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2024年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理解。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內容如下:
小編整理了《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理解。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內容如下: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主旨
本條主要是關于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于物業管理企業的效力以及其違約責任的原則性規定。
釋義和理解
法律是以法律關系為其調整內容的,物業管理條例則是以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為其調整對象的。所謂物業管理法律關系是指由物業管理法所調整的在物業管理的過程中當事人之間所形成的各種權利和義務關系。之所以法律、法規被稱為法律規范,就在于它授予人們一定權利,告訴人們怎樣的主張和行為是正當的、合法的,會受到法律的保護;或者給人們設定某種義務,指示人們怎樣的行為是應為的、必為的或禁為的,在一定條件下會由國家權力強制履行或予以取締。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權利和義務內容是物業管理法律制度調整的社會關系在物業管理法律上的直接表現。因此,物業管理立法的首要任務,就是要以法律的形式,確定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各個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和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物業管理法律關系包含七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業主、住戶的權利與義務,即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人及占有人、使用人所享有的專有部分所有權、共用部分持分權和成員權的權利與應承擔的義務;二是作為區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的業主委員會的權利與義務;三是作為區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服務人的物業管理公司,依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規定所確立的權利與義務;四是作為建筑物的開發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與義務;五是各級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門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作為政府主管部門的行政監督和管理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六是政府相關部門的基本權利與義務;七是物業管理協會的基本權利義務。
在這些物業管理法律關系中物業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最主要的法律關系,是物業管理的基礎法律關系,其他各種法律關系則是圍繞該兩者之間關系為而構建的。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關系是一種私法上的合同關系,其建立必須依賴于有效的物業管理合同,依據私法自治原則(或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取決于物業管理合同的具體內容,只有當事人應當約定而沒有約定或者雖有約定但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律之任意規定加以補充或解釋。因為物業管理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種,所以除了本條例有特別規定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總則的有關規定均得適用于物業管理合同。因此在適用本條的規定必須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否則該條便無法加以適用的。
合同一經成立生效,當事人就必須遵守合同的約定,按照合同的規定全面履行合同所產生的義務。如果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或者雖然履行但是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約定的,就構成違約行為,從而要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60條及本條的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物業管理合同時應當遵循全面履行原則(又叫適當履行原則)與協作履行原則。所謂全面履行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質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方式,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不但應當履行合同的各項主給付義務,而且還必須履行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或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從給付義務及附隨義務,只要其中有一項不符合合同的約定就構成債務不履行行為從而有可能承擔違約責任。所謂協作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不僅應適當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同時還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協助對方履行合同義務的原則。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違反合同的行為的類型有五種形態,分別為拒絕履行、履行不能、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預期違約。所謂拒絕履行是指當事人能夠履行合同義務而違法的表示將不予履行的情形;所謂履行不能是指當事人雖然想履行合同義務但是卻沒有履行的能力;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債務已屆履行期當事人能夠履行而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不完全履行包括瑕疵履行與加害履行兩種情形,前者是指當事人雖有履行但是履行的內容不符合合同的約定,后者是指不但當事人的履行本身不符合合同的約定而且還給對方當事人造成其他損失的情形;預期違約原是英美合同法中的制度,為我國1999年新合同法所采納,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明示的或默示的表示自己于合同到期時將不予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本條第二款所規定之“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解釋上應當包括上述五種違約行為。
當物業管理企業有上述五種債務不履行行為時是否承擔違約責任,還要看合同法對于違約責任采取何種規則原則。若采取過失責任原則,則行為人必須有故意或過失時才承擔違約責任;若采嚴格責任原則,則無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只要行為人有上述五種債務不履行行為并且無法證明自己有免則事由即須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07條將違約責任歸責原則規定為嚴格責任,而本條例對于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又無特別之規定,因此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合同無須有過失即須承擔違約責任,除非能夠證明其有法定免責事由或者當事人之間又訂有免責條款。所謂免則事由是指由法律所規定的免除或限制違約行為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的事由,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可以適用于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法定免則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條)。所謂免責條款則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合同外另行約定。既然免責條款是由當事人自己約定的,當然在什么條件下免責、何時免則以及免除何種之責任均由當事人自己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加以確定,但是根據《合同法》第53條的規定,合同中關于免除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責任以及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之責任的免責條款是無效的。
物業管理企業違反了物業管理合同后應當承擔何種違約責任本條例亦無規定,因此應當適用合同法的一般規定。根據《合同法》第107條、第114條的規定,違反合同責任的類型主要有如下幾種:實際履行又叫繼續履行、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以及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等方式。實際履行的救濟方式必須是在違約方仍然能夠履行其義務時始得適用,若違約方已經不能履行其合同義務的則不能要求其實際履行而只能采取其他救濟措施。違約金責任的承擔以當事人于合同中有違約金條款的規定為其前提條件,若合同中沒有違約金條款則不能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至于違約金的數額則完全取決于合同的約定,而無需證明實際損失因為違約金的性質即為預定損害賠償以減輕當事人的證明責任;但是合同中所約定的違約金不能過高或過低否則當事人的請求法院予以酌量增減,對此《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明確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損害賠償則是最為普遍、最為常見的違約責任方式,承擔損害賠償制違約責任須具備三個要件,即:有違約行為的存在、債權人受有損失(債權人的損失應當包括財產損失與精神損失兩者,并不限于財產損失)、損失與違約行為之間存在有因果關系。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章第三十六條
●物業條例第36條
●物業管理第三十五條
●物業管理34條
●物業管理辦法35條
●物業管理法36條
●物業管理第四章三十六條
●物業條例第36條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物業管理第36條
內容審核:路洋律師
來源:臨律-2024年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