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外墻拆遷補償,歐益滿律師:出借銀行賬戶是否應承擔債務連帶責任以案說法,出借銀行賬戶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但在民間借貸活動中,借款人借用他人的銀行賬戶來接收借款的情形大量存在,由此引發的糾紛也逐漸增多。在該情形下,出借銀行賬戶的當
出借銀行賬戶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但在民間借貸活動中,借款人借用他人的銀行賬戶來接收借款的情形大量存在,由此引發的糾紛也逐漸增多。在該情形下,出借銀行賬戶的當事人是否應承擔債務連帶責任?
下面我們以一例真實案例,來為您講述在目前的審判實踐中,是如何認定處理的。同時,小編為大家邀請到歐益滿律師(執業于河北西才律師事務所)來進行深入點評分析,使大家在遇到類似情形時不再迷茫。
基本案情
原告按照被告一的要求,將18萬元轉賬劃入被告二名下銀行卡賬戶,后被告二名下銀行卡賬戶分15筆共向原告轉賬支付利息2萬余元。原告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一、二償還借款18萬元及利息。
某市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五條:“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的規定及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出借銀行賬戶的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出借銀行賬戶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除應當依法收繳出借賬戶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外,還應區別不同情況追究出借人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二出借銀行賬戶的行為,應對被告一的欠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某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二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二不服一審判決,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后撤訴,后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遂向某市檢察院申請監督。
受理該案后,承辦檢察官主動開展調查核實工作,多次向一審法官和原告、被告了解案情。為進一步明晰被告二是否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某市檢察院組織召開了公開聽證會,就被告二與原告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的情況進行了充分調查。
經審查,承辦檢察官認為,民間借貸合同的雙方約定向借款人之外的其他指定賬戶轉賬,系借款的履行方式。本案中,被告一與原告約定將款項付至指定的被告二賬戶,并不違背法律禁止性規定。被告一確認該借款均系由自己支配、適用,被告二并未操作過該賬戶,可證被告二既非借款人,亦非借款實際使用人,本案亦無證據證明原告因被告二出借賬戶的行為遭受損失。再者,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銀行計算賬戶管理辦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出借銀行賬戶的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中亦沒有關于銀行賬戶出借人對實際借款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之規定。據此,某市檢察院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指令某市人民法院再審該案,最終某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規定撤銷該案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一向原告償還借款及利息。
律師說法
歐益滿律師:出借銀行賬戶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但該行為卻在經濟活動中大量存在,特別是民間借貸、買賣合同等案件中。糾紛發生后,權利人往往以出借人出借銀行賬戶為由,要求出借人對借用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本案適用的《民法總則》(現《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連帶責任必須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從本案中可知,即使認定為出借銀行賬戶,若無證據證明出借人存在使用涉案銀行卡賬戶中借款資金的行為,亦無證據證明出借人通過出借銀行卡獲取了其他的經濟收益,從權利義務對等的公平原則出發,不宜認定出借人承擔還款責任。
出借銀行賬戶的法律后果:(1)出借銀行賬戶可能引發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出借銀行賬戶的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規定,出借銀行賬戶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收繳出借銀行賬戶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還應區別不同情況追究出借人相應的民事責任。司法實踐中,法院對出借人存在以下處理方式:其一,判決出借人與借用人直接承擔連帶責任;其二,判決出借人僅對本金承擔責任;其三,判決出借人根據自己的過錯對本金(或者包括利息)承擔補充賠償責任。(2)出借銀行賬戶還可能引發刑事責任。有的行為借出租、出借銀行賬戶以達到逃避債務、套取現金等目的,從而擾亂金融秩序。有的則是為了收取好處費,不顧國家制度有關規定,擅自為他人提供銀行賬戶,為其辦理款項收付業務,以套購緊俏物資或套取現金。甚至存在將借來的賬戶用于賭球、洗錢、非法集資或者經濟詐騙等。那么作為賬戶所有人,即便不知情也會因此而受到牽連。如果明知對方用于非法用途仍出借賬戶,將構成共同犯罪,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3)出借銀行賬戶經常引發訴訟風險。常見的情形有債權人起訴賬戶借用人(債務人)的同時,一并訴請賬戶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出借銀行賬戶對于債權人存在一定的危害,倒逼債權人將借用人及出借人一并起訴。也有債權人僅僅起訴賬戶出借人返還不當得利之訴。在此情況下,債權人與賬戶出借人無合同關系,賬戶出借人不能說明自己獲取款項有合法有據,導致賬戶出借人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另外,也有借用人起訴出借人的訴訟。由于出借的賬戶收到匯款后,出借人將款項轉交給借用人時無款項交接的手續,甚至未保留證據,極易產生糾紛。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五十二條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號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法律分析:承擔。出借銀行賬號可能引發民事責任。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之規定:“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號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出借銀行賬號的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規定,出借銀行賬號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收繳出借銀行賬號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還應區別不同情況追究出借人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分析:承擔。出借銀行賬號可能引發民事責任。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之規定:“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號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出借銀行賬號的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規定,出借銀行賬號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收繳出借銀行賬號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還應區別不同情況追究出借人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出借銀行帳戶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除應當依法收繳出借帳戶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關規章處以罰款外,還應不同不同情況追究出借人相應的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出借銀行賬戶的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中載明:“出借銀行賬戶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除應當依法收繳出借賬戶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關規章處以罰款外,還應不同不同情況追究出借人相應的民事責任。”,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出借銀行賬戶的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規章 “出借銀行賬戶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除應當依法收繳出借賬戶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關規章處以罰款外,還應不同不同情況追究出借人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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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姜桐
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