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能分給戶口不在這的兒媳婦嗎,法律主觀: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屬于戶主嗎宅基地使用權并不是歸戶主,每個家庭成員都有宅基地使用權。《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
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屬于戶主嗎
宅基地使用權并不是歸戶主,每個家庭成員都有宅基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因此,宅基地是農村村民以戶為單位取得,戶的每位家庭成員對該戶取得的宅基地均享有使用權。
但是需要注意一個問題,在實踐中會存在宅基地使用權證只登記一人的情形,一般登記在戶主名下。根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哪些特征
1、主體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2、客體的特定性:宅基地使用權的客體只能是本集體所有的非農業用地。
3、用途的限制性:農民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后,只能在該土地上建造房屋,建造對象有三方面限制:第一,所建住房性質為自用住房,不包括工商業住房;第二,宅基地應作為生活資料,而不能作為生產資料使用;第三,不能用作農業目的,這屬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范圍。
4、福利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償取得、無償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基于集體成員的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
5、無期限性:宅基地使用權是一種無期限物權。宅基地的使用以農戶為單位,不因戶主的更替或某個家庭成員的死亡而失去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權。由于房屋可以繼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權實質上也可以繼承。
6、穩定性與必要的調節性:以戶為單位無限期地使用某塊宅基地,其占有的地面面積并不是長久的、固定不變的。
三、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
宅基地使用權的內容即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1、宅基地使用權人的權利:
(1)為保有住宅而長期使用宅基地的權利。宅基地與房屋連為一體,宅基地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
(2)在宅基地空閑處修建其他建筑物、設施,從事種植而取得收益的權利。
2、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義務:
(1)必須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人必須在規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不得擅自改變宅基地的用途,更不能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
(2)必須按照批準的面積建造房屋。不得多占土地作為宅基地。
(3)要服從國家、集體統一規劃。國家、集體處于公共利益考慮,有權將宅基地進行變更,宅基地使用權人不得阻撓。但是,國家、集體要對因此受到財產損失的宅基地使用權人予以補償。綜上所述,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屬于戶主,同時也屬于其他的家庭成員,包括其子女。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法律分析:只要宅基地使用證是自己的,況且上面還有房屋你完全可以確權。宅基地是空的,而你又不在村里這個宅基地應該收回。也可以依法享有房屋等地上物的使用權,也就是說你也可以居住使用,但是不得重建、新建,只能對原有地上物進行修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法律分析:1、戶口已遷出,房子完好。這種情況下,房子還是你的固定資產,因為戶口遷出,沒有了宅基地的使用權,所以房子也不能翻修重建,但我國屬于“地隨房走”原則,所以房子你還是擁有使用權,那么宅基地也可以選擇有償退出或者流轉他人。當然這都是在房子還完好無損的情況下,由于房子不能再翻修了,所以等到房子慢慢倒塌之后就被會被集體回收。
2、戶口已遷出,房子破損。倒塌的話,房子完全沒有經濟價值,國家也會對空房進行整頓,同時宅基地被回收。這里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戶口沒有遷出去,空房或房屋倒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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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
來源:臨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能分給戶口不在這的兒媳婦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