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定義和范圍是什么,土地征收包括農用地嗎,土地征收確實包括農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征收土地的類型并未特別排除農用地,且該法第四十八條明確提到了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
土地征收確實包括農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征收土地的類型并未特別排除農用地,且該法第四十八條明確提到了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來確定。
一、土地征收的定義與范圍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征收的范圍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等各類土地。
二、農用地的征收補償
農用地征收時,應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這些費用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以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三、征收農用地的程序
征收農用地需遵循嚴格的法律程序,包括征收決定的作出、公告、聽證、補償安置方案的制定與實施等環節。在征收過程中,應確保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并依法解決可能出現的爭議和問題。
綜上所述,土地征收包括農用地,且征收農用地時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土地征收和征用區別是:1、本質區別,土地征收,征收人的土地所有權因國家的征收而消滅,土地征用,用完后仍將土地歸還原土地所有人;2、審批機關不同,土地征收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土地征用的審批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3、補償不同,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其補償較土地征用而言要高一些。征收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而征用土地只是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間不能從事農業生產的土地補償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沒有安置補助費;4、實施程序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因此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的程序更為嚴格;5、土地用途不同,征收土地是以轉移所有權為前提進行的,故征收土地時,土地的用途往往是修建永久性建筑等,而征用土地是不以轉移所有權為前提進行的,且征用土地多發生于臨時性的社工建設場地、地質勘探、搶險救災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一、農村土地征收的補償有哪些1、農村土地征收的補償包括:(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二、征地補償的標準是什么征地補償的標準如下: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2、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一般情況下,政府是不會隨意的進行征收拆遷的,只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時,才可以依法對土地或房屋實行征收征用,并且在此基礎上,給予公民合法合理的補償。【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二條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下列情況下可以征收土地:因軍事、外交、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防災、文物保護、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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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顧佳
內容審核:羅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