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遷安置政策,公房拆遷安置政策,公房拆遷政策是:1、公房拆遷協議由承租人簽:(1)房屋遇到拆遷時,有權利和拆遷人談判并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是被拆遷人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首要條件。一般來說,房屋歸誰所有,誰就有權利對涉及自己財產權利的行為進行處
公房拆遷政策是:
1、公房拆遷協議由承租人簽:
(1)房屋遇到拆遷時,有權利和拆遷人談判并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是被拆遷人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首要條件。一般來說,房屋歸誰所有,誰就有權利對涉及自己財產權利的行為進行處置。因此,對于產權房來說,一旦房屋遇拆遷,有權利和拆遷人進行談判并簽訂補償協議的就是產權人。被拆遷的房屋屬于公有租賃房屋時,誰享有和拆遷人談判簽約的權利呢?
(2)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也就是說拆遷公有租賃房屋的,拆遷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該房屋內的其他居住人,雖然也享有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利益,但無權和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3)現實生活中,因公有租賃房屋拆遷產生的糾紛很多,但大多都是因為享有簽約權利的承租人對被拆遷房屋獲得的補償后,私自處分或欲占為己有而引起的。公有房屋的租賃權其實是居住權利的體現,其可以轉化為財產權利。享有對該房屋居住權利的人員,對因該房屋引起的財產權利,均享有一定份額。那種認為承租人就是房屋唯一權利人的觀點是錯誤的,是對物權的誤解。
2、“空掛戶”一般不享有權益:公有房屋承租是社會歷史遺留的產物,也是社會福利性質的房屋安置方式。承租人租賃房屋后,與其同住的家庭成員和承租人一樣享有該房屋的居住使用權。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履行承租。
法律依據:《房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全文》第七條第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
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公房拆遷職工安置如下:承租人與公房產權人解除租賃關系的可以要求適當的補償以及相應損失的賠償;承租人與公房產權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可以要求對其進行安置。【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1、公房拆遷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要看當地的政府的拆遷公告的要求和規定。2、首先須明確一點,公房是國家財產,不能作為私人財產被繼承。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3、拆遷補償的受償方為被拆遷人,即被拆遷房屋的權人。存在公房租賃關系的情況下,被拆遷人也就是公房租賃關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與從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對承租人進行安置后才能獲得補償。4、在被拆遷人(出租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情況下,不存在對承租人的金錢補償問題。但在解除租賃關系的情形中,被拆遷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錢作為買斷承租人承租居住權的對價。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三條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一、一般補償形式(1)私房補償:①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或者出租居住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協議解除租賃關系的,補償形式為:房屋上的補償(房產證)+人頭上的補償(按戶口)房屋上補償公式:(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單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②出租居住房屋,被拆遷人未與房屋承租人協議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調換。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2)公房補償:補償對象為同住人(人頭上的補償)。同住人的認定以戶口為依據,參照上海的應安置人口標準。如果是公房的戶主,對房屋也有所有權,雖然沒有產證,也可以分到房屋上的補償。(3)享受過住房政策性補助和拆遷安置的,基于人頭上的補償不能3拿到。二、拆遷人應當履行的義務(1)必須在拆遷許可證批準的拆遷范圍內實施拆遷;(2)必須在拆遷許可證批準的拆遷期限內實施拆遷;需延長拆遷期限的,應在批準的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市主管部門提交延期拆遷書面申請,及證明拆遷需要延期的拆遷協商記錄等相關資料;(3)取得拆遷許可證后,應在拆遷現場公示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工作流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實施拆遷單位名稱、拆遷工作人員名單等,接受監督;在拆遷過程中,要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4)制定項目房屋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拆遷人不得要求被拆遷人先搬遷、后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在拆遷期限內就拆遷事宜與被拆遷人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與被拆遷人簽訂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自協議簽訂之日起30內,將該協議報市拆遷辦備案;(5)依法對于被拆遷人進行安置和補償,對于需要周轉用房的被拆遷人,應當提供周轉房;(6)自覺履行主管機關作出的拆遷裁決書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7)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并嚴格遵守及全面履行拆遷協議的規定;(8)在實施強制拆遷前,應就被強制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依法進行證據保全;(9)依據國家的規定及拆遷協議的約定向被拆遷人支付拆遷安置補助補償費,周轉過渡費等費用;相關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10)拆遷協議約定的期限屆滿不能提供拆遷安置補償用房的,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給被拆遷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支付賠償金;(11)拆遷行為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符合城市規劃;(12)拆遷產權不明的房屋,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經市拆遷辦同意,拆遷人應對被拆遷房屋辦理證據保全公證,并將補償安置費提存后,方可拆除;(13)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實施拆遷的,應當自委托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報市拆遷辦備案;(14)拆除房屋及構筑物、其他附著物等,應依法組織施工和渣土清運,保障拆除工程和施工安全,維護施工環境;(15)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法律分析:公租房拆遷的補償方式有:1、公房提供單位為承租人另外安排房屋由承租人繼續承租,重新簽訂租賃合同;2、對公房承租人對房屋的使用權進行貨幣補償,由承租人自行解決住房問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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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韋毅
內容審核:李帥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