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2024年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理解。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內容如下:
小編整理了《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理解。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內容如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主旨
本條規定了建設單位的物業保修責任。
釋義和理解
物業在建設中存在的質量問題,在竣工驗收時可能未被發現,在使用過程中逐漸暴露出來,如屋面漏水,墻壁裂縫或墻皮脫落,室內地面空鼓、開裂、起砂、上下水管道、暖氣管道漏水、堵塞等。
根據本條的規定,物業在交付使用后的一定期限內發現有工程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修復責任。
《建筑法》第62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9條均明確規定,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鑒于業主是與建設單位訂立物業購售合同,因此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物業質量保修的首要責任,如果是因為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原因造成的物業質量問題,可以依法要求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承擔責任。
根據建設部頒發的《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交付銷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時,必須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的記載,承擔住宅的保修責任。住宅的保修期從開發企業交付用戶使用之日起計算。但是如果是用戶違反《住宅使用說明書》的提示,使用不當或者擅自改動物業的結構以及裝修不當,由此而造成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承擔保修責任。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的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問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地基基礎工程或主體結構工程發現存在質量問題的,如果能夠通過加固等確保建筑物安全的技術措施予以修復的,應當負責修復;不能修復造成建筑物無法繼續使用的,有關責任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保修的范圍還包括屋面防水工程以及地面與樓面工程、門窗工程等。此外,電線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包括電氣線路、開關、電表的安裝,電氣照明器具的安裝,給水管道、排水管道的安裝,以及供熱、供冷系統工程,包括暖氣設備、中央空調設備等的安裝工程也應給以保修。
在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之間,應根據造成質量問題的不同原因由不同單位分別承擔責任:
(1)施工單位未按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設計要求施工,造成的質量缺陷,由施工單位負責返修并承擔經濟責任;質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以及合同中對質量的要求。
(2)由于設計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由設計單位承擔經濟責任。
(3)因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質量缺陷,屬于施工單位采購的或經其驗收同意的,由施工單位承擔經濟責任;屬于建設單位采購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經濟責任;
(4)因使用單位使用不當造成的質量缺陷,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5)因地震、洪水、臺風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問題,施工單位、設計單位不承擔經濟責任。
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書之日起,必須及時到達現場與建設單位共同明確責任方,商議返修內容。屬施工單位責任的,如施工單位未能按期到達現場,建設單位應再次通知施工單位;施工單位接到再次通知書后仍然不能按時到達的,建設單位有權自行返修,所發生的費用由原施工單位承擔。
●物業管理第33條
●物業條例第三十五條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章第三十六條
●物業法33條
●物業管理法第三十五條
●物業管理辦法35條
●物業法第三十一條
●物業條例第三十五條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內容審核:圣運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2024年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