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重慶市九龍坡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九龍坡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 九龍坡府發〔2021〕15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九龍坡府發〔2021〕15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九龍坡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已經區第十八屆人民政府第9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落實,認真組織實施。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日
重慶市九龍坡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區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344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渝府發〔2021〕14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重慶市九龍坡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二條 重慶市九龍坡區范圍內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人員安置和住房安置,適用《重慶市九龍坡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九龍坡區范圍是指渝州路街道、石橋鋪街道、二郎街道、楊家坪街道、黃桷坪街道、謝家灣街道、石坪橋街道、中梁山街道、九龍街道、華巖鎮、陶家鎮、西彭鎮、銅罐驛鎮轄區范圍。
第三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補償,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保障其合法的財產權益和居住的權利。
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組織實施工作。
區征收事務中心承擔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具體實施的事務性工作。
區規劃自然資源局負責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具體實施的事務性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征地人員安置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和促進就業工作。
區公安分局負責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居民戶口的信息提供和審核工作。
區農業農村委負責征地涉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整,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及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區財政、住房城鄉建設、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征地涉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農村宅基地審核批準,并按照區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負責本轄區征地相關人員的管理和穩定工作。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五條 征收集體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
第六條 征收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分地類,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標準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區片綜合地價中,土地補償費占30%,安置補助費占70%。
重慶市九龍坡區范圍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為63000元/畝。
第七條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土地補償費標準(區片綜合地價的30%)乘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
土地補償費由區征地實施機構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中,被征收土地為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的80%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發放給承包經營戶,土地補償費的20%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被征收土地為未發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八條 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安置補助費標準(區片綜合地價的70%)乘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
重慶市九龍坡區安置補助費由區征地實施機構按照38000元/人的發放標準發放給人員安置對象。前款計算的安置補助費支付后有結余的,結余部分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區人民政府安排資金予以補足。
第九條 農村房屋以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合法建筑面積為準,按照附件確定的重置價格標準補償。
房屋內的水、電、氣、管網等設施按實際安裝費用補償。
第十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其他地上附著物,是指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經濟作物等;青苗,是指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實行綜合定額補償,以被征收土地總面積扣除林地后的面積為準,每畝定額補償25000元。
重慶市九龍坡區征收林地的林木及附著物補償費,按照國家和我市征收林地的有關規定執行。補償標準低于25000元/畝的,按照25000元/畝進行補償。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違法建(構)筑物;
(二)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后栽種的青苗及花草、樹木等附著物;
(三)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情形。
第十二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持有合法證照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綜合考慮生產經營年限、規模、類別、搬遷損失、搬遷難易度等因素,對生產經營者一次性給予搬遷補助費。
(一)涉及成片種植苗木的搬遷補助費按種植面積8000元/畝計算,零星種植苗木(含農作物)的搬遷補助費按種植面積3000元/畝計算;水產養殖的搬遷補助費按養殖面積3000元/畝計算。
(二)涉及設施設備搬遷的,搬遷后不喪失使用價值的,其搬遷補助費按所搬遷設施設備評估凈值的20%計算;對于搬遷困難或搬遷后喪失部分使用價值的,其搬遷補助費按所搬遷設施設備評估凈值的50%計算;搬遷后完全喪失使用價值的,其搬遷補助費按照設施設備評估凈值計算。
(三)涉及商業服務業經營的,其搬遷補助費按照實際用于商業服務業經營的房屋建筑面積乘以100元/平方米計算。
評估機構由被評估對象的所有權人和區征地實施機構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選定的方式確定;無正當理由,被評估對象的所有權人在規定時間內不選擇的,由區征地實施機構確定。
第三章 人員安置
第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人員安置對象應當從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中產生。
下列人員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
(一)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二)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將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三)因合法收養、合法婚姻將戶口從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遷入并長期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四)依法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校大中專學生、現役軍士和義務兵、兒童福利機構孤兒、服刑人員;
(五)按照本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有關規定保留征地補償安置權利的人員;
(六)因其他原因,戶口從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遷出進城落戶,但長期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第十四條 符合本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
(一)征地前已實行征地人員安置的人員;
(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等在編在職和退休人員。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實施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全部為人員安置對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人員安置對象的人數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積除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土地面積計算。其中,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超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為按照本款前述方法計算的人數乘以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
前款所稱人均土地面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登記的土地總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土地面積)除以按照本實施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數。前款所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占比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登記的耕地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積)占土地總面積(不含已被征收的土地面積)的比例。
第十六條 具體的人員安置對象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農戶被征地多少和剩余耕地情況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中確定。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產生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在被征地農戶中從高到低依次確定;征收未發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產生的人員安置對象人數,按照征地后農戶剩余人平耕地數量在被征地農戶中從低到高依次確定;只征收未發包土地的,由村民會議討論確定具體人員。
具體的人員安置對象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公示7日無異議后,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區征地實施機構會同區規劃自然資源、人力社保、公安、農業農村等部門復核,區人民政府核準。
第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條件的人員安置對象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并安排人員安置對象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人員安置對象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人員安置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辦法及標準,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勞動力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需求的人員安置對象納入公共就業服務范圍,組織開展就業創業服務活動,促進其就業創業。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實施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且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權利的人員全部為住房安置對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持有征地范圍內被搬遷住房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且按照本實施辦法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為住房安置對象。
征地前已實行征地人員安置但住房未被搬遷的人員,在其住房搬遷時納入住房安置對象范圍。
第二十條 符合《重慶市九龍坡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
(一)本實施辦法施行前已實行征地住房安置的人員;
(二)已享受福利分房、劃撥國有土地上自建房以及由單位修建并銷售給職工的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實物住房的人員。
第二十一條 住房安置可以采取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等方式。住房安置對象應當以戶為單位統一選擇一種安置方式,一處宅基地上的住房計為一戶,即以不動產首次登記的或者合法建房手續批準的房屋作為計戶依據。
選擇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規劃,以及國家、市、區關于宅基地建房的有關規定。
住房安置對象采取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后,該戶家庭成員不得再申請農村宅基地新建住房。
第二十二條 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應當給予自建住房補助,自建住房補助費用按照其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合法建筑面積的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的50%計算。
第二十三條 實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的,住房安置對象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積標準為每人30平方米。
第二十四條 住房安置對象夫妻雙方均無子女的,實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時,可以申請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
住房安置對象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未婚的,實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時,可以申請增加1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安置。
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不屬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范圍,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實行安置房安置或者貨幣安置時,可以申請1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住房,與住房安置對象合并安置:
(一)長期居住在被征地范圍內;
(二)征地前未實行征地住房安置;
(三)該家庭無其他住房;
(四)不享有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權利。
前款所述“家庭無其他住房”是指住房安置對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無商品房、農村住房和享受過福利房、經濟適用房、安置房等住房。
第二十五條 安置房安置的,應安置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磚混結構房屋的重置價格標準(1020元/平方米)購買。
因戶型設計等原因,以戶為單位,安置房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不滿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價的50%購買;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5平方米以上(含5平方米)不滿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價購買;超過應安置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上(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購買。安置房建安造價標準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員會會同區規劃自然資源局核定并公布。
因戶型設計、住房安置對象意愿等原因,購買安置房未達到應安置建筑面積的,不足部分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支付給住房安置對象。
第二十六條 安置房應當在國有土地上建設。
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安置房的建設資金、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及居民用電、自來水、天然氣、有線電視的安裝費用。
住房安置對象選擇安置房安置的,安置住房公攤系數若高于15%,只按15%結算,超過15%部分由征地項目業主單位承擔費用。
第二十七條 住房安置對象選擇貨幣安置住房方式的,以戶為單位與區征地實施機構簽訂貨幣安置住房協議,一次性結算貨幣安置款。貨幣安置款額等于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乘以其應安置建筑面積。
重慶市九龍坡區中梁山街道、華巖鎮的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為10050元/平方米;陶家鎮、西彭鎮、銅罐驛鎮的住房貨幣安置價格標準為6600元/平方米;渝州路街道、石橋鋪街道、二郎街道、楊家坪街道、黃桷坪街道、謝家灣街道、石坪橋街道、九龍街道的住房貨幣安置價格以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標準為準。
選擇貨幣安置住房方式的,以貨幣安置款額的20%給予基本獎勵。
重慶市九龍坡區征地實施機構明確安置雙方簽訂房屋拆遷及住房貨幣安置協議的簽約期限為30日。在前15日內(含第15日)簽訂房屋拆遷及住房貨幣安置協議并交出房屋的,按住房貨幣安置建筑面積給予2000元/平方米的特別獎勵;在后15日內(含第30日)簽訂房屋拆遷及住房貨幣安置協議并交出房屋的,按住房貨幣安置建筑面積給予1500元/平方米的特別獎勵;超過簽約期限未簽訂協議的,不給予特別獎勵。
第二十八條 住房安置對象合法擁有兩處以上(含兩處)農村住房的,只在其享有宅基地權利的住房被搬遷時安置1次住房,不得重復安置住房。
第二十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被搬遷房屋按重置價格標準的50%予以補助:
(一)被搬遷住房所有權人均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的;
(二)被搬遷住房屬于住房安置對象合法擁有兩處以上(含兩處)農村住房,且按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不予住房安置的;
(三)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房等登記為非住宅的房屋。
第三十條 重慶市九龍坡區征地搬遷農村住房,按照每戶2000元的標準一次性支付搬遷費,用于被搬遷戶搬家及生產生活設施遷移,按兩次計發。
農村宅基地自建安置的,按照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員每人每月300元計算并一次性支付18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住房貨幣安置的,按照應安置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5元計算并一次性支付12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安置房安置的,按照應安置建筑面積計算并支付自搬遷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住房安置人員過渡期在24個月內(含24個月)的,臨時安置費標準為每平方米每月15元;過渡期在25個月(含25個月)至48個月內(含48個月)的,臨時安置費標準為每平方米每月20元;因住房安置方的原因造成超過48個月以上未安置住房的,臨時安置費標準為每平方米每月25元。
第三十一條 在簽約期限內簽定人員安置協議和房屋拆遷協議的,按安置對象2000元/人的標準給予簽約獎勵;在規定時間內騰空房屋、交出土地的,按房屋有證建筑面積1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搬遷獎勵。
第三十二條 持有不動產權屬證書或經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房屋,在被拆遷時可以向征地單位申請殘值收購,殘值收購后的房屋由征地單位拆除。殘值收購標準按照其房屋補償金額的3%計算。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重慶市九龍坡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原征地補償安置標準與本實施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九龍坡區征地補償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九龍坡府發〔2013〕17號)同時廢止。
《重慶市九龍坡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施行前已經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項目,按照原政策執行。
附件:重慶市九龍坡區農村房屋重置價格補償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
類別
結構
房 屋 結 構
補償標準
鋼砼結構
框架(剪力墻)現澆蓋
1280
磚混結構
磚墻(條石)預制蓋
1020
磚木結構
磚墻(木板)穿逗瓦蓋
860
磚墻(片石)瓦蓋
820
磚墻石棉瓦蓋(油氈、玻纖瓦、彩鋼蓋)
720
土墻結構
土墻瓦蓋
490
石棉瓦、玻纖瓦蓋
430
簡易結構
磚柱(石柱、木柱、鋼柱)石棉瓦蓋(油氈、玻纖瓦、彩鋼蓋)
240
簡易棚房
190
說明:1.房屋層高在2.2米以下(不含2.2米),1.5米以上(含1.5米)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70%計算補償。
2.房屋層高在1.5米以下(不含1.5米),1米以上(含1米)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50%計算補償。
3.房屋層高在1米以下(不含1米)的,按同類房屋標準的20%計算補償。
4.外陽臺按同類房屋的50%計算。
5.房屋面積以外墻尺寸計算。
●2021年最新版《重慶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已施行: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重慶市查處違法建筑若干規定》2022年未作修改違章建筑處罰規定現行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2021年施行對重慶市征地拆遷補償標準農村房屋重置價格做出了規定: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征地移民以農業安置為主農轉非安置為輔,2022年依然有效: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重慶市新型城鎮化規劃(2021—2035年)》出爐,新型城鎮化目標常住人口城鎮化率達到80%,城鎮人口達到2800萬人: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重慶市九龍坡區2020年調整部分地區征地拆遷貨幣補償安置價格,中梁山街道、華巖鎮貨幣補償安置價格調整為10050元/㎡: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重慶市九龍坡區2019年調整了全區征地拆遷貨幣補償安置價格,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安置價格調整為5000元/平方米: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2019年最新新版《重慶市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出爐,一般農村公路新建、改建、擴建不得低于四級公路技術等級: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重慶市2022年最新版《奉節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重慶市2022年最新版《重慶市潼南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重慶市2022年最新版《重慶市綦江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重慶市2022年最新《酉陽自治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2022年最新版《重慶市合川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重慶市2022年最新版《巫山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重慶市2022年最新版《大足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重慶市2022年最新版《石柱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重慶市2022年最新版《墊江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2022年最新版《重慶市黔江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重慶市2022年最新版《忠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重慶市2022年最新版《豐都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出爐: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
來源:頭條-2021年最新《重慶市九龍坡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出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