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購買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的不算消費者,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按農資消費參照本法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農民購買種子,是屬于購買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按農資消費參照本法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
農民購買種子,是屬于購買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例如農民種的糧食很多是自己吃的,所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出特別規定,把農民的這種行為認定為消費者。
同時,企業購買原材料的目的不是為了生活消費,而是進行加工再生產,謀求利潤,所以就不算消費者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這是《消法》對消費者概念的界定。
關于消費者的概念,我國理論界和司法實踐界尚未形成統一的認識。1978年國際標準化組織消費者政策委員會對消費者的概念曾作了界定,認為消費者是指“為個人目的購買或使用商品和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
1985年我國國家標準局發布的《消費品使用說明總則》給消費者下的定義是:“為滿足個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
消費者的范疇:
1、消費者應當是公民為生活目的而進行的消費,如果消費的目的是用于生產,則不屬于消費者范疇。
2、消費者應當是商品或服務的受用者。
3、消費的客體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務。
4、消費者主要是指個人消費。但是也有例外,如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沒有明確規定,消費者是指消費者個人,實質上就是即包括了消費者個人,也包括了單位或集體,只要是用于生活消費的,都屬于消費者范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六十二條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4條的規定,農民購買和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應適用該法。在判斷農民購買農資是否適用該法時,需要注意購買的生產資料是否用于農業生產而非其他用途。如果農民購買的農資被用于再次出售,那么該行為將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
法律分析
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第54條加以規定: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根據這一規定,在判定農民購買農資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時,應當注意:農民購買的生產資料是用于農業生產,而不是用作其他用途。如果農民購買農資再用來轉手出賣,就不能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
拓展延伸
農民購買農業生產資料的法律保護范圍如何界定?
農民購買農業生產資料的法律保護范圍界定是一個復雜而重要的問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農民作為消費者,在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時享有一定的法律保護。然而,要確定具體的保護范圍需要考慮多個因素。首先,農業生產資料是否屬于消費品,是否符合消費品質量和安全標準。其次,農民在購買過程中是否享有與一般消費者相同的權益,如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此外,還需考慮農民與供應商之間的合同關系,是否存在明確的法律約束。綜上所述,農民購買農業生產資料的法律保護范圍應綜合考慮消費品屬性、消費者權益和合同約束等因素來界定。
結語
農民購買農業生產資料的法律保護范圍是一個復雜而重要的問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農民作為消費者在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時享有一定的法律保護。然而,具體的保護范圍需要考慮多個因素,包括農業生產資料是否符合消費品質量和安全標準,農民是否享有與一般消費者相同的權益,以及農民與供應商之間的合同關系是否存在明確的法律約束。因此,農民購買農業生產資料的法律保護范圍應綜合考慮多個因素來界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修正):第四章 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三十條 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修正):第三章 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修正):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農民購買 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
●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不適用消法
●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
●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資料
●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
●農民購買,使用農資產品屬于生產消費
●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什么執行
●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不適用消法
●向農民直接購買農產品
●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的農民
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
來源:頭條-農民購買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的不算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