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駐馬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市中心城區征地拆遷補償工作的補充意見》自2016年11月1日起執行2023現行有效, 駐馬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市中心城區征地拆遷補償工作的補充意見 駐政辦〔2016〕140號 驛城
駐馬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市中心城區征地拆遷補償工作的補充意見
駐政辦〔2016〕140號
驛城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經濟開發區、市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市直相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市中心城區征地拆遷補償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遏制違法占地違法建設,依法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結合《駐馬店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試行)》(駐政〔2014〕100號)和《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駐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駐政〔2016〕86號)等文件規定的有關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現就進一步規范市中心城區征地拆遷補償工作提出以下補充意見:
一、關于建筑面積超過235平方米的房屋拆遷補助問題
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設用于居住的房屋,建筑面積超過235㎡的部分,與原房屋同時一次性建成且結構相同的房屋仍按照《駐馬店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試行)》(駐政〔2014〕100號)文件規定標準執行;新建、翻建、改擴建的房屋按100元/㎡給予補助,簡易房和鐵皮棚按50元/㎡給予補助。村民在宅基地以外的非法建筑物,一律不予補償。
二、關于養殖場的拆遷補償問題
(一)補償條件
能夠提供建設養殖場時當地政府出具的招商引資項目證明,當地政府文件批準發展養殖業的證明,或土地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的可給予補償。
(二)補償標準
1.對于符合補償條件的養殖場,按《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駐馬店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駐政〔2016〕86號)文件規定進行補償和給予停產停業補助。
2.對規模化養殖場市政府現行文件中未規定補償標準的設施委托評估公司進行資產評估,作為補償依據。
3.對于占用非基本農田且無任何手續的養殖場,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搬遷同意統一拆除的,按100元/㎡給予補助。
三、關于國有土地上空置住宅用地的補償問題
對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注明用途為住宅的空置用地,參照《駐馬店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試行)》(駐政〔2014〕100號)文件有關集體土地上空宅基地規定標準進行補償及安置。
四、手續核查及違法行為處理
由轄區政府(管委會)對拆遷項目的手續進行收集整理,對其真實性和生產現狀進行調查核實,并出具相關手續。對于在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采取弄虛作假、以欺騙、偽造等手段騙取補償款的,除依法追繳全部補償款外,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本意見自2016年11月1日起執行。本意見下發前正在實施的征地拆遷項目,按原規定標準執行。市人民政府以前發布的其它相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本意見由市政府負責解釋。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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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
來源:臨律-河南《駐馬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市中心城區征地拆遷補償工作的補充意見》自2016年11月1日起執行2023現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