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2024年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內
小編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內容如下: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主旨
本條是關于挪用公款罪及其處罰的規定。
釋義和理解
2.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其中規定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是關于挪用公款罪的定義及其處罰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構成挪用公款罪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2.在客觀方面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以下三種行為之一的:(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這里所說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其他人使用。挪用公款后,為私利以個人名義將挪用的公款給其他單位使用的,應視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是指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如賭博、走私等等。對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不要求數額較大,也不論挪用時間長短,原則上都可構成本罪。(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里所說的“進行營利活動”,是指進行經商辦企業、投資股市、放貸等經營性活動。“數額較大”的具體標準,法律沒有規定,應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司法解釋。對這種情況,無論挪用時間長短,原則上也可以定罪。(3)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的,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種挪用主要指用于個人生活,如挪用公款蓋私房、買車或者進行揮霍等等。這里所說的“未還”,是指案發前(被司法機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單位發現前)未還。如果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后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息的,不作為犯罪處理。3.挪用公款罪在主觀方面具有挪用的故意,即準備以后歸還,不打算永久占有。這是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的根本區別。另外,2002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中,對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問題作了專門解釋。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一)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根據本款規定,對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這里所說的“不退還”,是指主觀上想還而還不了的。如果在主觀上就想非法占有挪用款,即構成貪污罪,應當按照貪污罪定罪處罰。
本條第二款是對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的規定。本款所規定的“從重處罰”,是指根據挪用特定款物行為的情節,分別適用第一款規定的量刑幅度,在各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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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二款
內容審核:北京圣運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2024年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