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法律規定,土地征收村提留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土地的所有權有兩種,歸國家所有和歸農村集體所有,農村集體的土地是可以被征收的,征收的時候需要對農村集體進行經濟補償,目前國家層面的法律并沒有對能否提留征地補償款
法律分析:
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土地的所有權有兩種,歸國家所有和歸農村集體所有,農村集體的土地是可以被征收的,征收的時候需要對農村集體進行經濟補償,目前國家層面的法律并沒有對能否提留征地補償款作出規定,一般情況下經農村集體協商同意的,提留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
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土地的所有權有兩種,歸國家所有和歸農村集體所有,農村集體的土地是可以被征收的,征收的時候需要對農村集體進行經濟補償,目前國家層面的法律并沒有對能否提留征地補償款作出規定,一般情況下經農村集體協商同意的,提留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
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可以提留,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征收應報有權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征地。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一、什么是征地提留?
提留地和留用地的意思是一樣的。
提留地的提留,來源于原來的村提留,是向農民和企業收取村提留是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對經營收益的一種分配形式,體現社員、企業與集體之間的經濟關系,主要包括公積金、公益金和管理費三項。該收入來源通常為土地資源,因此提供村提留資金的土地即為提留地。
而留用地在是指國家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后,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的一定比例,作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生產的建設用地。
根據《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第一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的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所需的留用地(下稱留用地),是指國家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后,按實際征收土地面積的一定比例,作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生產的建設用地。留用地的使用權及其收益全部歸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二、征地提留款比例是多少
主要看提留的部分要做什么用,并且被提留的要有書面證據,以便于日后如果村民需要時可以有依據申請。
根據國土資源局的指示,有些是禁止提留的。
土地補償費是給土地所有者對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費用,目前,很多地方直接將土地補償費發放到農民手中,有的地方將部分征地補償費集中起來,作為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基金,或作為第三產業的投資給農民分紅。但是一些地方的村委會從付給村民小組的征地補償費中提取管理費,這就與國家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相違背了。
法律分析:可以提留,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村委會是沒有權直接提留征地補償款的,村委會提留征地補償款的,要經全體村民表決同意后才能提留。按照規定留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補償費屬于農民集體資產,應當納入公積金或公益金進行嚴格管理,首先應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支出,其次可以用于發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和公益事業等方面,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衍生問題:國家征收土地補償金標準是什么?國家征收土地補償金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3、 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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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鄒國
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