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最新版《重慶市南岸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南岸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 南岸府發〔2021〕11號 各鎮人民政府,南山街道辦事處,區級各部門,各經濟板塊發展中心,
南岸府發〔2021〕11號
各鎮人民政府,南山街道辦事處,區級各部門,各經濟板塊發展中心,重慶經開區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南岸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已經南岸區第十八屆人民政府第18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落實,認真遵照執行。
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政府
2021年7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南岸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區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重慶市集體土地征地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21〕14號),結合本區實際,制定《重慶市南岸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人員安置和住房安置,適用《重慶市南岸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三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組織實施工作。區征地事務中心、經開區土地利用事務中心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具體實施的事務性工作,負責征地補償安置的信息公開、訴訟等。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負責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具體實施的事務性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負責對征地批準文件的信息公開、訴訟等。
區人力社保局負責征地安置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和促進就業工作。
區公安分局負責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居民戶口信息提供和審核工作。
區農業農村委負責征地工作中涉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的指導,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及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政策指導工作。
區信訪辦負責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的信訪穩定工作。
區財政局、區住房城鄉建委、區民政局、南岸不動產登記中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南山街道辦事處)負責征地工作中涉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和土地流轉相關問題的處理,農村宅基地審核批準,征地人員安置對象的確定,并按照區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四條 征收集體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
第五條 征收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分地類,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標準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區片綜合地價中,土地補償費占30%,安置標準費占70%。
重慶市南岸區區域范圍內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為6.3萬元/畝。
第六條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土地補償費標準(區片綜合地價的30%)乘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
土地補償費由區征地事務中心(經開區土地利用事務中心)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中,被征收土地為家庭承包的,土地補償費的80%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發放給承包經營戶,土地補償費的20%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被征收土地未發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補償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
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土地補償費標準(區片綜合地價的70%)乘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
重慶市南岸區安置補助費由區征地事務中心(經開區土地利用事務中心)按照38000元/人發放標準支付給人員安置對象。前款計算的安置補助費支付后有結余的,結余部分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區人民政府安排資金予以補足。
第七條 重慶市南岸區農村房屋拆遷以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合法建筑面積為準,按照重置價格標準補償(見附件1)。
對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房屋,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區農業農村委、區城市管理局、區規劃自然資源局等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南山街道辦事處)依法予以認定。
農村房屋包括農村村民住宅和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共事業用房等。
第八條 《重慶市南岸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所稱其他地上附著物,是指除房屋、公路、灌溉水渠外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經濟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
重慶市南岸區其他地上附著物(不含墳墓)和青苗實行綜合定額補償,以被征收土地面積扣除林地、宅基地范圍后的面積為準,每畝定額補償25000元。
重慶市南岸區宅基地范圍內其他地上附著物,在拆除時給予補助,按附件2標準執行。
重慶市南岸區墳墓按照單墳1000元/座、雙墳1800元/座標準予以補償,由墳主的近親屬按照補償協議約定時間自行處理,逾期未處理的,按無主墳處理。
對鎮、村、組等出資建設的公路、灌溉水渠等公益、公共設施的補償可引入評估機制。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違法建(構)筑物;
(二)已拆除的房屋、已垮塌的房屋;
(三)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后栽種的青苗及花草、樹木等附著物;
(四)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情形。
第十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前,持有合法證照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綜合考慮生產經營年限、規模、類別、搬遷損失、搬遷難易度等因素,對生產經營者一次性給予搬遷補助費。
(一)農業類
重慶市南岸區規模化經濟作物種植給予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標準為15000—20000元/畝。或根據工作需要按一事一議原則報區人民政府審批、引入評估機制。
重慶市南岸區規模化水產養殖給予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標準為10000—15000元/畝。或根據工作需要按一事一議原則報區人民政府審批、引入評估機制。
重慶市南岸區規模化畜禽養殖按不同類別給予一次性搬遷補助費(見附件3)。
(二)工業類
一次性搬遷補助費(含搬遷損失費、經營損失費等),按照所搬遷設施設備評估凈值的20%進行計算,搬遷后喪失使用價值的,按照設施設備評估凈值計算。
(三)商業服務類
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標準按照實際用于商服經營房屋面積乘以200元/平方米計算。
為生產經營安裝的水、電、氣、管網等設施按實際安裝費用補償,無法提供實際安裝發票的,按搬遷安裝時相應行業主管部門的安裝價格進行補償。
第三章 人員安置
第十一條 《重慶市南岸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所稱人員安置對象應當從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中產生。
下列人員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
(一)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二)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將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三)因合法收養、合法婚姻將戶口從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遷入并長期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四)依法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校大中專學生(含碩士、博士研究生)、現役軍士和義務兵、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服刑人員;
(五)按照本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有關規定保留征地補償安置權利的人員;
(六)因其他原因,戶口從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遷出進城落戶,但長期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前款所稱“長期”,是指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生產生活、居住1年以上,其中,離婚后再婚配偶及隨遷子女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生產生活、居住3年以上。
第十二條 符合《重慶市南岸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
(一)征地前已實行征地人員安置的人員;
(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等在編在職和退休人員。
第十三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重慶市南岸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全部為人員安置對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人員安置對象的人數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除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土地面積計算。其中,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超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為按照本款前述方法計算的人數乘以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
前款所稱人均土地面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登記的土地總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除以按照本實施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數。前款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登記的耕地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占土地總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面積)的比例。
第十四條 具體的人員安置對象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農戶被征地多少和剩余耕地情況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中確定。鎮人民政府(南山街道辦事處)應按以下原則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確定人員安置對象,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計算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全部落實到具體人員: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產生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在被征地農戶中從高到低依次確定;征收未發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產生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按照征地后農戶剩余人平耕地數量在被征地農戶中從低到高依次確定;只征收未發包土地的,由村民會議討論確定具體人員。
具體的人員安置對象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示7日無異議后,報鎮人民政府(南山街道辦事處)初審,區征地事務中心(經開區土地利用事務中心)會同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區人力社保局、區公安分局、區農業農村委等部門復核,報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安置對象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并安排人員安置對象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人員安置對象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人員安置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辦法及標準,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區人力社保局應當將勞動力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需求的人員安置對象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組織開展就業創業服務活動,促進其就業創業。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重慶市南岸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且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權利的人員全部為住房安置對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持有征地范圍內被搬遷住房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且按照本實施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為住房安置對象。
征地前已實行征地人員安置但住房未被搬遷的人員,在其住房搬遷時納入住房安置對象范圍。
第十八條 符合《重慶市南岸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
(一)本實施辦法施行前已實行征地住房安置的人員;
(二)已享受福利分房、劃撥國有土地上自建房以及由單位修建并銷售給職工的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實物住房的人員。
第十九條 住房安置可以采取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等方式。住房安置對象應當以戶為單位統一選擇一種安置方式,一處宅基地上的住房計為一戶,即以不動產首次登記的或者合法建房手續批準的房屋作為計戶依據。
選擇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以及國家和本市關于宅基地建房的有關規定。
住房安置對象采取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后,該戶家庭成員不得再申請農村宅基地新建住房。
第二十條 重慶市南岸區符合自建住房條件并選擇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住房的,給予自建住房補助,按宅基地批準面積乘以200元/平方米計算。
第二十一條 重慶市南岸區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的,住房安置對象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積標準為每人30平方米。
第二十二條 重慶市南岸區住房安置對象夫妻雙方均無子女,實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時,可以申請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
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不屬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范圍,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實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時,可以申請1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與住房安置對象合并安置:
(一)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生產生活、居住1年以上,其中,離婚后再婚配偶及隨遷子女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生產生活、居住3年以上的人員;
(二)征地前未實行征地住房安置的人員;
(三)住房安置對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無商品房、農村住房和享受過福利房、經濟適用房、安置房等住房;
(四)不享有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權利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 安置房安置的,應安置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磚混結構房屋的重置價格標準(1020元/平方米)購買。
因戶型設計等原因,以戶為單位,安置房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不滿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價的50%購買;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5平方米以上不滿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價購買;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購買。安置房建安造價由區住房城鄉建委會同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核定并公布。
因戶型設計等原因,購買安置房未達到應安置建筑面積的,不足部分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支付給住房安置對象。
第二十四條 安置房應當在國有土地上建設。
安置房建設單位應當安排安置房的建設資金、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及居民用電、自來水、天然氣、有線電視的安裝費用。
第二十五條 住房貨幣安置的,貨幣安置款額等于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乘以應安置建筑面積。
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為征地范圍周邊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價格與磚混結構房屋重置價格標準之差。
征地范圍周邊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價格在征地時采取實時評估方法確定,具體按公布的補償安置方案標準執行。
第二十六條 住房安置對象合法擁有兩處(含)以上農村住房的,只在其享有宅基地權利的住房被搬遷時安置1次住房,不得重復安置住房。
第二十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被搬遷房屋按重置價格標準的50%予以補助:
(一)被搬遷住房所有權人均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的;
(二)被搬遷住房屬于住房安置對象合法擁有兩處(含)以上農村住房,且按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不予住房安置的;
(三)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房等登記為非住宅的房屋。
第二十八條 重慶市南岸區征地搬遷農村住房,按照每戶2500元的標準,一次性發放兩次搬遷費,用于被搬遷戶搬家及生產生活設施遷移。
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員每人每月600元計算并一次性支付18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安置房安置的,按照每人每月600元計算并支付自搬遷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個月止期間的臨時安置費。
住房貨幣安置的,按照每人每月600元計算并一次性支付12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第二十九條 在規定時限內搬遷完畢的被搬遷戶,按有證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發拆遷補助費,標準為60元/平方米。
在規定的時限內搬遷完畢的被搬遷戶,區征地事務中心(經開區土地利用事務中心)可根據房屋結構,按以下標準支付農房殘值收購費,被拆遷戶領取殘值收購費后,房屋殘值由區征地事務中心(經開區土地利用事務中心)拆除。
鋼砼結構:40元/平方米。
磚混結構:30元/平方米。
其余結構:20元/平方米。
按評估凈值補償后的企業設施設備及地上構(附)著物的價值,由區征地事務中心(經開區土地利用事務中心)拆除。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重慶市南岸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南岸府發〔2013〕68號)、《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規范征地拆遷住房貨幣安置獎勵(補助)費有關事項的通知》(南岸府辦發〔2013〕120號)和《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征地拆遷住房安置增加定向定價商品房住房方式有關事項的通知》(南岸府辦發〔2018〕12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重慶市南岸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施行前已經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項目,按照原政策執行。
附件1
重慶市南岸區農村房屋拆遷重置價格補償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類別結構
房 屋 結 構
補償標準
鋼砼結構
框架(剪力墻)現澆蓋
1280
磚混結構
磚墻(條石)預制蓋
1020
磚木結構
磚墻(木板)穿逗瓦蓋
860
磚墻(片石)瓦蓋
820
磚墻石棉瓦蓋(油氈、玻纖瓦、彩鋼蓋)
720
土墻結構
土墻瓦蓋
490
石棉瓦、玻纖瓦蓋
430
簡易結構
磚柱(石柱、木柱、鋼柱)石棉瓦蓋(油氈、玻纖瓦、彩鋼蓋)
240
簡易棚房
190
說明:1.房屋層高在2.2米以下(不含2.2米),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70%計算補償。
2.房屋層高在1.5米以下(不含1.5米),1米以上(含1米)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50%計算補償。
3.房屋層高在1米以下(不含1米)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20%計算補償。
4.外陽臺按同類房屋的50%計算。
5.房屋面積以外墻尺寸計算。
附件2
重慶市南岸區征收宅基地范圍內其他附著物補助標準
名稱
結構
單位
單價(元)
新調整單價(元)
備注
堡坎圍墻(含魚塘坎)
砼結構
250
鋼砼結構上浮20%補助。
條石
立方米
85
150
集體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礎堡坎2米以內不予補助。
片石
65
130
磚
75
150
土圍墻
10
20
道 路
砼路面
300
砼道路厚度在10㎝以上,鋼砼結構的增加50%補助,瀝青路面增加20%補償。
水泥路面
平方米
100
150
碎石
(含條石)
85
120
泥結路面
65
100
簡易路面(機耕道)
25
50
水井
條石
立方米
85
150
水井:按容積計算補償后,一律不再計算材料補償。電動機井含水泵、水管、電線等設備。
水泥
50
100
簡易
20
30
手動機井
個
500
1500
電動機井
個
3000
地壩
石板
平方米
15
30
地壩:指正規成形的曬壩或院壩,非正規不成形的零星小塊棄平地,不論是三合土地面或土質地面等,一律不計算補助。
水泥
20
30
三合土
10
20
土
5
10
糞池(沼氣池)貯水池
條石、堅石硬打
立方米
85
130
農民自建室內糞坑和燕窩形糞坑,一律不予補償。已按照標準補償的糞池、貯水池,其材料費不再補助。
三合土、水泥
20
50
土
10
20
沼氣池
個
1500
糞池改作沼氣池,糞池不予補償。
水渠
條石、磚砌
立方米
85
150
指村社人工砌筑的專用水渠。
片石
(磚、三合土)
65
130
電桿
9米以上圓電桿
根
150
300
電桿、電線指鄉鎮以下集體、個人投資的。
水泥方電桿(含9米以下圓電桿)
根
85
160
電線
室外照明電線
米
5
10
動力電線
米
8
20
水管
室外飲水管
米
5
10
不含市政管網。
鋼架
大棚
鋼架薄膜
平方米
8.7
20
用于蔬菜等農作物生產的棚。
說明:經補助后的宅基地范圍內其他附著物由實施征地機構處置。
附件3
重慶市南岸區規模化畜禽養殖一次性搬遷補助費標準
類別
品種
單位
標準
家禽
雞、鴨、鵝
只
雞、鴨養殖規模500只及以上的,5元/只;鵝養殖規模300只及以上的,10元/只。
家畜
豬
頭
50頭及以上的,500元/頭。
牛
頭
1000元/頭,奶牛2000元/頭。
蜜蜂
蜜蜂
箱
100元/箱。
●2022年最新版《重慶市南岸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
來源:臨律-2022年最新版《重慶市南岸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