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違建如何界定,北京違建如何界定,北京違法建筑認定標準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
北京違法建筑認定標準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違法建筑認定有三種:
一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未經合法有效的批準而占用土地進行的建設,即違法占地的建筑;
二是違反城鄉規劃法和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未履行規劃審批手續而進行的建設,包括在城市規劃區內違建和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違建,即違反規劃的建筑;
三是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又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而進行的建設,即“雙違”。其相同點都是未履行審批手續進行的建設,不同點是違反的法律不同,認定的主體不同。
違章建筑的認定注意事項:
1、進行認定定然是根據相關的依據進行的,而不是憑空捏造的,這就說明認定這一過程負起相應的責任,整個過程是嚴謹、公正的。那在一般意義上,也就是我們常常,認為是違反規章所建造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的認定原則是,沒有十地證或者有土地證但建筑物沒有許可證。
2、那么再進行認定的時候就要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分析并給出相應的處理結果,而在這個過程中,又可以因為各種緣故導致處理結果的不同。尤其是以前相關的制度并不是很完善,這就導致許多農村的房屋并沒有相關的證件,那這時處于實際的考量,應當給出補辦的處理結果。
3、根據流程,在通過詳細、實地的調查走訪后,進行認定之前都會有一個告知的行為,一般會有一份《認定告知書》。如果對這個結果不認可或者有不同意見的情況下,還是有機會進行申訴以及辯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規劃部門通常根據以下標準認定違建: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筑物或構筑物。在鄉村規劃區內,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筑物或構筑物。未經批準的臨時性建設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性建設的建筑物或構筑物,特別是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臨時建設。違反法律法規建設的建筑物或構筑物。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的建筑。通過偽造相關材料騙取主管部門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開、堵門窗,改變建筑物外立面的情況。此外,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在農用地、林業用地等非建設用地上建設的行為也被視為違建。規劃部門在認定違建時,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如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確保建筑活動符合法定規劃許可和土地利用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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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對各部門職責作出具體規定,尤其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職權作出詳細而具體的規定,同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有勸阻和報告的義務。一、什么是違章建筑違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占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物。主要包括:(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并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物;(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物;(4)臨時建筑建設后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二、對于違章建筑的強制拆除,執法主體一般為行政機關,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非訴行政執行申請。對于城市規劃區內的違章建筑,作出限期拆除處罰決定的執法主體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法定期限內不予執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依照《立法法》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新法優于舊法、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的法律適用原則,如果此前法律規定與《強制法》有沖突的,應當適用《強制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
拆除違章建筑的根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在調查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個人。
(2)、調查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有兩個作用:一是調查人員必須具備執法資格;二是防止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冒充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在實踐中很多地方得執法人員在調查時往往是不出示執法證件的。面對這種情形,建議被處罰的人可以主動要求他們出示證件,并記錄下他們證件上的相關信息(比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編號等),這樣方便日后維權。
(3)、在被詢問以及在簽署筆錄時要謹慎。
決定。
(1)、告知,聽取陳述、申辯。這個主要是保證被處罰人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執法人員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一般會書面告知被處罰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被處罰人有權陳述、申辯,如果執法人員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2)、聽證。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執法機關如果決定要進行處罰,會作出并向被處罰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一、違建后多久不能拆除
不論多長時間違章建筑都不能成為合法的,所以違章建筑物是可以隨時拆除的。
《違章建筑處理辦法處理》第4條違章建筑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筑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筑機關處理,并執行主管建筑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主管建筑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應立即勒令停工。違章建筑查報及拆除人員,于執行職務時,應佩帶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識別證;拆除人員并應攜帶拆除文件。
第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筑機關,應于接到違章建筑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內,依建筑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筑機關應拆除之。
二、違章建筑的內容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將臨時建筑設成為永久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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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施妍
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