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違建拆除新規,中央違建拆除新規,法律分析: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針對能夠及時取得合法證書認證的建筑物需要采取整改措施的,其他期限內要求整
法律分析: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針對能夠及時取得合法證書認證的建筑物需要采取整改措施的,其他期限內要求整改的,按規定處以建設工程造價5%至10%的罰款;
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并可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
拆除違建的最新規定:1、政府執法機關做出立案決定,并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 2、將違法事實告知違法當事人,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舉行聽證; 3、作出處罰決定,讓當事人自行拆除; 4、經催告,當事人不拆除、不復議也不訴訟的,執法人員進行強制拆除。違章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并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物;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物;4、臨時建筑建設后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綜上所述,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法律分析:根據行政強制法和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精神,對涉及違反城鄉規劃法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的強制拆除,法律已經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七條 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條 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五十一條 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十二條 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筑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有關建筑工程安全的國家標準不能適應確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五十三條 國家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法律分析:三種違建可不拆依據:1、不影響他人生活的小范圍違建。2、未經批準占用的集體用地建造房子,經過半數村民同意。3、農民唯一的住宅。在農村除了以上的三種違建情況的房子不需要被拆除外,其余的違建房子都會被相關部門責令拆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一、違建拆除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40條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可以得到以下結論:
(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市規劃部門,是處理違章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門,擁有對違章建筑進行行政認定的權力;
(二)區分不同情況,對違章建筑的處理方式包括:停止建設、限期拆除、予以沒收和補辦手續、并處罰款;
(三)在具體適用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不同的方式:如果該建設工程處在正在建設過程之中,則應當由城市規劃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如果該建設工程已經完工,且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則應當由城市規劃部門作出: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的處理。如果該建設工程已經完工,雖然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補辦手續,并處罰款的處理;
(四)在上述法定的處理方式中,我們可以作以下理解:限期拆除,留給了違章建筑業主一定的處理能夠轉移物料的時間;補辦手續,則是對違章建筑的事后確認,使之合法化;
(五)在違章建筑索賠糾紛中,對違章建筑的業主來說,既有不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權益,主要表現為由于擅自建設的違法行為而給行為人帶來的利益;又有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權益,依法享有的申請補辦手續、在限期內進行拆除的合法權益。對這兩種性質不同的權益,應當區別對待,分別作出適當處理。
二、拆除違章建筑歸哪個部門管轄
違章建筑的認定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現實情況中一般是由住建部門和市政管理部門負責的。違章建筑的定義為: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三、違章建筑拆除流程是什么
違章建筑是違反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及構筑物,通常為擅自搭建的棚房、攤位、簡易樓宇等。那么,違章建筑拆除程序是怎樣的呢?違章建筑拆除程序:
(一)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由違章建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人員進行調查詢問、現場勘驗(筆錄、照片、測繪、相關審批材料、其它違法占地證據等),確認是否違法、違規。
(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違章建筑確認后,由違章建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三)由區規建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由違章建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將違章建筑相關事由報區建設局,區建設局審核后,符合行政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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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龐然
內容審核:吳海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