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有什么工程,城中村基礎設施建設包括哪些,城中村基礎設施建設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供水設施:包括水源的開發、水質的處理、供水管網的建設和維護等。2、供電設施:涉及電力的輸送、分配和保障居民及商業用電需求的穩定供應。3、排水設施:
城中村基礎設施建設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供水設施:包括水源的開發、水質的處理、供水管網的建設和維護等。
2、供電設施:涉及電力的輸送、分配和保障居民及商業用電需求的穩定供應。
3、排水設施:包括雨水和污水的收集、處理和排放系統,確保區域內排水暢通。
4、道路設施:建設、維護和改善城中村的道路網絡,提高交通的便利性和安全性。
5、通信設施:建設通信網絡,包括寬帶、移動通信等,保障信息傳輸的暢通。
6、綠化設施:包括公園、綠地的建設和維護,提升居住環境,增加生態美感。
7、公共安全設施:涉及消防、警務、監控等安全保障措施的建設和完善。
城中村改造后的形態變化有:
1、農業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
2、集體土地性質變更為國有土地性質;
3、村民委員會變更為居民委員會;
4、集體企業改造為股份制企業。
綜上所述,城中村基礎設施建設涵蓋了多個方面,旨在為居民提供更好的居住條件和提升整體區域的功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三十二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城鄉規劃,制定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一般包括:農田水利建設,農產品流通重點設施建設,商品糧棉生產基地、用材林生產基礎和防護林建設,農業教育、科研、技術推廣和氣象基礎設施等。農業生產性基礎設施主要指現代化農業基地及農田水利建設。其中現代農業基地是指擁有高標準的土地、規范化的種植、現代化的裝備、完整的產業鏈的農業基地;而農村水利建設就是通過興修為農田服務的水利設施,包括灌溉、排水、除澇和防治鹽、漬災害等,建設旱澇保收、高產穩定的基本農田。農村生活基礎設施主要指飲水安全、農村沼氣、農村道路、農村電力等基礎設施建設。比如農村電網、垃圾處理廠、污水處理設施、人畜飲水設施、供熱燃氣設施等,是為廣大農村居民生活提供服務的設施。
生態環境建設主要指通過各種措施來改善和保護自然環境,以保障生態系統的平衡和健康。這包括了對空氣、水、土地、植被等多個方面的保護。常見的措施比如可通過開展植樹種草,治理水土流失,防治荒漠化,建設生態農業等。農村社會發展基礎設施主要指有益于農村社會事業發展的基礎建設,包括農村教育、文化、衛生、醫療、體育等設施。比如一些文化閱覽室、體育運動場所、鄉村衛生院、鄉村小學建設等。
綜上所述,強化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是推動農村經濟發展、促進農業和農村現代化的重要措施之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三條
促進鄉村振興應當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統籌推進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充分發揮鄉村在保障農產品供給和糧食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傳承發展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法律分析:第一,明確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具體歸屬。按照物權理論,土地所有權是一種完全的物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個方面的權能,只有真正的權利主體才擁有完整的所有權。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沒有明確規定農民集體作為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構成要素和運行原則,沒有明確產權代表和執行主體的界限和地位,沒有解決農民集體和農民個人的利益關系,這種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并不完整。由于權利界定是土地產權交易的基本前提,也是權利人獲得利益的基本前提,只有真正擁有土地所有權及其相應的使用權、處置權,農民才有可能真正擁有土地征用過程中的知情權和參與權,防止隨意征地侵權行為的發生,其合法利益才能得到真正保障。因此,必須對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主體地位進行明確界定,承認農民集體與其他社會法人具有同等的市場主體地位。通過修改相關法律,明確規定農民集體土地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財產,強化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和處置權,從根本上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 第二,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通過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現行土地承包法沒有提供以承包權進行抵押的法律基礎。允許抵押將能使農民更充分并有保障地享有土地權利,有利于實現農村土地與城市土地享有同等的權利,因此應賦予農民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內的抵押權。同時,應修改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重新調整予以清晰和明確的限制,詳細列出哪些是屬于可以視為土地調整依據的“特殊情況”;設計和頒發統一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證書,將其納入《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條款;出臺土地登記監管條例,建立農村土地登記系統;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即將出臺之際,繼續完善有關解決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實施細則和規定,著手建立仲裁委員會。第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本質上是一種市場行為,流轉的主體是農戶而不是干部,流轉的機制是市場而不是政府。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政府的主要職能是提供公共服務和進行市場監管,工作重點應在兩個方面:一是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和服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組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服務組織,加強土地流轉信息發布,建立流轉檔案,完善流轉的中介服務機制、價格形成機制和糾紛調處機制,從而促進和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以形成新的農業生產力。二是改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外部環境。從推動農村勞動力轉移、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給予優惠政策等方面,鼓勵農戶轉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從金融服務、技術推廣、用地、用電、用水等政策和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安排方面,支持各類農業經營主體轉入土地承包經營權。第四,推進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補償機制。一是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逐步縮小征地范圍。我國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對土地實行征用。但與國外成熟做法不同的是,我國《憲法》和相關法律都未對公共利益作出明確的界定,應修改完善相關法律,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和判斷標準,將國家的土地征用權嚴格限定在“公共利益”范圍內。在現行法律中沒有明確界定公益用地與非公益用地的情況下,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中,應強化規劃的作用,強化土地的管理和用途管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法律主觀:市政基礎設施包括的內容有:能源設施;供、排水設施;對外交通設施、對內交通設施;郵電通信設施;防災設施。市政基礎設施是城市生存和發展所必須具備的工程性基礎設施和社會性基礎設施的總稱。
法律客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第三十三條以提升質量、增加數量為方向,加快發展中小城市。引導產業項目在中小城市和縣城布局,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推動優質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資源向中小城市和小城鎮配置。加快拓展特大鎮功能,賦予鎮區人口10萬以上的特大鎮部分縣級管理權限,完善設市設區標準,符合條件的縣和特大鎮可有序改市。因地制宜發展特色鮮明、產城融合、充滿魅力的小城鎮。提升邊境口岸城鎮功能。
法律主觀:市政基礎設施包括的內容有:能源設施;供、排水設施;對外交通設施、對內交通設施;郵電通信設施;防災設施。市政基礎設施是城市生存和發展所必須具備的工程性基礎設施和社會性基礎設施的總稱。
法律客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第三十三條以提升質量、增加數量為方向,加快發展中小城市。引導產業項目在中小城市和縣城布局,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推動優質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資源向中小城市和小城鎮配置。加快拓展特大鎮功能,賦予鎮區人口10萬以上的特大鎮部分縣級管理權限,完善設市設區標準,符合條件的縣和特大鎮可有序改市。因地制宜發展特色鮮明、產城融合、充滿魅力的小城鎮。提升邊境口岸城鎮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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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任黛思
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