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耕地保護立法升級,違法占地查處或有重大變化!,9月5日,自然資源部公布了《耕地保護法(草案)》(征求意見稿),該立法草案將在未來一個月內公開征求公眾的意見。這標志著我國耕地保護領域立法邁上了一個新的臺階。 原有的《基本農田保
9月5日,自然資源部公布了《耕地保護法(草案)》(征求意見稿),該立法草案將在未來一個月內公開征求公眾的意見。這標志著我國耕地保護領域立法邁上了一個新的臺階。
原有的《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將就此升格為《耕地保護法》,不僅層級上從行政法規提升至了法律,也明確將保護范圍由永久基本農田擴大至全部耕地。
那么,這一全新的立法草案中究竟有哪些關于違法占地行為查處的亮點和變化呢?第一時間帶農民朋友們看一看。
【要點一:發現違法占地行為,可向這3大部門舉報】實踐中,農民朋友們可能會遇到“以租代征”、“少批多占”、改變土地用途等形形色色的土地違法行為,一些人找了村委會卻發現村里和投資經營者沆瀣一氣,不肯維護承包戶的合法權益。
《耕地保護法(草案)》第50條指出,耕地權利人發現擅自改變耕地用途、損害耕地等行為的,有權制止,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檢舉和控告。
這里的“耕地權利人”既包括作為其所有權人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委會,也包括享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戶。法律擬明確檢舉和控告的部門為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和生態環境3大主管部門。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檢舉和控告”不應被理解為信訪,而是農民要求有關部門履行其查處違法占地行為法定職責的行為。若相關部門對農民的舉報置之不理或者怠于履行調查取證等職責,農民有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追究其不作為的法律責任。
【要點二:農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不一定要限期拆除】根據《土地管理法》第78條的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這似乎意味著即便農民出于自身居住所需而未經批準占地建房,也一定會面臨限期拆除這一唯一的處罰結果。實踐中,這樣的“一刀切”處置無疑對農民而言是不夠合理、適當的。
《耕地保護法(草案)》就關注到了這一問題在現實中的復雜性,突出了“區分處置,不搞一刀切”的原則,將針對農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行為的處置明確區分為3種不同情形分別規定:
1. 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但不符合宅基地使用條件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耕地,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房屋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處置;
2. 對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房屋;
3. 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條件的,責令改正。
顯然,新法擬增設“責令改正”這一處罰方式,意味著農民違法占地所建住宅如能改正就有望不被拆除。
同時,新法擬規定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處置”也與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處罰決定有所不同,集體經濟組織在處置中的靈活性和“柔性”將更加“兼顧歷史,照顧現實”,體現出了新法在處置這一問題上的剛柔并濟、實事求是。
無獨有偶,《耕地保護法(草案)》擬對一般性的違法占地建設行為同樣進行區分處置,增設“責令限期改正”這一處置措施,這也為招商引資、政策鼓勵等歷史遺留原因形成的無證企業廠房、經營性房屋等得以妥善處置創造了條件。
最后要提示廣大農民朋友的是,《耕地保護法(草案)》的立法目的在于首先在于加強“保護”,那么大家就一定要在農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嚴格遵循法律的價值導向行事,老老實實將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農田、黑土地等用于農業耕作。
種樹、挖塘、養魚、建設養殖場等其他農用行為尚且不被允許,建農業看護房以外的房子甚至別墅、莊園等就更是嚴重的土地違法行為了。這樣干看似有利可圖,一旦被查處輕則血本無歸,重則面臨牢獄之災,任何人一定不可鋌而走險去試探法律的底線。
《耕地保護法(草案)》第19條擬規定,永久基本農田應當重點用于糧食生產。禁止將永久基本農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農業設施建設用地等其他農用地。
大家把這一條多讀幾遍,就能明白其表述十分直白的含義——永久基本農田,除非國務院批準轉為建設用地依法征收,誰也不能在它身上打主意。在耕地保護政策、法律日趨嚴厲的當下,以往許多不規范的亂象,都到了該偃旗息鼓的時候了。
法律分析: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九條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履行職責,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要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文件、資料和作出說明的,應當出示土地管理監督檢查證件。
第七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就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第三百四十二條之一違反自然保護地管理法規,在國家公園、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進行開墾、開發活動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分析:高標準農田是指土地平整、集中連片、設施完善、農電配套、土壤肥沃、生態良好、抗災能力強,與現代農業生產和經營方式相適應的旱澇保收、高產穩產,劃定為永久基本農田的耕地。高標準農田建設是政府主導推進的一項惠農舉措,目的是推進農田質量,促進農民增收,全面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耕地保護法律法規
●耕地保護法律法規文件
●耕地保護管理法
●耕地保護法全文
●耕地保護細則
●耕地保護相關法律
●耕地保護和違法用地整治政策
●耕地保護法律法規文件
●耕地保護條例全文
●耕地保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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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羅娟律師
來源:臨律-重磅!耕地保護立法升級,違法占地查處或有重大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