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天津市國防教育條例全文, 2024年天津市國防教育條例全文 (1991年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增強公民的國防觀念,振奮民族精神,促進國防建設、經濟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
(1991年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增強公民的國防觀念,振奮民族精神,促進國防建設、經濟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國防教育,是指對公民進行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國防觀念、國防知識和啟發公民依法履行保衛祖國以及其他國防義務的教育。
第三條 國防教育的內容,包括國防理論、國防歷史、國防法制、國防常識、軍事訓練、國防體育和形勢教育等。
第四條 開展國防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接受國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第五條 國防教育應當堅持經常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結合、重點教育和普及教育相結合、理論教育和行為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面向全民,長期堅持。
第六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的國家機關、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年滿六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七條 市和區、縣設立國防教育委員會,具體組織領導國防教育工作。國防教育委員會由有關方面負責人組成。
國防教育委員會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國防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訂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國防教育計劃;
(三)研究解決本行政區域國防教育的重大問題;
(四)協調有關部門在國防教育工作中的關系;
(五)檢查、監督本條例的執行情況;
(六)確定國防教育的教材和對各類人員的教育內容。
第八條 市和區、縣國防教育委員會指定有關部門為其辦事機構,負責國防教育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下列人員為接受國防教育的重點對象: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人;
(二)高等學校、高中、中等專業學校、中等技工學校以及職業學校的學生;
(三)現役軍人、民兵、預備役人員。
第十條 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和各部門、各單位,要在每年建軍節、春節前后,開展集中性的國防教育活動,并結合征兵工作或者其他工作,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防教育活動。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把國防教育納入干部政治理論學習以及職工思想政治教育計劃,通過各種形式進行經常性的國防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國防教育納入社區文化建設規劃。
第十二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把國防教育列入教學計劃。高等學校、高中、中等專業學校、中等技工學校以及職業學校,通過開設國防教育課、組織實施軍事訓練等形式進行國防教育;初中和小學結合教學和課外活動進行國防教育。
第十三條 人民武裝部門和預備役部隊應當結合軍事訓練、政治教育和組織整頓等工作,對民兵、預備役人員進行國防教育。
第十四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征兵、擁軍優屬等工作和重大節日活動,對居民、村民進行國防教育。
第十五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和其他文化宣傳部門,應當利用報刊和其他出版物、廣播、電視、文學藝術等形式以及各種文化場所,做好國防教育工作。
第十六條 國防教育的教員從下列人員中選聘:
(一)各部門、各單位的負責人、離退休人員、政治工作人員以及中等以上學校的教員;
(二)人民武裝人員、復員轉業軍人和民兵、預備役人員中能夠擔任國防教育工作的人員;
(三)現役軍人、軍事院校的教員。
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應當采取措施,培養、培訓國防教育師資。
第十七條 國防教育委員會每年開展集中性國防教育的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安排。
各部門、各單位經常性的國防教育經費,由本部門、本單位開支。
民兵組織和預備役部隊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取得的合法收入,可以補充國防教育經費。
第十八條 在國防教育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國防教育委員會給予表彰或者物質獎勵。
拒不組織國防教育的單位負責人,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拒不接受國防教育的重點教育對象,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國防教育日
●天津市全民國防教育綱要
●天津市國防知識競賽
●天津市國防教育協會
●天津國防教育特色學校
●天津國防班
●天津國防教育基地教官
●天津市全民國防教育綱要
●《國防教育條例》
●國防教育文件2018
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
來源:臨律-2024年天津市國防教育條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