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管理辦法,1、2005年以后新增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比例按照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分配,2004年以前的土地補償費,沒有分配的,仍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使用,原則上不得用于個人分配。2、并特別強調,征地補償費應主要用于被征地
1、2005年以后新增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比例按照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分配,2004年以前的土地補償費,沒有分配的,仍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使用,原則上不得用于個人分配。2、并特別強調,征地補償費應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需要,嚴格按照專戶存儲、專賬管理、??顚S玫脑瓌t予以規范,留歸被征地農民部分的土地補償款歸農民個人所有;留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款屬農民集體資產,應當用于發展生產、增加積累等,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安置補助費歸失地農民所有,必須??顚S?,不得挪作他用。3、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預算方案要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批準,事后要將土地補償費的實際開支、管理情況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報告。4、目前全國已有16個?。▍^、市)制定了土地補償費分配管理辦法,對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標準、使用范圍、核算辦法、審批程序作了相應規定,土地補償費一般按不低于70%至80%的比例分配給農戶,剩余部分留歸村集體經濟組織運營管理,用于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如集體統一修建集市門面、標準廠房招租等物業經濟)或村級公益事業。下一步,農業部將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的監督管理,保障農民經濟權益。
一、《28號文》的出臺為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提供原則性的法律依據
《28號文》第十五項【加強對征地實施過程監管】中規定: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制訂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農業、民政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督。
可見,在《28號文》這一行政法規中明確了土地補償費是可以分配的,而且還強調了省級政府在制訂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辦法要遵循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目前,眾多省份制定出了地方的土地補償費分配辦法,為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提供具體的、有操作性的法律依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顚S茫坏门沧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 征地 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 征地補償標準 、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 征地補償 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顚S茫坏门沧魉谩P枰仓玫娜藛T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方式主要是產權調換、貨幣補償和農民自建,具體采用哪種補償方法是由當地政府部門規定的,很多地方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的時候,都是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相結合的方式,征地工作應該以當地政府部門公告的信息為準。目前我國的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方式分為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和農民自建3種方式。土地征收補償方式也應該因地制宜,就比如說產權調換,實行產權調換的話,政府部門也會組織工作人員對被拆遷戶的自建房面積進行測量的。
征用土地的程序:
1、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征地方案;
2、向上級人民政府申報批準;
3、批準后,公布方案;
4、進行征地補償登記;
5、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6、實施方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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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
來源:頭條-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