員會成員總數的2/3;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單位,調解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女職工代表。工會代表擔任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作。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用人單位工會。
第十二條調解委員會主任的職責:(一)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無法決定是否受理的調解申請,決定是否受理;
(二)決定調解委員的回避;(三)及時指派調解委員調解簡單勞動爭議;(四)主持調解委員會會議,確定調解方案;(五)召集有調解委員、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依法主持調解。
第十三條工會代表擔任勞動爭議調解委員的職責:(一)依法調解本單位勞動爭議;(二)保證當事人實現自愿調解、申請回避和申請仲裁的權利;(三)自爭議發生之日起30日內結束調解,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告知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四)督促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五)及時做好調解文書及案卷的整理歸檔工作;(六)做好勞動爭議預防工作。
第十四條工會應當做好勞動爭議調解委員、勞動爭議調解員的培訓工作,提高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五條勞動爭議調解委員調離本單位或需要調整時,由原推選單位或組織在30日內依法推舉或指定人員補齊。調解委員調離或調整超過半數以上的,應按規定程序重新組建。
第十六條上級工會指導下級工會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接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業務指導。
第十七條工會可以在城鎮和鄉鎮企業集中的地方設立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指導委員會。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指導委員會可以邀請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和社會有關人士參加。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指導委員會名單報上級地方總工會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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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的主要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