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幸福路拆遷補償,農民車禍死亡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
法律分析: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中死亡賠償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死亡賠償金需要結合受害人的身份來確定,賠償標準分為城鎮和農村標準;城鎮居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而農村居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實務中,普遍采取審查以戶籍為主,收入居住情況為輔的原則,農村戶籍人員在城鎮就業或者安家、定居的情況及其普遍,這部分農村戶籍人員的收入、生活支出與城鎮戶籍的人并無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經常居住地作為適用城鎮標準或農村標準的條件更公平、更切合實際,也更符合立法原意。此外,數個受害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如有一人符合城鎮標準的,那么其他的受害人也一并適用城鎮標準賠償,即“同命同價”。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征地農民交通事故死亡的賠償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正文:農民車禍死亡無城鎮戶口按農村標準賠償河南籍農民肖*甫夫婦來西安打工12年。然而,2006年7月的一場車禍奪去了肖-妻的生命。對妻子的賠償讓悲痛中的肖*甫不解,如果是城鎮居民,妻子的命值16萬;而農民只值4萬。
農民之惑
算到2006年,河南臨穎縣的肖*甫夫婦已經在西安生活12年了。然而,不幸就在去年夏天突然降臨,肖-妻被一輛出租車撞倒身亡。雖然肇事司機獲刑,但法院判決的民事部分賠償與肖*甫提出的相差懸殊,“我們兩口子住在西安,掙在西安,花在西安,為什么人一死就得按農村人對待了?”
打拼12年不幸遭遇車禍
1994年,河南臨穎縣杜曲鎮農民肖*甫和妻子陶會巧來到西安謀生。起初兩口子在一個親戚的壓面房打下手,不久后,憑著有車工技術,他們在東郊康樂路附近開了一間門面房,修電器、配鑰匙、電焊加工,還在不大的門面里辦話吧、賣冷飲……為了供老家的兩個女兒和在西安出生的兒子上學,兩人不分晝夜地干活。
此后,由于拆遷,夫妻倆又換了兩個地方,但都在黃河廠附近,一家人的戶口也一直在農村。生意越來越好,兩口子辛勞之余也頗覺滿足。然而,不幸突然降臨!
“老肖,我去買菜了。”去年7月5日上午11時,陶會巧給肖*甫打了個招呼,騎上電動自行車就走了。肖*甫沒有想到,妻子這一去就成了永別。沒多久,一位熟人來到鋪子,告訴肖*甫幸福路十字附近出了車禍,沒見人,但現場的電動自行車是肖家的。驚慌失措的肖*甫跑到現場,一地鮮血,“她出事了!”哭喊著向路人打聽后,肖*甫趕到西京醫院急診科,見到妻子時,“只有出的氣了”。
當日下午2時,搶救無效,陶會巧死亡。
很快,西安市公安局交管支隊七大隊作出認定,出租車司機喬某對事故負全責。事發后,肖*甫多次找到司機和車主,要求賠償,但未能達成一致。
未按城鎮居民對待受害人家屬不服
去年9月4日,西安市新城區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將出租車司機喬某起訴到法院,肖*甫及家人提出共計29萬余元的損害賠償,其中死亡賠償金為165440元。之所以提出這個數目,肖*甫認為自己雖然戶口仍在河南農村,但自己和妻子已經在西安打拼了12年,“按照最高院一個復函,應該算是城鎮戶口。2005年陜西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8272元,20年就是16萬多!”
肖*甫所稱的復函是去年4月3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雖然是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此復函隨后被印發給全國各地高院參照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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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韋文
內容審核:吳海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