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不給土地確權該怎么維權,數據背后的殘酷真相根據全國婦聯對全國30個省、直轄市、自治區的202個縣1212個村的抽樣調查的結果顯示,在沒有土地的群體中,婦女占70%,其中有26 3%的婦女從來沒有分到過土地,有43 8%的婦女因結婚而失去
數據背后的殘酷真相
根據全國婦聯對全國30個省、直轄市、自治區的202個縣1212個村的抽樣調查的結果顯示,在沒有土地的群體中,婦女占70%,其中有26.3%的婦女從來沒有分到過土地,有43.8%的婦女因結婚而失去土地,有0.7%的婦女在離婚后失去了土地。
二、依法維權的途徑有哪些?
從以上數據中我們不難發現,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侵害的問題已經十分嚴重,而多數農村婦女由于在生活上有太多要依附于家庭也不得不對此持“默認”態度,這更加讓婦女土地權益保障陷入泥潭。那么我國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就無法維護了嗎?
當然有,那就是走法律途徑依法獲得并維護本就屬于自身的土地權益。
針對一些地方在土地承包、土地確權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視婦女、侵害婦女權益的問題,我國《婦女權益保護法》第30條、《農村土地承包法》第6條、30條、54條第7款都有做出明確的規范。
基于此,下面我們來就目前農村婦女土地確權做個歸納分析:
1.出嫁女的土地確權問題
(1)承包地在娘家,嫁出地村組應依法對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確權登記頒證。
(2)承包地在婆家,嫁入地村組應依法對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確權登記頒證;
(3)婆家、娘家均有地,雖然情況十分少見,但不排除有這種情況,則可根據出嫁女的實際情況及選擇意愿,選擇登記在其中一方且只能登記一方。另外一方的土地由村集體收回。
(4)婆家、娘家均無地,沒有土地不存在確權,除非能在戶口所在地申請得到土地,但是這個涉及到土地承包的調整,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集體機動地等可分配土地,且農民群眾有強烈要求的,應依法由村民會議議決同意分配承包地后,才能依法進行確權登記頒證。但現實是一般很難獲得2/3以上村民的同意。
2.離異女、喪偶女的土地確權問題
(1)未分戶的離婚或喪偶婦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村集體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喪偶的應依法進行確權,離婚的對其承包地應按照離婚時法院判決書或協議書確定的承包地,依法進行確權登記頒證。
(2)離婚已分戶的,應由離婚雙方當事人提供法院判決書或協議書及離婚證,按照雙方當事人提出的分戶申請和承包地分割方案,分別簽訂承包合同后,再予以確權登記頒證。
3.未嫁女的土地確權問題
(1)有承包地的,依法進行確權登記頒證。
(2)沒有承包地的,參考上述“出嫁女婆家娘家均無地”的情況。
如果在有承包地情況下村里不給確權,可以這樣做:
1.向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申請處理。
2.如果對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或復議機關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復議決定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或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如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拒不執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處理決定,農村婦女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總的來說,國家還是應該加強農村基層組織的普法和管理,杜絕由所謂由“多數人的意志”制定出的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村規民約”,以及相關法院和政府在處理這類糾紛上存在的“踢皮球”或“人為選擇性忽視”問題,實現《農村土地承包法》所說的真正“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
數據背后的殘酷真相
根據全國婦聯對全國30個省、直轄市、自治區的202個縣1212個村的抽樣調查的結果顯示,在沒有土地的群體中,婦女占70%,其中有26.3%的婦女從來沒有分到過土地,有43.8%的婦女因結婚而失去土地,有0.7%的婦女在離婚后失去了土地。
一、萊蕪土地使用稅最新標準是什么
(一)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二)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三)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
二、土地使用稅的征稅對象是什么?
(1)土地使用稅以土地面積為課稅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征,屬于以有償占用為特點的行為稅類型。土地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征,非開征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征稅。
(2)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
(3)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復。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稅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規定稅額的2倍-5倍范圍內加成征稅。
(4)對于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稅。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涂等土地,對經過批準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稅。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
村委不給土地確權先協商解決,未果的話可以舉報。村委不給土地確權的情況一般是要先進行雙方的協商解決的,如果協商不能夠解決問題的話,那么可以通過當地的鄉級所在的黨委或者農工辦或者是政辦等主管部位進行舉報。
如果手續以及相關資料都已經準備齊全但是村里不給辦的話,可以向上級部門反應,這個屬于國家民生工程的一個重大改進,所以如果村里有人違法操作的可以直接舉報反應。可以找當地的國土資源局反應,農村土地確權相關的政府部門以及各自分工:黨委、政府辦公室(廳)負責各縣土地確權工作總體協調;黨委農工辦負責政策研究和工作督查;農業(經管)部門負責宣傳培訓、業務指導,抓好方案的組織實施和工作考核;財政部門負責統籌安排經費;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提供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和經省級驗收合格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成果,指導處理有關權屬的矛盾糾紛。
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1、村委不給土地確權的情況一般是要先進行雙方的協商解決的。
2、如果協商不能夠解決問題的話,那么可以通過當地的鄉級所在的黨委或者農工辦或者是政辦等主管部位進行舉報。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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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
來源:頭條-村里不給土地確權該怎么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