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七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2024年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七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七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七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七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七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七條內容如下:
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主旨
本條是關于政府信息公開權限的規定。
釋義和理解
根據本條的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權限按照下列規則確定:第一,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行政機關負責公開,這是政府信息公開權限的一般規定,通常概況為“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公開原則;第二,如果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是政府信息公開權限的特別規定。
一、“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一般原則
政府信息不僅包括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加工的信息,還包括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從其他機關、組織、個人那里獲取的信息。前者如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制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根據調查結果形成的統計報告;后者如行政機關保存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信息。對于這兩種來源不同的政府信息,應當使用不同的公開權限。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政府信息是由行政機關制作或者加工的,在不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前提下,行政機關作為政府信息的擁有者有權公開其制作或者加工的政府信息。如果是幾個行政機關聯合發文產生的政府信息,則所有在文件上蓋章、署名的行政機關均為公開的義務主體,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申請獲取該政府信息。
除制作政府信息外,行政機關在有的情況下還直接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那里采集、獲取一部分政府信息而不作任何的加工處理,這些信息從本質屬性上看仍然是屬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個體所有,雖然由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獲取并以文字、圖表、聲音、圖像等形式保存,根據本條例第二條的規定,這部分信息同樣屬于政府信息,仍然應該依法公開。“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有利于明確最初掌握某項具體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保證公開主體的明確性,既避免行政機關相互推卸公開責任,也可以防止行政機關重復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同事,這項原則還有利于明確政府信息公開的審查主體和審查責任。作為某項具體政府信息的原始制作者、采集者,該行政機關比其他行政機關更加了解政府信息的內容以及相關背景資料,能夠更加全面地把握權衡該政府信息是否公開,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防止在公開政府信息過程中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雖然從公開權限上看是屬于制作或者保存該信息的行政機關,但是為了體現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個體合法權益的保護行政機關在公開這兩類政府信息時,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書面征求作為信息公開法律關系第三方的權利人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特殊原則
“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是政府信息公開權限的一般原則,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對一些事關國計民生、影響重大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還要經過上級部門核實后統一對外發布,改種情況主要是突發公共安全事件信息、國家重要基礎數據的發布。行政機關在公開這些特殊的政府信息時,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特殊規定執行。
●政府信息公開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
●2014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要點
●政府信息公開第十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4條
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
來源:臨律-2024年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七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