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安順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實施辦法》引導棚戶區居民優先選擇貨幣化安置方案, 貴州省安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安順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 安府辦發〔2015〕50號 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
貴州省安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安順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
安府辦發〔2015〕50號
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安順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2015年12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貴州省安順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和貨幣化安置工作,縮短征收安置期限,滿足棚戶區居民多元化需求,消化社會存量住房,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開發銀行關于進一步推進棚改貨幣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黔府辦函〔2015〕16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安順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實施辦法》。
第二條 安順市城區范圍內棚戶區征收補償貨幣化安置工作,適用《安順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實施辦法》。
第三條 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遵循政府主導、群眾自愿、讓利于民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尊重群眾自主選擇補償方式的前提下,積極推進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大力提高貨幣化安置比例,力爭達到50%以上。
第四條 對《安順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實施辦法》實施后批準的棚改項目,應積極引導棚戶區居民優先選擇貨幣化安置方案。原已審批的棚改項目,具備實行貨幣化安置條件,并取得棚戶區居民同意的,也可采取貨幣化安置。
第二章 安置方式及房源籌集
第五條 《安順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實施辦法》所稱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可采取下列三種方式。
(一)根據征收安置補償協議,將征收補償資金直接支付給棚戶區居民,棚戶區居民可自行購買、租賃住房;
(二)搭建房屋交易公共服務平臺,建立商品房房源庫,為棚戶區居民自主選購住房提供幫助,政府根據購房合同及征收安置補償協議將貨幣安置補償資金支付給售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單位、個人);
(三)政府購買存量商品房房源進行安置。存量商品房為已取得銷售許可(含預售許可和現售備案)但未出售的商品房。政府購買房源進行安置的,要嚴格履行政府集中采購及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程序和要求,合理控制棚戶區改造總體成本。
第六條 用于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的商品住房房源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尊重居民安置意愿;
(二)符合現行征收安置補償政策要求,原則上以中小戶型為主;
(三)房屋工程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屬于預售商品房的,交付入住時間不超過12個月);
(五)小區基礎設施完備,周邊配套設施齊全;
(六)無抵押、凍結、查封、權屬糾紛等情況。
第七條 提供房源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營業執照,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依法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三)具備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無違法記錄和法律糾紛。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八條 市城區范圍內棚戶區居民根據征收安置補償協議,可以在政府搭建的公共服務平臺自主購買商品住房,也可以直接由市、區房屋征收部門通過政府采購方式向市場購買后移交給棚戶區居民。
第九條 通過政府搭建的公共服務平臺購買商品住房的按以下程序執行:
(一)市住建部門搭建主要面向棚戶區居民的公共服務平臺,加強服務平臺運行管理維護。對提供虛假商品房房源信息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單位、個人)從服務平臺除名并曝光。
(二)房屋征收部門向棚戶區改造居民宣傳補償安置政策,征集房源需求信息,并將信息整理核實后報市住建部門。
(三)市住建部門通過服務平臺統一對外公布征集商品房作為安置房房源需求公告,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和個人可到服務平臺登記房源、房價、戶型、位置等信息并明確售房優惠條件,房源價格應當低于區域內同類房地產市場平均銷售價格。
(四)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單位)提供的房源信息進行核實,通過公開招標、公開競價、競爭性談判、政策性優惠等措施,選擇合適房源。房源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將相關信息報市住建部門,由市住建部門統一在服務平臺公布,供棚戶區居民選購。
(五)棚戶區居民按照征收安置補償協議協定的補償金額,自主在公共服務平臺購買商品住房。貨幣安置補償額度低于商品住房價格的,不足部分由棚戶區居民自行補足;貨幣安置補償額度高于商品住房價格的,購房后的余款部分,由棚戶區居民憑房產證到房屋征收部門辦理撥付手續。
(六)棚戶區居民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個人簽訂購房合同后,由房屋征收部門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個人按經網上簽約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及征收安置補償協議兌現結算。
第十條 政府采購商品房作為安置房的按以下程序執行:
(一)市、區房屋征收部門依據轄區內棚改項目實施情況,統計棚戶區居民的用房需求,向同級人民政府(管委會)提出采購申請,明確申購規模、戶型、標準、采購時間等;
(二)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對房屋征收部門的采購申請進行批復;
(三)市、區政府采購部門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的批復,按采購程序確定購買房源和價格;
(四)市、區房屋征收部門依據政府采購部門的采購結果與房源提供單位簽訂房源購買意向協議;
(五)補償安置協議生效后,市、區房屋征收部門與房源提供單位簽訂正式購房合同,并將購房合同和補償安置協議報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采購資金;
(六)對符合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條件的,棚改項目實施單位按國家開發銀行有關要求向國家開發銀行提出貸款發放申請,通過保障住房資金專戶按相關合同直接將購房款支付到房源單位賬戶。
第十一條 對城區范圍內擁有其他自有住房、且本人申請全額兌現征收補償費用的棚戶區居民,不能再申請安置住房。
第四章 資金來源和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補助資金、獎勵資金;
(二)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從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公用事業附加、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土地出讓收入等渠道中安排的資金;
(三)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商業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的棚戶區改造貸款;
(四)通過PPP模式對棚戶區及配套城市基礎設施進行融資的資金。
第十三條 棚戶區改造實行貨幣化安置涉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購買安置住房的棚戶區居民以及轉讓存量房源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依照國家規定享受相關稅費減免政策。
稅費優惠政策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財政部關于做好城市棚戶區改造相關工作的通知》(財綜〔2015〕57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2號)文件及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實行貨幣化安置方式而自行購買存量商品房、二手房作安置房的棚戶區居民,可委托房屋征收部門統一代辦新購房屋產權證,其費用按規定承擔。
第五章 責任分工
第十五條 市、區住建部門應建立棚戶區改造項目商品住房房源庫,主動廣泛地收集充足的社會存量商品房供銷信息,為棚改安置戶自主選擇購買房屋提供充足的房源和各種信息服務。房源信息應定期(每月)公布更新。房源籌集和房源庫建立的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市棚戶區城中村改造辦公室負責搭建棚改安置房交易服務平臺,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邀請、招標等方式依法確定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單位、個人)提供房源信息,方便棚改項目棚戶區居民選購住房。房屋征收部門也可以招標確定整體購買符合條件的在建房地產項目作為棚戶區改造安置房。為方便棚戶區居民盡早入住新購住房,招標對象原則上為能夠提供現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單位、個人)。
擬參與棚改居民貨幣化安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單位、個人)需向市住建部門提出申請,必須提供已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的住房(個人提供二手房的,須提供房產證和土地證)及售房優惠條件,并按要求提供其他相關資料。經市住建部門審查核實通過后,進入安置房交易服務平臺。
第十七條 市、區住建部門在保障住房資金專戶中對棚戶區貨幣化安置資金進行專賬核算,財政部門對保障性住房資金加強監管。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組織相關部門為棚戶區居民購房提供交易手續集中辦理服務并依照國家規定落實相關稅費減免政策。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安順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實施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省和市已出臺的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各縣(區)可根據《安順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實施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安順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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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鄧海鳳律師
來源:頭條-貴州省《安順市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實施辦法》引導棚戶區居民優先選擇貨幣化安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