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桂林市集體土地征為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規定》2022年未做修訂將繼續沿用2007年施行版本, 廣西桂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桂林市集體土地征為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規定 市政〔2007〕56號 現將《桂林市集體土地征為國有土地
廣西桂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桂林市集體土地征為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規定
市政〔2007〕56號
現將《桂林市集體土地征為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廣西桂林市集體土地征為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桂林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對在桂林市城鎮規劃區內,集體土地被征用(征收)為國有土地時,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規定如下:
一、《桂林市集體土地征為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規定》所稱的“集體土地征為國有土地房屋拆遷”,是指:在本市城鎮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依據法律及有關政策被征用或征收為國有土地(簡稱征地)并轉為建設用地時,對原有房屋及附屬物實施的搬遷、拆除,并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拆遷。
二、桂林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簡稱市拆遷辦)負責對集體土地征為國有土地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發改、建規、國土資源、房產、工商、市容、公安等部門以及原集體土地上房屋所在地的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配合做好房屋拆遷工作。
三、實施拆遷前應對需要拆遷的房屋進行評估。評估應根據法律法規及《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廣西壯族自治區城市房屋拆遷估價辦法》等規定,并參照房地產評估規范進行。
(一)當被拆遷人不要求進行產權調換、也不要求另批宅基地遷建安置,而是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房屋評估價格,應為:將被拆遷房屋假設為國有出讓土地上有產權的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得出的單價,扣除集體土地征為國有土地應繳納的土地收益金、征地成本、集體土地上房屋不能上市流轉的折扣。即:
原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評估價格=假設為國有出讓土地上有產權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出讓集體土地的收益金價格+征地費用的價格+原集體土地上房屋轉為國有土地上房屋需要繳納的費用價格)。
如果被拆遷房屋所占土地的價值,已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被拆遷人進行了補償,則只對被拆遷房屋在拆遷公告發布時的建筑重置價值進行評估。
(二)被拆遷人采用另行審批宅基地遷建安置時,只進行被拆遷房屋在拆遷公告發布時建筑重置價格的評估。
(三)拆遷人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與被拆遷房屋進行產權調換時,應對被拆遷房屋和用于安置的房屋在拆遷公告發布時的建筑重置價格進行評估。
(四)當拆遷人用其它房屋與被拆遷房屋進行產權調換時,應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同時對用于安置的房屋進行房地產價格評估。
四、申請辦理集體土地征為國有土地后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向市拆遷辦提交的材料中,除依照《桂林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外,還應提交征用(征收)土地的批準文件、征地公告及征地拆遷范圍用地紅線圖等。
五、房屋拆遷許可確定的拆遷范圍公布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的活動,除《桂林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外,不準新建、擴建、改建房屋附屬物、地上附著物,不準裝修裝飾,不準新批宅基地和其它建設用地。
六、房屋屬于住宅的,補償安置方式有產權調換、貨幣補償和有條件的另批宅基地遷建安置;拆遷其它用途房屋實行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
(一)產權調換安置是指:
1.由拆遷人用屬于集體土地上房屋與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產權置換;
2.由拆遷人用在規劃的集體土地安置地點上建設的房屋(如農民新村)與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產權置換;
3.由拆遷人用其它位置的房屋與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產權置換。
(二)貨幣補償是指:
1.由拆遷人根據被拆除房屋評估價值及其它的補償標準,一次性提供安置資金,由被拆遷房屋產權人自行解決住房;
2.由拆遷人根據被拆遷房屋建筑重置評估價值及其它的補償標準,一次性提供安置資金,由被拆遷人在新批準的宅基地上自行建設住房。
(三)有條件的另行審批宅基地遷建安置是指:
在具備另批宅基地的土地條件并經國土資源、建設規劃部門批準,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在拆遷公告發布時的建筑重置價格,提供遷建費用,由被拆遷房屋所在的居民小組(村委會)按照規劃統一建造房屋安置被拆遷人,或由被拆遷人按照規劃要求自行建造安置房屋。
(四)實行產權調換或另行審批宅基地遷建安置,被拆遷人房屋的占地面積或建筑面積,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用來進行產權調換或另行審批宅基地遷建安置的房屋面積,小于被拆遷房屋的合法有效面積時,差額部份以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為基準進行貨幣補償。
七、在征地公告發布時,被拆遷人以所持有的房屋權屬證書、土地權屬證書或者取得的合法建房手續,作為被拆遷房屋的合法依據。
不能提供以上合法有效證件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八、在征地公告發布時,被拆遷人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續但新房尚未建造完畢的,被拆遷人應當立即停止建房,已建新房部分,由拆遷人依據評估結果給予補償。
九、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土地權屬證書上載明的用途為準;房屋權屬證書、土地權屬證書上未載明用途或者載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續載明的用途為準。
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合法建房手續上載明的建筑面積或其他合法有效材料所載明的房屋面積為準。
十、被拆遷人提出自行解決住房且不需要另批宅基地遷建,由被拆遷人作出書面承諾后,可向拆遷人要求實行貨幣補償。
十一、被拆遷人需要另批宅基地遷建住宅的,拆遷人應在市建設規劃部門規劃的農民新村或居民新區范圍內,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宅基地,以安置被拆遷人。
十二、被拆遷人選擇在規劃的農民新村或居民新區范圍內另批宅基地遷建安置的,拆遷人負責遷建用地的通水、通電、通路、排污和場地平整,或者支付相應的建設費用;
被拆遷人按有關規定辦理遷建用地手續和建房審批手續。在通水、通電、通路、排污和場地平整工作完成以及建房N續批準后,被拆遷人自行建房的時間不得超過兩年。
十三、農村鄉鎮企業和個人商業的門面,取得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和發放有效證件的,按安置門面評估價予以補償。
原非住宅用房,經國土資源和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改為住宅用房的,拆遷時按住宅用房處理。
未經國土資源和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將原住宅用房改為非住宅用房的,拆遷時仍按住宅用房處理。對利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在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前持續經營、經稅務部門進行納稅登記,在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前有持續完稅記錄的房屋。除按照被拆遷房屋的住宅產權予以補償、安置外,還應當給予適當經營性補償。
十四、住宅房屋附屬的倉房、牛廄、豬舍、室外廁所、門斗等,由拆遷人根據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十五、拆遷出租或出借的住宅用房,由被拆遷人自行處理好租賃或借用關系,對租用人或借用人不予補償。
十六、拆遷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批準的剩余使用年限結合建筑物的重置價格給予補償。
對拆遷違法建筑、逾期的臨時建筑或者在建筑規劃許可證中載明“城市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筑,已建新房應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征地公告發布時被拆遷人進行房屋及其附著物新建、改建、擴建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房文件的或者在拆遷公告發布后突擊裝修裝飾部分,均不予補償安置。
十七、拆遷人用集體土地上房屋安置被拆遷人時,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總額,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其方法參照市政〔2005〕72號文件相關條款實行。
十八、對集體土地征為國有土地時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除《桂林市集體土地征為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規定》外,其它規定按照《桂林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政〔2005〕72號)執行。
國家和自治區確定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九、《桂林市集體土地征為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規定》由桂林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廣西《桂林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2022年未做調整將繼續沿用2014年版本: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廣西《桂林市利用農村集體土地開發旅游項目補充規定》自2019年10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廣西《桂林市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2014年4月29日印發即將進行修訂,2023年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桂林市成功入圍城中村改造政策支持城市,獲批城中村改造專項借款:今日在線拆遷法律咨詢
內容審核:圣運律師
來源:頭條-廣西《桂林市集體土地征為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規定》2022年未做修訂將繼續沿用2007年施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