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施農業用地最新政策2021,設施農業用地是指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農業用地是直接或間接為農業生產所利用的土地。又稱農用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養殖水面、坑塘水面、農田水利設施用地,以及田間道路和其他一切農業
設施農業用地是指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農業用地是直接或間接為農業生產所利用的土地。又稱農用地。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養殖水面、坑塘水面、農田水利設施用地,以及田間道路和其他一切農業生產性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等。
一、設施農業用地最新政策2021
1.設施農業用地納入農業內部結構調整范圍
設施農業包括作物種植設施(含規模化大田種植配建的設施)和畜禽水產養殖設施,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不需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2.對一些設施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作出規定
對于作物種植中一些設施建設破壞耕地耕作層、又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養殖設施中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在補劃同等數量、質量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同時也確保確保永久基本農田不減少。
3.用地規模實行差別化政策
全國各地、各類設施農業用地差異較大,國家層面不再對各類設施農業用地規模作出統一規定,由各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生產規模和建設標準合理確定,合理確定設施用地規模,體現各地差別化政策,調研中一些地方也提出了這方面意愿。需要強調的事,為了鞏固今年剛剛開展的“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成果,保持政策銜接,《通知》明確“看護房”繼續執行“大棚房”整治整改標準,即南方地區控制在“單層、15平方米以內”,北方地區控制在“單層、22.5平方米以內”,其中嚴寒地區控制在“單層、30平方米以內”(占地面積超過2畝的農業大棚,其看護房控制在“單層、40平方米以內”)。
4.允許養殖設施建設多層建筑
隨著技術的進步與規模化經營,近年來一些地方出現建設多層建筑從事養殖生產的情況,從節約資源、集約經營出發,《通知》明確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筑。但各地在實施中,建多層養殖設施一定要注意符合相關規劃、建設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5.簡化用地取得方式
設施農業用地不需要審批,設施農業經營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用地事宜協商一致后即可動工建設,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向鄉鎮政府備案,鄉鎮政府定期匯總情況后匯交至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當然,涉及使用并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須事先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動工建設,始終堅持嚴格的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二、設施農業用地包括啥?
1.作物種植設施用地包括作物生產和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等,以及與生產農產品直接關聯的烘干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等設施用地;
2.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包括養殖生產及直接關聯的糞污處置、檢驗檢疫等設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用地等。
三、設施農業用地注意四大重點
1.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
2.破壞耕地耕作層,但由于位置關系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
3.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
4.涉及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須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動工建設。
以上就是設施農業用地最新政策的介紹,希望能幫助到有需要的小伙伴。
【法律依據】:
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設施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經營性養殖的畜禽舍、工廠化作物栽培或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及其相應附屬設施用地,農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曬場等農業設施用地。根據設施農用地特點,從有利于規范管理出發,設施農用地具體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
根據國家最新發布的《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20年設施農業用地政策亮點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設施農業用地概念更加清晰
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有強調,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包括養殖生產及直接關聯的糞污處置、檢驗檢疫等設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用地等。
由此可見,在設施農業用地新政策中,不再對作物種植和畜禽與水產養殖中,哪些是生產設施,哪些是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進行細分,而是以設施建設是否破壞耕地耕作層為問題實質和衡量標準,明確哪些設施可以使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哪些不能。
而且,考慮種植類和養殖類的生產功能與用地情形不同,在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上,差別化地作出規定。
2、設施農業用地納入農業內部結構調整范圍
由于設施農業是從事農產品生產,因此,新政策中也明確表示,設施農業包括作物種植設施(含規模化大田種植配建的設施)和畜禽水產養殖設施,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不需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3、設施農業用地與永久基本農田的使用
主要變化表現在,對于作物種植中一些設施建設破壞耕地耕作層、又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養殖設施中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在補劃同等數量、質量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同時也確保確保永久基本農田不減少。
4、允許養殖設施建設多層建筑
新政策也明確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筑,來節約資源、集約經營。但各地在實施中,建多層養殖設施一定要注意符合相關規劃、建設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5、簡化設施用地取得方式
新政策中表示,設施農業用地不需要審批,設施農業經營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用地事宜協商一致后即可動工建設,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向鄉鎮政府備案,鄉鎮政府定期匯總情況后匯交至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一、什么是設施農業用地
設施農業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須恢復原用途。設施農業用地被非農建設占用的,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原地類為耕地的,應落實占補平衡。
二、設施農業用地注意
《通知》規定,設施農業屬于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
(1)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
(2)破壞耕地耕作層,但由于位置關系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
(3)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
(4)涉及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須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動工建設。
一、設施農用地2022最新規定
農業設施用地管理辦法
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支持設施農業發展。各地要完善農村道路、農田水利用地和畜牧水產、溫室大棚等設施農用地的管理,支持改善生產條件的農業設施建設,鼓勵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種養殖業的發展。除了設施農業附屬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按照建設用地管理外,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雖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壞土地并易于復墾的畜禽舍、溫室大棚和附屬綠化隔離等用地,以及農村道路、農田水利用地,均可作為設施農用地辦理用地手續。由市、縣政府審批,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不納入農用地轉用范圍,不占建設用地指標,但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實補充任務。
二、什么是附屬設施農用地
附屬設施用地是指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輔助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辦公生活等設施用地;2.倉庫用地:指存放農產品、農資、飼料、農機農具和農產品分揀包裝等必要的場所用地;3.硬化晾曬場、生物質肥料生產場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道路等用地。各省(區、市)國土資源和農業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上述規定的原則,對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用地做出進一步規定。
三、農用地轉用的適用情形有哪些最新
農用地轉用的適用情形包括:
用于非農建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1、征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用地的;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本集體農用地的;
3、使用國有農用地;
4、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的其他土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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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
來源:臨律-設施農業用地最新政策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