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最新版《重慶市璧山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璧山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 璧山府發〔2021〕32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工作部門,有關單位: 現將
璧山府發〔2021〕32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工作部門,有關單位:
現將《重慶市璧山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璧山區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日
重慶市璧山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以下簡稱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21〕1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重慶市璧山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人員安置和住房安置,適用《重慶市璧山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三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全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組織實施工作。
區征地拆遷中心承擔全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具體實施的事務性工作。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負責對全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具體實施的事務性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區人力社保局負責征地安置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和促進就業工作。
區公安局負責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居民戶口信息的提供和審核工作。
區農業農村委負責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審核和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分配使用的指導、監督及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璧山高新區管委會、區發展改革委、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住房城鄉建委、區交通局、區林業局、服務業發展區管委會、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管委會、區市場監管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初審,參與違法建(構)筑物的認定以及農村自建住房安置的宅基地保障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四條 征收集體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
第五條 重慶市璧山區征收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不分地類,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執行。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中,土地補償費占30%,安置補助費占70%,補償標準按照附件1執行。
第六條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土地補償費標準(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的30%)乘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
土地補償費由區征地拆遷中心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中,被征收土地為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的80%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發放給承包經營戶,土地補償費的20%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被征收土地為未發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
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安置補助費標準(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的70%)乘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
重慶市璧山區安置補助費由區征地拆遷中心按照37000元/人的發放標準支付給人員安置對象。前款計算的安置補助費支付后有結余的,結余部分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區人民政府安排資金予以補足。
第七條 重慶市璧山區農村房屋拆遷以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合法建筑面積為準,按照重置價格標準補償,補償標準按照附件2執行。
第八條 重慶市璧山區被搬遷房屋的裝飾物由所有權人自行拆除,不能自行拆除的,按照附件3給予適當補助。
第九條 農村房屋按照重置價格標準補償后,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搬遷并將房屋交由征地實施單位組織拆除的,給予適當房屋殘值補助。
房屋殘值補助按照合法的建筑面積為準,鋼砼結構、磚混結構補助標準為2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補助標準為15元/平方米,土墻、簡易結構補助標準為10元/平方米。
第十條 《重慶市璧山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所稱其他地上附著物,是指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經濟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
重慶市璧山區其他地上附著物(不含墳墓)和青苗實行綜合定額補償,以被征收土地面積(林地單獨補償的,扣除林地面積)計算,每畝綜合定額補償標準為18000元。
墳墓按照單人墳2000元/座、雙人墳3000元/座標準予以補償,墳主在搬遷公告規定期限內自行處理的,另給予1000元/座搬遷獎勵,逾期未處理的,按無主墳處理。
征收林地的林木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照國家和重慶市征收林地的有關規定執行,補償標準低于綜合定額標準的,按照綜合定額標準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違法建(構)筑物;
(二)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后栽種的青苗及花草、樹木等附著物;
(三)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情形。
第十二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持有合法證照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綜合考慮生產經營年限、規模、類別、搬遷損失、搬遷難易度等因素,對生產經營者一次性給予搬遷補助費。
(一)農業類。規模化經濟作物需要持有合法證照,種植面積在10畝以上;規模化畜禽養殖需要持有合法證照,養殖生豬20頭當量以上;規模化水產養殖需要持有合法證照,養殖面積在5畝以上,對生產經營者給予一次性搬遷補助。搬遷補助標準按照附件4執行。
(二)工業類。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按所搬遷設施設備評估凈值的20%計算,搬遷后喪失使用價值的,按照設施設備評估凈值計算。
(三)商業服務類。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標準按照實際用于商服經營房屋補償費的20%計算。
為生產經營安裝的水、電、氣、管網等設施按實際安裝費用補償,無法提供實際安裝發票的,按搬遷時征地實施單位會同水、電、氣等相關部門的認定價格補償。依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已經補償的,不再補償。
第三章 人員安置
第十三條 《重慶市璧山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所稱人員安置對象應當從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中產生。
下列人員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
(一)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二)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將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三)因合法收養、合法婚姻將戶口從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遷入并長期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四)依法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校大中專學生、現役軍士和義務兵、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服刑人員;
(五)按照重慶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有關規定保留征地補償安置權利的人員;
(六)因其他原因,戶口從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遷出進城落戶,但長期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第十四條 符合《重慶市璧山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
(一)征地前已實行征地人員安置的人員;
(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等在編在職和退休人員。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重慶市璧山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全部為人員安置對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人員安置對象的人數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除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土地面積計算。其中,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超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為按照本款前述方法計算的人數乘以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
前款所稱人均土地面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登記的土地總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除以按照本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數。前款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登記的耕地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占土地總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的比例。
第十六條 具體的人員安置對象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農戶被征地多少和剩余耕地情況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中確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按以下原則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定人員安置對象,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計算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全部落實到具體人員: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產生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在被征地農戶中從高到低依次確定;征收未發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產生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按照征地后農戶剩余人平耕地數量在被征地農戶中從低到高依次確定;只征收未發包土地的,由村民會議討論確定具體人員。
具體的人員安置對象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示7日無異議后,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區征地拆遷中心會同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人力社保局、區公安局、區農業農村委等部門復核,區人民政府核準。
第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安置對象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并安排人員安置對象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人員安置對象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
人員安置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辦法及標準,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區人力社保部門應當將勞動力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需求的人員安置對象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組織開展就業創業服務活動,促進其就業創業。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重慶市璧山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且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權利的人員全部為住房安置對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在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持有征地范圍內被搬遷住房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且按照本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為住房安置對象。
征地前已實行征地人員安置但住房未被搬遷的人員,在其住房搬遷時納入住房安置對象范圍。
第二十條 符合《重慶市璧山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
(一)本辦法施行前已實行征地住房安置的人員;
(二)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人員。
第二十一條 住房安置可以采取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等方式。住房安置對象應當以戶為單位統一選擇一種安置方式,一處宅基地上的住房計為一戶,即以不動產首次登記的或者合法建房手續批準的房屋作為計戶依據。
選擇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應當符合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以及國家和重慶市關于宅基地建房的有關規定。
住房安置對象采取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后,該戶家庭成員不得再申請農村宅基地新建住房。
第二十二條 重慶市璧山區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給予以下補助:
(一)房屋建造補助按拆遷房屋重置價格的50%計算;
(二)宅基地補助按戶計算:3人以下(含3人)每戶補助12000元,4人每戶補助16000元,5人及以上每戶補助20000元。
第二十三條 重慶市璧山區住房安置對象選擇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的,其住房安置建筑面積標準為每人30平方米。
第二十四條 重慶市璧山區住房安置對象夫妻雙方均無子女的,實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時,可以申請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
重慶市璧山區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不屬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范圍,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實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時,可以申請每人1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與住房安置對象合并安置:
(一)長期居住在被征地范圍內;
(二)征地前未實行征地住房安置;
(三)該家庭無其他住房;
(四)不享有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權利。
第二十五條 安置房安置的,應安置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磚混結構房屋補償的重置價格標準購買。
因戶型設計等原因,以戶為單位,安置房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5平方米以內(含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價的50%購買;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內(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價購買;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本辦法規定的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購買。安置房建安造價標準由區住房城鄉建委會同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核定并予公布。
因戶型設計、住房安置對象意愿等原因,購買安置房未達到應安置建筑面積的,不足部分按照本辦法規定的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支付給住房安置對象。
第二十六條 安置房應當在國有土地上建設。
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安置房的建設資金、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及居民用電、自來水、天然氣、有線電視的安裝費用。
第二十七條 住房貨幣安置的,貨幣安置款額等于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乘以應安置建筑面積,貨幣安置價格標準按照附件5執行。
第二十八條 住房安置對象合法擁有兩處以上(含兩處)農村住房的,只在其享有宅基地權利的住房被搬遷時安置1次住房,不得重復安置住房。
第二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被搬遷房屋按重置價格標準的50%予以補助:
(一)被搬遷住房所有權人均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的;
(二)被搬遷住房屬于住房安置對象合法擁有兩處以上(含兩處)農村住房,且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不予住房安置的;
(三)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房等登記為非住宅的房屋。
第三十條 重慶市璧山區征地搬遷農村住房,按照應安置人數或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數1000元/人的標準一次性支付搬遷費,用于被搬遷戶搬家及生產生活設施遷移。
安置房安置的,按照應安置建筑面積計算并支付自搬遷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個月止期間的臨時安置費。
住房貨幣安置的,按照應安置建筑面積計算并一次性支付12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數計算并一次性支付18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臨時安置費標準按照附件6執行。
第三十一條 在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征地公告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并騰房交地的,給予搬遷獎勵。獎勵按以下兩項標準同時計發:
(一)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積計算,獎勵50元/平方米;
(二)按應安置人數或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數計算,獎勵2000元/人。
第三十二條 在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征地公告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并騰房交地的,按照應安置建筑面積計算獎勵:
(一)選擇安置房安置方式的,其拆遷房屋在璧城、璧泉轄區內獎勵1950元/平方米,拆遷房屋在璧城、璧泉轄區外獎勵1750元/平方米;
(二)選擇貨幣安置方式的,獎勵500元/平方米,用于其自行購買住房。
因住房安置對象意愿的原因,購買安置房未達到應安置建筑面積的不足部分,按貨幣安置方式獎勵標準獎勵。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重慶市璧山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璧山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璧山縣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璧山府發〔2009〕100號)、《璧山縣人民政府關于征地補償安置若干問題的通知》(璧山府發〔2009〕101號)、《璧山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璧山府發〔2013〕50號)同時廢止。
《重慶市璧山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施行前已經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項目,按照原政策執行。
附件1
重慶市璧山區區片綜合地價(征地拆遷補償標準)
單位:萬元/畝
區片
范圍
區片綜合地價標準
Ⅰ
璧城街道、璧泉街道
5.87
Ⅱ
青杠街道、來鳳街道、丁家街道、大路街道、河邊鎮、大興鎮
5.69
Ⅲ
七塘鎮、八塘鎮、福祿鎮、正興鎮、三合鎮、廣普鎮、健龍鎮
5.48
附件2
重慶市璧山區農村房屋拆遷重置價格補償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類別結構
房屋結構
補償標準
鋼砼結構
框架(剪力墻)現澆蓋
1190
磚混結構
磚墻(條石)預制蓋
950
磚木結構
磚墻(木板)穿逗瓦蓋
800
磚墻(片石)瓦蓋
760
磚墻石棉瓦蓋(油氈、玻纖瓦)
670
磚墻彩鋼蓋
370
土墻結構
土墻瓦蓋
460
石棉瓦、玻纖瓦蓋
400
簡易結構
磚柱(石柱、木柱、鋼柱)石棉瓦蓋(油氈、玻纖瓦、彩鋼蓋)
220
簡易棚房
180
說明:1.房屋層高在2.2米以下(不含2.2米),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70%計算補償。
2.房屋層高在1.5米以下(不含1.5米),1米以上(含1米)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50%計算補償。
3.房屋層高在1米以下(不含1米)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20%計算補償。
4.外陽臺按同類房屋的50%計算。
5.房屋面積以外墻尺寸計算。
附件3
重慶市璧山區農村房屋拆遷裝飾裝修補助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類別
標準
單價
簡易裝修
土瓦或磚瓦結構,室內具有隔樓、普通地板磚、水質涂料、木門窗等;
150
普通裝修
磚瓦或磚混結構,客廳和臥室均有中檔地板磚、硬仿瓷、防護欄、假頂等;
250
精裝修
鋼砼或磚混結構,客廳和臥室均有滿頂、大理石或花崗石或木質地板、乳膠漆、鋁合金門窗、外墻磚、卷閘門、防盜門、包門等。
350
說明:裝飾裝修補助按合法房屋裝飾裝修的建筑面積和相應類別計算,包含水、電、有線電視等設施設備在內,補助后不再單項清理、重復補償。室內天然氣按實際安裝費用補償。
附件4
重慶市璧山區農村生產經營活動搬遷補助標準
類別
規模
品種
規格
標準
認定
規模化經濟作物
種植面積在10畝以上
花卉苗木
10厘米以下
5000元/畝
1.提供合法證照;2.提供土地流轉合同;3.提供標準認定的其他資料。
10-20厘米
8000元/畝
20厘米以上
12000元/畝
水果、干果、中藥材
種植3年以下
6000元/畝
種植3年以上(含3年)
10000元/畝
規模化畜禽養殖
養殖20頭生豬當量以上
按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存欄數計算生豬當量,每頭補助100元。
1.提供合法證照;2.提供標準認定的其他資料。
規模化水產養殖
養殖水面5畝以上
每畝補助8000元。
1.提供合法證照;2.提供土地流轉合同;3.提供標準認定的其他資料。
說明:雞、鴨等畜禽20只為1頭生豬當量。
附件5
重慶市璧山區住房拆遷貨幣安置價格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范圍
貨幣安置價格
璧城街道、璧泉街道
7000
青杠街道、來鳳街道、丁家街道、大路街道、
河邊鎮、大興鎮
4800
七塘鎮、八塘鎮、福祿鎮、正興鎮、三合鎮、
廣普鎮、健龍鎮
3500
附件6
重慶市璧山區拆遷臨時安置費標準
范圍
安置方式
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元/人·月)
貨幣安置
(元/平方米·月)
安置房安置
(元/平方米·月)
璧城街道、璧泉街道
360
12
12
青杠街道、來鳳街道、丁家街道、大路街道、河邊鎮、大興鎮
300
10
10
七塘鎮、八塘鎮、福祿鎮、正興鎮、三合鎮、廣普鎮、健龍鎮
240
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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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圣運律師
來源:頭條-2022年最新版《重慶市璧山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