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人員與住戶的予盾跟住建局,根據您的提問“施工人員與住戶的矛盾跟住建局”,施工人員與住戶之間的矛盾可能涉及多個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工資支付、施工安全問題、施工噪音和污染等。住建局作為建筑行業的主管部門,在這些方面確實具有一定的管理和調解職責
根據您的提問“施工人員與住戶的矛盾跟住建局”,施工人員與住戶之間的矛盾可能涉及多個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工資支付、施工安全問題、施工噪音和污染等。住建局作為建筑行業的主管部門,在這些方面確實具有一定的管理和調解職責。以下是具體分析:
工資支付問題:如果施工人員與住戶之間存在工資支付爭議,實際上這與住戶關系不大,而是施工人員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之間的問題。但如果住戶是建設單位,并拖欠了施工人員的工資,那么施工人員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并可以要求支付工資報酬和經濟補償,甚至賠償金。在此過程中,住建局可能作為行業主管部門,協調解決問題。
施工安全問題:如果住戶對施工安全提出異議或投訴,住建局應當負責監督和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明確了住建局對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職責。在這種情況下,住戶可以通過向住建局反映問題,要求其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
施工噪音和污染問題:對于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噪音和污染,住戶同樣可以向住建局投訴。住建局作為建筑行業的主管部門,有責任對施工現場的環境保護進行監督和管理。
總的來說,住建局在處理施工人員與住戶之間的矛盾時,會根據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調解和管理。如果矛盾無法調解或存在違法行為,還可能會涉及到其他執法部門的介入。
請注意,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如有具體法律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相關法律機構。
住建局的職能范圍是: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規范性文件,擬訂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園城市建設、人民防空工作的有關政策措施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研究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園城市建設、人民防空工作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
2.負責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的統籌協調和管理;指導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和租賃補貼發放;負責全縣直管公房管理和落實私房相關政策。
3.負責推進建筑業和房地產業發展。負責產業運行態勢監測、統計分析;嚴格落實有關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負責區域內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筑業和房地產業新經濟政策的推進落實。
4.負責房地產和建筑行業監督管理。負責開發、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物業管理服務等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和建筑行業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指導房地產和建筑行業職業資格管理;負責建設工程定額、工程造價、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參與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的監督檢查;負責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城鄉建設領域市場主體信用評價體系建設。
5.負責房地產和建筑市場監督管理。負責規范房地產和建筑市場秩序,承擔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承擔成品住宅推進和監管工作;負責房屋樓盤表的建立和面積管理;負責房屋交易行為監管,承擔房屋買賣、房地產抵押、房屋租賃網簽工作;負責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體系;負責建筑材料在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設中使用的監督管理。
6.負責建筑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和白蟻防治管理;監督管理全縣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問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7.負責城市更新管理工作。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監督管理;負責歷史建筑保護工作;負責城鄉建筑風貌的立面管理,負責城市既有建筑風貌提升、功能改造的統籌協調;負責特色街區建設的統籌協調;承擔棚戶區、危舊房、老舊院落(小區)、城中村、舊城改造等城市更新工作。
8.負責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負責協調城鄉基本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負責統籌協調縣級重大公共服務配套設施項目建設的推進工作;承擔縣委、縣政府指定的重大公共配套設施項目建設的推進工作。
9.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及跟道路建設同步實施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作;負責承擔縣級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的推進工作;負責指導地下綜合管廊和海綿城市具體項目建設工作;指導城市市政軌道交通(含地鐵、輕軌、有軌)建設工作;負責統籌協調城市園林綠化工程項目建設;負責統籌協調公園城市建設相關工作。
10.負責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建設管理。負責統籌協調全縣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建設,承擔縣級重大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建設的推進工作。
11.負責全縣人民防空工作。負責編制人民防空建設規劃、計劃,統籌組織人民防空的各項業務建設和管理;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負責人民防空物資和資產的運維和管理;負責統籌協調結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
12.負責村鎮建設工作。負責指導和管理全縣鄉鎮、街道和村莊的建設工作;負責統籌村鎮建設項目安排與上級經費補助;負責統籌指導歷史名鎮(村)、傳統村落申報及保護、開發、利用;指導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建設質量管理、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城鎮沼氣(化糞池)建設。
13.負責推進建筑行業綠色發展和科技進步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生態文明建設;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新技術推廣應用工作;負責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
14.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資金運用管理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資金年度計劃的編制;負責相關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監管;負責建設行政事業性費用的核繳與監督管理。
15.承擔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16.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17.職能轉變。堅持以新發展理念為指引,推動城鄉建設和住房管理、公園城市建設高質量發展。堅持“以項目促管理、以行業促產業”,提升重大項目建設管理統籌力度,強化建筑質量及安全管控,加快發展綠色、環保、節能、智慧建筑,穩步推進成品住宅,積極推進住宅產業化,不斷優化人居環境,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轉變,為建設全面體現新發展理念的城市和美麗宜居公園城市提供居住保障,探索公園城市實現路徑,推進公園體系建設。健全市場體系和保障體系,穩步推動房地產市場監管由單一的行政管控向綜合施策轉變,促進房地產市場穩步健康發展。大力推行“放管服”改革,強化項目屬地政府管理職能,完善事中事后監管,健全信用評價監管體系,簡化行政審批,提升服務效能,推動政府職能從“重審批、輕監管、弱服務”向“簡審批、強監管、優服務”轉變,努力構建公正高效營商環境。強化人民防空平時服務和應急支援職能,利用人防戰備資源和平時期服務城市建設和民生保障,利用人防設施資源參與突發事件應急救援。
19.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住建局負責統籌協調既有建筑風貌提升及改造工作,協調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具體項目建設工作。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全縣建筑風貌規劃管理,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相關規劃編制及總體協調,負責地下空間利用土地政策制定。
(2)與縣水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住建局負責隨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橋梁、隧道等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同步實施的排水管網建設。縣水務局牽頭負責不隨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建設同步實施的排水管網建設。
(3)與縣行政審批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行政審批局負責對劃轉到縣行政審批局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審批,并承擔法律責任;負責承接、取消和調整相應的行政審批事項;縣住建局負責涉及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批后監管,并制定監管目錄清單和監管工作流程,主動將本部門涉及行政審批的法律法規、政策依據、技術服務等綜合支撐以及與行政審批相關的文件及時轉送縣行政審批局,根據法定職責、程序和要件依法開展工作。
法律依據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九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在職權范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
(三)根據國家計劃,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
(四)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五)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政工作的實施計劃;
(六)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七)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
(八)聽取和審查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
(九)撤銷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一)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二)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三)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少數民族聚居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在行使職權的時候,應當采取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
法律分析:第一,質監局,質監局會檢查開發商所蓋樓盤的質量好壞,如果質量不好的話,質監局會對開發商進行罰款并要求其拆除重蓋。
第二,勞動部門,如果開發商拖欠民工工資,那么勞動局會對開發商依法處理,并要求其發放拖欠民工的工資。
第三,政府,開發商如果有非法集資或者有爛尾樓的情況,政府會進行干預,并對開發商作出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h3>四、住建部門的職責范圍住建局的職能范圍是: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規范性文件,擬訂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園城市建設、人民防空工作的有關政策措施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研究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園城市建設、人民防空工作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
2.負責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的統籌協調和管理;指導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和租賃補貼發放;負責全縣直管公房管理和落實私房相關政策。
3.負責推進建筑業和房地產業發展。負責產業運行態勢監測、統計分析;嚴格落實有關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負責區域內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筑業和房地產業新經濟政策的推進落實。
4.負責房地產和建筑行業監督管理。負責開發、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物業管理服務等行業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和建筑行業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指導房地產和建筑行業職業資格管理;負責建設工程定額、工程造價、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參與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的監督檢查;負責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城鄉建設領域市場主體信用評價體系建設。
5.負責房地產和建筑市場監督管理。負責規范房地產和建筑市場秩序,承擔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承擔成品住宅推進和監管工作;負責房屋樓盤表的建立和面積管理;負責房屋交易行為監管,承擔房屋買賣、房地產抵押、房屋租賃網簽工作;負責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體系;負責建筑材料在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設中使用的監督管理。
6.負責建筑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和白蟻防治管理;監督管理全縣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問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7.負責城市更新管理工作。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監督管理;負責歷史建筑保護工作;負責城鄉建筑風貌的立面管理,負責城市既有建筑風貌提升、功能改造的統籌協調;負責特色街區建設的統籌協調;承擔棚戶區、危舊房、老舊院落(小區)、城中村、舊城改造等城市更新工作。
8.負責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負責協調城鄉基本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負責統籌協調縣級重大公共服務配套設施項目建設的推進工作;承擔縣委、縣政府指定的重大公共配套設施項目建設的推進工作。
9.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及跟道路建設同步實施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作;負責承擔縣級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的推進工作;負責指導地下綜合管廊和海綿城市具體項目建設工作;指導城市市政軌道交通(含地鐵、輕軌、有軌)建設工作;負責統籌協調城市園林綠化工程項目建設;負責統籌協調公園城市建設相關工作。
10.負責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建設管理。負責統籌協調全縣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建設,承擔縣級重大地下空間開發利用項目建設的推進工作。
11.負責全縣人民防空工作。負責編制人民防空建設規劃、計劃,統籌組織人民防空的各項業務建設和管理;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負責人民防空物資和資產的運維和管理;負責統籌協調結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
12.負責村鎮建設工作。負責指導和管理全縣鄉鎮、街道和村莊的建設工作;負責統籌村鎮建設項目安排與上級經費補助;負責統籌指導歷史名鎮(村)、傳統村落申報及保護、開發、利用;指導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建設質量管理、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城鎮沼氣(化糞池)建設。
13.負責推進建筑行業綠色發展和科技進步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生態文明建設;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新技術推廣應用工作;負責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
14.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資金運用管理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資金年度計劃的編制;負責相關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監管;負責建設行政事業性費用的核繳與監督管理。
15.承擔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16.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17.職能轉變。堅持以新發展理念為指引,推動城鄉建設和住房管理、公園城市建設高質量發展。堅持“以項目促管理、以行業促產業”,提升重大項目建設管理統籌力度,強化建筑質量及安全管控,加快發展綠色、環保、節能、智慧建筑,穩步推進成品住宅,積極推進住宅產業化,不斷優化人居環境,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轉變,為建設全面體現新發展理念的城市和美麗宜居公園城市提供居住保障,探索公園城市實現路徑,推進公園體系建設。健全市場體系和保障體系,穩步推動房地產市場監管由單一的行政管控向綜合施策轉變,促進房地產市場穩步健康發展。大力推行“放管服”改革,強化項目屬地政府管理職能,完善事中事后監管,健全信用評價監管體系,簡化行政審批,提升服務效能,推動政府職能從“重審批、輕監管、弱服務”向“簡審批、強監管、優服務”轉變,努力構建公正高效營商環境。強化人民防空平時服務和應急支援職能,利用人防戰備資源和平時期服務城市建設和民生保障,利用人防設施資源參與突發事件應急救援。
19.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住建局負責統籌協調既有建筑風貌提升及改造工作,協調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具體項目建設工作。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全縣建筑風貌規劃管理,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相關規劃編制及總體協調,負責地下空間利用土地政策制定。
(2)與縣水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住建局負責隨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橋梁、隧道等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同步實施的排水管網建設。縣水務局牽頭負責不隨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建設同步實施的排水管網建設。
(3)與縣行政審批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行政審批局負責對劃轉到縣行政審批局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審批,并承擔法律責任;負責承接、取消和調整相應的行政審批事項;縣住建局負責涉及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批后監管,并制定監管目錄清單和監管工作流程,主動將本部門涉及行政審批的法律法規、政策依據、技術服務等綜合支撐以及與行政審批相關的文件及時轉送縣行政審批局,根據法定職責、程序和要件依法開展工作。
法律依據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九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在職權范圍內通過和發布決議;
(三)根據國家計劃,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文化事業和公共事業的建設計劃;
(四)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的財政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五)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政工作的實施計劃;
(六)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七)選舉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
(八)聽取和審查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工作報告;
(九)撤銷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一)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二)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三)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少數民族聚居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在行使職權的時候,應當采取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
●施工與居民矛盾
●居民和施工單位矛盾調解
●施工人員和工作人員的區別
●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施工現場人員
●施工單位與業主的協調
●住建局對施工單位的管理
●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的矛盾
●居民和施工單位矛盾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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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范美華律師
來源:頭條-施工人員與住戶的予盾跟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