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2020年最新《龍游縣Ⅱ區域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試行)》發布,浙江省龍游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龍游縣Ⅱ區域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試行)的通知 龍政發〔2020〕28號 各鎮、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直
龍政發〔2020〕28號
各鎮、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龍游縣Ⅱ區域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龍游縣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龍游縣Ⅱ區域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浙江省龍游縣集體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依法、平穩、有序推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浙江省龍游縣實際,制定《龍游縣Ⅱ區域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試行)》。
第二條 適用范圍:浙江省龍游縣Ⅱ區域因實施城鄉規劃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體所有土地需征收房屋的,涉及房屋及其附著物的補償、安置等事宜,適用《龍游縣Ⅱ區域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試行)》。
?、騾^域范圍包括:龍洲街道山底村、曹家村、白坂村、柳村村(城市環線外部分)和蘭石村(城市環線外部分);東華街道下楊村(城市環線外部分)、上楊村、橫路祝村、高仙塘村、十里鋪村(城市環線外部分)、張王村(城市環線外部分);湖鎮鎮范家村、張家埠村、楊家村(城市環線外部分)、馬報橋村寺底袁自然村、隔塘村上田鋪自然村、曹垅村;模環鄉琚家村、鳳基坤村、虎龍村、大治村、白馬村、湖塘殿村白路崗和下平山自然村、西元村西元和獅子型自然村、王北斗村牛崗自然村;小南海鎮下章村(城市環線外部分)、新山水村與雅塘村杭金衢高速公路以南(城市環線外部分)、汀塘圩村(城市環線外部分);詹家鎮詹家村、浦山村、前游村(龍麗高速以東部分)以及石亙村(龍麗高速以東部分)。具體范圍詳見附件。
本辦法所指城市環線為:東以316省道(東環線),南以315省道,西以九里立交橋320國道向北延伸,直至與316省道相連接形成的閉環道路。
第三條 鄉鎮(街道)作為Ⅱ區域集體土地房屋征收的實施單位,負責本轄區內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具體工作,并指導村級組織做好房屋征收基礎性工作。
縣資源規劃部門負責Ⅱ區域集體土地的征收工作,對未能達成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下達征收補償安置決定和責令交出土地決定。
縣征遷主管部門負責擬訂集體土地房屋征收拆除補償安置政策。
縣住建、發改、財政、綜合執法、人力社保、農業農村、公安、司法、林業水利、市場監管、民政、衛健、生態環境、文廣旅體、編辦、交通運輸等部門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動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以被征收產權戶(以下稱被征收人)為安置戶進行補償安置。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征收時,須對征收范圍、征收目的等事項進行公告。
第五條 公告發布后,相關部門在征收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相關事宜:
(一)公安部門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手續;
(二)市場監管部門暫停核發營業執照;
(三)資源規劃、住建等部門暫停辦理房屋的買賣、交換、新建、擴建、改建、分割、贈與、抵押、租賃、典當等手續。
第六條 公告發布后,征收范圍內被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一)房屋的買賣、交換、新建、擴建、改建、分割、贈與、抵押、租賃、典當等行為;
(二)進行裝修裝飾或搶建搶種的;
(三)其他增加補償利益的不當行為。
第七條 公告發布后,被征收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所在村如實提供下列材料:
(一)戶口簿;
(二)《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規劃許可證》和農民建房審批表(以下稱“四證一表”)及其他有效權屬證明;
(三)房屋租賃和抵押典當合同等資料。
第八條 房屋面積認定。被征收人的房屋以“四證一表”為依據,經審核認定后分為合法主體房屋、附屬用房和違法建筑等。
(一)具有“四證一表”其中之一或其它合法憑證的,按照證(表)上面積確認合法主體房屋建筑占地面積和合法建筑面積。證(表)上面積大于實際面積的,以實際面積為準。
(二)面積認定程序
1.資料收集。實施單位需收集下列證件或有效憑證:
(1)“四證一表”、鄉鎮(街道)或有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
(2)法院有關產權的裁定或判決文書;
(3)房屋修繕的批準(備案)文件;
(4)實施單位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憑證。
2.審核。依據收集的相關材料,結合房屋現狀對被征收人產權進行審核。
3.公示。對經核實的產權面積進行公示,并設立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有異議的產權,需進行復核。
4.審核結果應用。審核確認的面積經公示無異議的,作為補償安置依據。
第九條 安置人口核定。安置人口以被征收人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數為依據,并按以下情形進行相應增加或核減。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安置人口計算:
1.原戶籍在本村的現役軍人(軍官、三期及以上士官除外)、全日制在校生(包括在讀研究生,大、中專學生)以及正在服刑的人員;
2.世居在本村的招商戶口、土地征收農轉非人員;
3.依法辦理了收養登記人員;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計算:
1.掛靠在本村的外來人員;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正式錄用在編人員;
3.在國家、集體企業工作已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租住的除外)等政策人員;
4.已享受過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產權安置、貨幣安置等政策的人員。
5.其他特殊人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個安置人口,不得重復計算:
1.已婚只有一個子女的家庭;
2.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家庭;
3.已滿22周歲的未婚男性;
4.純女兒戶中僅有一名未婚女兒且已達法定婚齡,其他女兒均已外嫁且戶口已遷出的;
5.其他可增加安置人口的情形。
(四)安置人口核定以公告發布之日為基準日,公告之日后,出生、死亡均不變動。
第十條 征收紅線內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按照浙江省龍游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就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等事項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當明確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方式、安置地點、安置面積、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和違約責任等。
第十二條 土地征收手續辦理完畢后,被征收人拒絕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或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在規定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征收實施單位和土地征收主體單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 被征收人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收實施單位和土地征收主體單位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后實施征收:
1.有產權糾紛的;
2.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3.暫時無法確定產權人的。
第三章 補償與安置
第十四條 征收補償。對被征收人合法主體房屋、附屬用房及裝修裝潢等進行征收補償。
(一)被征收人合法主體房屋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率進行評估補償;
(二)被征收人房屋的閣樓、架空層,按閣樓、架空層重置價結合成新率給予評估補償;
(三)被征收人的附屬用房及其他構筑物經評估后給予補償;
(四)被征收人的房屋裝修、裝飾及其它設施,經評估后給予補償;
(五)被征收人原合法主體房屋建筑面積超過本區域安置公寓可安置面積部分,按2倍重置價給予補償。
第十五條 安置方式。征收實施單位對被征收人實行產權調換安置。
產權調換是指征收實施單位提供聯排、公寓或聯排+公寓三種安置方式中的一種或若干種由相應類型的產權戶按規定選擇。
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的,允許被征收人選擇遷建安置。
第十六條 產權戶分類。征收安置以產權戶為安置單位,該戶列入安置人口的其他人員隨產權人一并安置。本辦法所稱產權戶是指在征收范圍內具有合法獨立宅基地房屋的被征收人。參照現行建房資格條件,將產權戶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第一類為擁有合法獨立宅基地房屋,且符合父母隨子女建房要求的本村農戶。
第二類為父母及本村農業子女戶均擁有合法獨立宅基地房屋的父母農戶。
第三類為擁有合法獨立宅基地房屋的非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父母及本村農業子女均擁有合法獨立宅基地房屋的子女戶,符合建房條件的,按第一類產權戶確認。
第十七條 第一類產權戶安置面積。第一類產權戶的可安置面積,按該戶核定的可安置人口數結合相應安置方式確定。
(一)本區域安置房。參照農民建房戶大小確認安置面積,即小戶(1-2人)240㎡、中戶(3-4人)300㎡以及大戶(5-6人)360㎡,7人以上(含7人)戶按人均60㎡計算。
(二)城區安置房。被征收人選擇城區安置房的,實行公寓安置。安置面積為小戶160㎡、中戶200㎡、大戶240㎡,7人以上(含7人)的大戶按人均40㎡計算。
第十八條 第二類產權戶安置面積。第二類產權戶實行公寓安置,安置面積按與合法主體房屋建筑面積相對等,同時結合封頂托底原則確定:
(一)本區域安置房:原合法建筑面積超出240㎡,按240㎡進行安置;原合法建筑面積不足100㎡的按100㎡/戶,人均不足60㎡按人均60㎡進行安置,就高選擇。
(二)城區安置房:安置面積按合法主體房屋建筑面積除以系數1.5確認,同時結合封頂托底原則。最高不超過160㎡/戶;戶均不足80㎡的按80㎡/戶安置。
第十九條 第三類產權戶安置面積。第三類產權戶只允許選擇公寓安置,安置面積按與合法主體房屋建筑面積相對等,同時結合封頂托底原則確定:
(一)本區域安置房:原合法建筑面積超出240㎡,按240㎡進行安置;戶均不足60㎡按60㎡/戶安置。
(二)城區安置房:安置面積按合法主體房屋建筑面積除以系數1.5確認,同時結合封頂托底原則。最高不超過160㎡/戶;戶均不足60㎡的按60㎡/戶安置。
第二十條 安置房結算價格
(一)第一、二類產權戶可安置面積中與合法主體房屋建筑面積對等的部分按基本價結合樓層系數結算,剩余的可安置面積按保障價結合樓層系數結算;超出可安置面積10㎡以內的按優惠價結合樓層系數結算。
基本價、保障價和優惠價視征收區塊地級情況、安置小區差異及安置方式確定。
(二)第三類產權可安置面積中與合法主體房屋建筑面積對等部分按基本價結合樓層差價結算,托底部分面積按優惠價結合樓層差價結算。
(三)被征收人選擇配有電梯安置房屋的,電梯井面積扣除后結算,其分攤面積登記至各戶房產面積。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房屋涉及出租或出借的,對承租人或借用人不予安置和補償,由產權所有人或安置戶自行處理租借關系。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安置補償后,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實施單位統一拆除。
第二十三條 選房方式。原則上參照被征收人協議簽訂、搬遷騰退的順序選擇安置房,具體選房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安置房產權登記。被征收人憑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及其他有關材料到產權登記中心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證》。聯排五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年滿后上市交易,按市場評估價補交土地出讓金,并按規定收取房地產交易的相關稅費;本區域公寓安置房一年內、城區安置房五年內不得上市,期滿上市視同二手房交易,按規定收取相關交易稅費。
第二十五條 在被征收的行政村區域外,符合現行建房戶資格條件、或擁有獨立產權宅基地房屋,以及其他享受過集體土地上房屋征遷(搬遷)政策的被征收人,征收區域內擁有的合法主體房屋按重置價的2倍予以貨幣補償,不作安置。
第二十六條 村集體的公益性用房采取貨幣補償安置,對確需配建公共服務設施的,按《龍游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龍游縣村莊公共服務設施配建標準的實施意見(試行)》(龍政辦發〔2017〕132號)文件執行。
第四章 補助及獎勵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人在安置過渡期間,應當給予一定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搬家補助費。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并騰空房屋的,按選擇的不同安置方式,分別給予相應的獎勵。
(一)房屋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的補助
住宅用房搬遷補助費按被征收人合法主體房屋建筑面積結合市場行情計算,以產權戶為單位。
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征收人合法主體房屋建筑面積結合市場行情計算。
被征收人選擇住宅安置且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從搬遷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6個月止,按月計算其臨時安置補助費,從搬遷之月起至36個月止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加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合法主體房屋征收獎勵
1.按時簽約獎。在規定時間內正式簽訂協議的,按合法主體房屋建筑面積給予相應的獎勵。
2.按時騰空獎。在規定時間內騰空并交付房屋的,按合法主體房屋建筑面積給予相應的獎勵。
3.網格獎。征收范圍劃分若干區塊,區塊內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議簽訂、房屋騰空達到一定比例的,給予網格獎。
第二十八條 退出宅基地補償。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安置后不再享受宅基地申請權利,可按合法主體房屋建筑占地面積給予退出宅基地補償,最高補償控制價為300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人弄虛作假,騙取補償安置費用的,征收實施單位應當運用法律措施依法追回被騙安置資金,并建議有關單位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拒絕、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征收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給予黨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縣紀委監委、資源規劃、農業農村、住建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加強征收改造中規劃實施、土地利用、征收安置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查處違法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浙江省龍游縣湖鎮鎮集鎮范圍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龍游縣Ⅱ區域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試行)》自2020年5月16日起施行,原涉及該區域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改造政策停止執行,施行前已實施征收的按原規定執行。
附件:浙江省龍游縣集體土地房屋征收Ⅱ區域范圍圖
內容審核:王蘭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浙江省2020年最新《龍游縣Ⅱ區域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試行)》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