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2024年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內容如下:
除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主旨
本條是關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規定。
釋義和理解
一、設定依申請公開制度的意義
政府信息量大面廣,涉及社會生產生活各方面。為保障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經濟社會生活的服務作用,有必要對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作出規定。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制度的主要內容
根據本條例規定,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方式。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應對采用書面形式。申請應對包括,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是,答復申請的期限。行政機關受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三是,征求第三方意見。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四是,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收費。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的,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五是,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得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于不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依申請公開和主動公開的關系
依申請公開和主動公開是政府信息公開的兩種方式,兩者之間既有區別也有練習。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
一是,公開政府信息的動因不同。所謂主動公開,就是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規定和本行政機關的職權,在政府信息形成后,主動向社會公開有關信息內容,是行政機關主動實施的信息公開行為。依申請公開是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提供掌握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審查并公開政府信息的前提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二是,制度設立的功能不同。主動公開是為了滿足社會公眾普遍的信息需求,公開的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反映本行政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設定的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是行政機關對社會公眾的點對面服務。依申請公開制度是為了滿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的信息需求,是行政機關對有特殊需要人群的點對點服務。
三是,行政機關提供政府信息的途徑不同。對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對于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四是,對于主動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收取費用;對于依申請公開,考慮到行政機關為申請人提供信息花費一定人力、物力,行政機關可以按照條例的規定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
●政府信息公開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第二十條
●2014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要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細則
●政府信息公開第二條
●新修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施行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
●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4條
內容審核:郭建煒律師
來源:臨律-2024年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