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將土地租給別人了,可以么?村委能私自做主將土地給別人使用?村委會以自己的名義組織征收土地的活動行不行? 不少讀者都曾在圣運的
村委將土地租給別人了,可以么?村委能私自做主將土地給別人使用?村委會以自己的名義組織征收土地的活動行不行?
不少讀者都曾在圣運的自媒體平臺上咨詢過上述問題,其實,村委會的權利真沒那么大。
今天圣運律師通過一個最高院的經典判例告訴您,征地拆遷過程中,村委根本沒有權力不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就直接代表村民自行作出各項決定。
其后文某因土地租賃合同糾紛向廣州中院提起訴訟,請求:某村委會、某村聯合社支付文某補償款1193萬元。廣州中院認為,案涉合同未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是無效合同;文某在整個投資過程中取回的款項已超出其投資款,故某村聯合社、某村委會無需再返還文柏池對涉案土地的投資款。廣州中院判決:駁回文某的訴訟請求。
文某不服,上訴至廣東高院,主張《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關于民主決定程序的規定,屬于管理性規定而非效力性規定。廣東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文某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院裁定:駁回文某的再審申請。
最高院經審理認為“原判決以某村聯合社將該社所有的案涉土地出租是涉及全體村民利益的重大問題為由,認定無論《租用土地使用合同書》性質如何,均應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同時,因《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對案涉土地的處理問題簽訂的補充協議,均涉及某村全體村民的重大利益問題,亦認定應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原判決以《租用土地使用合同書》、《協議一》、《協議二》的簽訂均未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為由,認定上述協議無效,于法有據。”
在村委會提供該文件之前,不要向村委會支付租金,避免遭受損失。
二、村委會是基層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它不能說啥就是啥,涉村民重大利益問題得需要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才可以。
并且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了“征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以及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需要由國務院批準,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村委會以自己的名義組織征收土地的活動并和村民簽訂補償協議是不符合法律的規定的,即便協議上已經簽了字,也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如果真的遭遇了這種情況,建議及時求助專業拆遷律師通過法律手段爭取合法權益,并向地方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舉報申請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