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建設用地報批手續,(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
(三)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審批集體土地使用權需要政府審批。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
法律依據:《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用地的申請受理、審查、報批工作。
第四條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批準機關的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受理預審申請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使用標準和國家土地供應政策,對建設項目的有關事項進行預審,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
(三)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審批集體土地使用權需要政府審批。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
法律依據:《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用地的申請受理、審查、報批工作。
第四條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批準機關的同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受理預審申請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使用標準和國家土地供應政策,對建設項目的有關事項進行預審,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集體建設用地審批流程如下:
1、項目立項,用地單位到區、縣發改部門辦理建設項目立項手續,取得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文件;
2、規劃審批,用地單位到區、縣規劃建設部門辦理項目規劃批準文件,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設計要點、規劃部門審定的建設項目規劃平面布置圖;
3、簽訂用地協議,用地單位與集體土地所有者和原使用者簽訂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協議,或取得集體土地所有者和原使用者書面同意;
4、用地申請,用地單位攜相關材料,向所在區、縣的國土資源分局提出用地申請;
5、勘測定界,分局開具勘測定界聯系單,并根據規劃批準用地范圍勘測定界;
6、審核報批,分局對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用地條件進行審核,審核同意后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審批;
7、核發證書,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國土資源分局核發用地批準通知書,用地單位憑用地批準通知書等相關資料申請集體建設用地土地登記,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8、上報備案,供地完成后,各分局應上報市局備案,并在建設用地全程跟蹤管理系統《集體建設土地使用》中錄入有關供地情況。
集體建設用地的用途如下:
1、鄉鎮村公益事業、公共設施用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分為三大類: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經營性用地。這個本身就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一大用途;
2、村民住宅。不過從今年開始農村用地要申請得到審批,為了規范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宅基地審批會變得嚴格,避免隨便使用宅基地的現象出現;
3、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
4、以集體經濟組織為主體開發建設公租房、鄉村休閑旅游養老等產業,或者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聯營與其他企業合作開發此類產業的。
綜上所述,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審批入市。需要注意的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入市流轉并不包括傳統的國家土地征收這種土地所有權流轉方式。主要是指以出讓、出租、轉讓、抵押及投資入股等方式使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上設定的土地使用權不斷流轉的過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前款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及其最高年限、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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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北京圣運律師
來源:臨律-集體建設用地報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