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拆遷是什么規定,現在拆遷是什么規定,律師分析:1、棚戶區改造政策不再實施2020年是棚戶區改造的最后一年,也就是說,從2021年開始,不再實施棚戶區改造,現在政策是全面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這意味著以前規劃的棚戶區改造政策全部停止,以前
律師分析:
1、棚戶區改造政策不再實施
2020年是棚戶區改造的最后一年,也就是說,從2021年開始,不再實施棚戶區改造,現在政策是全面推進城鎮老舊小區改造。這意味著以前規劃的棚戶區改造政策全部停止,以前規劃的棚戶區改造區域也全面停止。
2、進行舊小區改造
按照現在的政策,現在對城鎮的老舊建筑實施改造,而不像以前那樣全部拆了重新來過。
3、取消貨幣化安置政策
貨幣化安置,其實就是我們大家說的拆遷賠償款,如果取消貨幣化安置,那大家希望的拆遷一夜暴富的夢想從此就真的是夢想了,因為夢已經實現不了了。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法律分析:1、先補后拆。拆遷涉及到被拆遷人的直接利益,補償又是拆遷的關鍵,二者都是容易引起矛盾和摩擦的激發點。在保護被拆遷者利益上,必須遵循“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過去拆遷都是先騰空再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今后,被拆遷人先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再搬遷,能夠最大程度地避免房屋被拆卻拿不到補償款甚至‘拆了舊房沒新房’的局面。補償方式多樣選擇,尊重被拆遷人的選擇,補償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2、拆一還一。如果被拆遷人選擇產權置換,那么以1:1的面積計算標準將自己的房屋與拆遷方提供的房屋進行置換是最基本的利益保障。
3、被拆遷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補償原則是拆遷行為必須保證被拆遷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即拆遷戶的生活水平在拆遷之后應等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
4、不得進行非法拆遷、不得停水停電逼遷。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法律分析:一般不能。根據地方規定,一個人不能在一個城市享受兩次動遷安置,除非是當事人自己的產權房需要拆遷。拆遷問題需要根據當地具體的拆遷政策,以及實際情況分析確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強制拆遷新規定. 1、這幾類房子沒有證件也要賠償. 農民家中從祖上流傳下來的房屋,尤其是從20世紀50年代到60年帶這段時間流傳下來的房屋,由于有特殊的歷史背景,即便是沒有任何證件也算是合法的,可以獲得全額補償。新房新規矩,老房老規矩。簡單來說,只要房子建造時是符合當時的政策規定的,都可以獲得賠付。代代相傳的祖屋,只要認定成功即可獲得賠付。因城市發展需要規劃拆遷的房子,這種情況多見于城市周邊。 2、新增拆遷過渡費. 農民在拆遷時可以獲得最低2萬元的拆遷過渡期安置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包括宅基地、配套設施、租賃費、每戶2萬元)等。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 城市房屋拆遷 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市規劃區 內 國有土地 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 補償 、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 房屋拆遷許可證 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拆遷的法律規定了拆遷是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的決定,所以,需要對舊的建筑進行拆遷。【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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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尹錦潔
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