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關于進一步規范市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若干規定》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中濫用職權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進一步規范市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合政辦〔2019〕19號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進一步規范市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合政辦〔2019〕1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關于進一步規范市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若干規定》已經2019年4月4日市政府第27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9年5月20日
安徽省合肥市關于進一步規范市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市市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合肥市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合政〔2018〕4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的規定,制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市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嚴格執行一戶一宅相關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農村村民在集體土地上有多處住房的,原則上應當在其承包土地所在地享受房屋補償安置。
第三條 嚴禁非法轉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將集體土地上房屋產權或宅基地使用權通過整體或分割轉讓、出售、贈與等方式讓與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房屋補償安置:
(一)采取隱瞞、虛報、偽造、涂改相關材料等方式騙取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
(二)建(構)筑物系違法建設或違法占地,或者為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的;
(三)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集體土地上房屋或購買宅基地自建房屋的;
(四)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已在其他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中獲得房屋補償安置的,不得重復安置。
第五條 各區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下同)應當根據國家、省、市相關政策,按重大決策程序統籌規范本區域補償安置和相關獎勵政策。同一項目,適用同一補償安置方案。
除前款規定外,不得擅自制定房屋補償安置和獎勵相關政策。
第六條 征收范圍確定后,區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情況進行調查、丈量登記;發現可能存在違法建設、違法占地等情形的,報經主管部門界定后,應當依法組織處理。
第七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局、城鄉建設局、財政局、審計局、土儲中心和建投集團等單位,對各區完成三榜公示的集體土地房屋補償安置項目定期組織抽檢。
第八條 公職人員在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規依紀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職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存在參與違法交易集體土地上房屋等違法行為的,應當自《關于進一步規范市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若干規定》發布之日起90日內自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從嚴查處。
第九條 采取暴力、威脅、欺詐等方式阻礙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或者以隱瞞、虛報、偽造、涂改相關材料等方式騙取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關于進一步規范市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若干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與《合肥市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合政〔2018〕4號)一致。
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5月20日印發
●安徽省《合肥市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安徽省《合肥市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提升工作實施意見》將2000年以前建成的老舊小區和回遷安置小區優先納入改造: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安徽省《合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標準》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今日土地拆遷,征收政策轉載
●合肥拆遷補償規定,合肥市最新拆遷補償政策: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家庭農場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合肥市對養魚場拆遷補償標準:今日在線補償標準法律咨詢
●購房合同無效后能獲拆遷補償嗎?合肥市離婚后能享受拆遷補償嗎:今日在線補償標準法律咨詢
●開庭公告:2018年11月5日15:00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十五法庭)
●焦先生訴安徽省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一案開庭公告
內容審核:北京圣運律師
來源:臨律-安徽省合肥市《關于進一步規范市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若干規定》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中濫用職權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