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稅收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稅是怎么規定的,法律分析:土地使用稅征收標準是:土地使用稅年稅額大城市每平方米一塊五至三十元;中等城市每平方米一塊二至二十四元;小城市每平方米九毛至十八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每平方米六毛至十二元。土地的價值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稅征收標準是:土地使用稅年稅額大城市每平方米一塊五至三十元;中等城市每平方米一塊二至二十四元;小城市每平方米九毛至十八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每平方米六毛至十二元。土地的價值以及土地帶來的經濟效益每年都會因為國家整體經濟的發展而不斷提高,所以國家對公民使用土地的納稅標準也在不斷地變化之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一)大城市一塊五至三十元;(二)中等城市一塊二至二十四元;(三)小城市九毛至十八元;(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六毛至十二元。
1、上款所列稅額標準需要調整的,由省地稅局根據《條例》確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市政建設狀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將本地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省轄市確定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地稅局批準;縣(市)確定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地稅局備案。經批準確定的貧困縣,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審批程序接上款規定執行。
2、納稅人實際占用土地面積的確定,以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確認的土地占用面積為依據。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占用土地面積,經地稅部門核實確定,待核發土地使用證書后再根據證書確認的占用土地面積予以調整。
3、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一)《條例》第六條所列土地;
(二)單位和個人舉辦的學校、醫院、診所、幼兒園、托兒所本身使用的土地;
(三)免稅單位自用的宿舍用地。
4、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給予減免稅照顧的,應向當地地稅部門申請,按稅收管理權限報批;
5、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季繳納,具體繳納時間由省轄市、縣(市)地稅局確定。
6、土地使用說出土地所在地的地稅部門負責征收。土地管理部門應向土地所在她的地稅部門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配合地稅部門做好土地使用稅的征收工作。
7、納稅人應在土地管理部門批準使用土地后30日內,持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或有關證件),將實際占用土地的權屬、面積、位置、使用情況等據實向土地所在地地稅部門辦理申報登記。土地使用情況變化的,納稅人應在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后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土地所在地的地稅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8、地稅部門對納稅人使用土地的納稅情況有權進行檢查。納稅人必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和拒絕。
9、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除本辦法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10、本辦法自《條例》實施之日起施行。各地征收土地使用費的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四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
第六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使用城鎮土地都是要交土地使用稅的,可是交納土地使用稅的日期,土地使用權人一定要及時關注當地稅務機關的相關政策,因為很多地方都結合本地的土地資源使用情況,有土地使用稅減免政策的。
一、廣西土地使用稅率是多少
土地使用稅采用分級幅度固定稅額。
按照稅法規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1)大城市5角至10元;
(2)中等城市4角至8元;
(3)小城市3角至6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2角至4元。
上述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戶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現行的劃分標準是: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50萬以上的,為大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至50萬的,為中等城市;市區及郊區非農業人口總計在20萬以下的,為小城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在上述所列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土地使用稅稅額幅度。
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對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
法律分析: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是包括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對建立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以外的工礦企業則不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
法律分析: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一)征收的耕地,自批準征收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新征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一)征收的耕地,自批準征收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二)征收的非耕地,自批準征收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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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王凱宇
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