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土地征收案例,山東案例:征收時是集體土地,補償時納入城市區劃,如何確定補償,山東案例:征收時是集體土地,補償時被納入城市區劃,如何確定補償基本案情曹某的房屋位于山東省某村集體土地上,該土地已被批準征收,但由于種種原因,區某府未對曹某的
山東案例:征收時是集體土地,補償時被納入城市區劃,如何確定補償基本案情
曹某的房屋位于山東省某村集體土地上,該土地已被批準征收,但由于種種原因,區某府未對曹某的房屋進行補償。多年后,當區某府準備進行補償安置時,曹某的房屋所在地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曹某認為,其房屋應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進行補償,而區某府則堅持按照農村集體土地上附著物的標準進行補償。雙方因此產生糾紛,曹某遂提起訴訟。
雙方觀點曹某認為:其房屋所在的土地雖然原為集體土地,但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且周邊房屋價格已經城市化。如果按照農村集體土地上附著物的標準補償,將難以解決其居住問題,也無法保障其合法權益。因此,曹某請求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對其進行補償。
區某府認為:雖然曹某的房屋所在地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但由于歷史原因和土地性質的不同,不能直接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區某府堅持按照農村集體土地上附著物的標準對曹某進行補償,并認為這一做法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裁判結果:
法院駁回了曹某的訴訟請求。
裁判要旨:
在對集體土地進行征收時,因征地實施部門的原因未對被征收的集體土地上房屋進行補償,而在補償安置時原坐落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區域已經被納入城市規劃區,雖然土地性質不同,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補償不能直接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但考慮到房屋所在土地已經城市化,此時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對原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安置補償。但有一個前提條件是因行政機關怠于實施征地補償安置行為而造成房屋未予征收。本案中,由于曹某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區某府存在怠于履行補償安置義務的情形,因此其請求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對其房屋進行安置補償的主張未得到支持。
溫馨提示在此提醒各位被征收人在面臨征地拆遷時,應首先了解自己所處土地的性質以及相應的補償標準。若土地已經城市化或納入城市規劃區,可以積極主張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其次,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被征收人應保留好相關證據,如房屋權屬證書、征收決定、補償安置協議等。這些證據在后續的法律程序中可能起到關鍵作用。
法律分析: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標準: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一、征收集體土地城市戶怎樣補償
征收集體土地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才能獲得補償。所以城市戶口的人,不是本村村民沒有征地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土地征收補償注意事項
1、為了分配土地補償費,以不正當手段遷入戶口,不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
2、為了成就某種便利條件而將戶口遷入,不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如許多中、小學和幼兒園的就讀條件中包括戶口所在地,部分家長為子女擇校而將子女的戶口遷入親戚處;
3、因在大中專院校就讀而將戶口遷出,其父母仍以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生產資料為經濟生活保障,為確保其安心學習所必要的生活費用,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
4、大中專院校畢業后又將戶口遷回,已屬居民戶,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來源,雖然未將戶口遷至其工作所在地,但不應當以戶口在本村認定其分配資格;
5、已嫁入的婦女,戶口已遷入,應查明其娘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回其責任田,如未收回,其作為農民的合法權益未被侵犯,不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
6、確系本村新生人口,根據法律規定,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故不能以其戶口手續未辦好而拒絕發放,只要能夠確認征地補償費產生于其出生之后,就應當認定其分配資格。
1、協調機構
山東: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確定的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應當先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申請協調;協調不成的,方可向原征地批準機關申請裁決。
2、裁決機構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爭議裁決機構有兩級: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主要裁決國務院批準的征地項目中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省級人民政府主要裁決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項目中征地補償安置爭議。
山東:省人民政府是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的裁決機關。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體承辦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決的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案件。
3、裁決范圍
山東:
(一)征地補償安置標準依據的適用;
(二)被征土地的地類、等級的認定;
(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的認定;
(四)被征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
(五)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倍數的確定;
(六)征地區片綜合價標準的適用。
因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種類、數量的認定引起的爭議,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處理。
4、提出主體
山東: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適用標準有爭議,申請協調或裁決的,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
對青苗、地上附著物(除房屋外)的補償標準有爭議,申請協調或裁決的,由其所有權人提出。
對區片綜合地價的適用標準和計算有爭議,申請協調或裁決的,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
5、爭議解決程序
協調先置
山東:
(1)申請協調: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居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爭議的,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內,向批準該公告的市、縣人民政府申請協調。
(2)開展協調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協調完畢。協調一致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作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協調書,經爭議雙方簽字后生效。協調不成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裁決的途徑和期限,并在告知書上載明協調過程及協調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因。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裁決機構申請裁決。
(3)申請裁決
經協調不成或自申請協調之日起規定時間內不予協調的,再申請裁決。裁決提交的材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爭議標的物的相關權屬證明;
(四)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五)市、縣人民政府協調不成的告知書;
(六)裁決機構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證據,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4)進行裁決
裁決機構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裁決決定。因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裁決決定的,經裁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當事人。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5)裁決決定
山東:裁決機構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裁決決定:
(一)征地補償安置適用標準符合法定標準的,決定維持;
(二)征地補償安置適用標準符合法定標準,但計算有誤的,決定變更;
(三)征地補償安置適用標準未達到法定標準的,決定撤銷,并責令市、縣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內依法重新確定。
(6)費用
不收取費用。
集體土地上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還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補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加起來,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是土地被征收前前3年年均產值的30倍以內的補償標準,這個年均產值,都是每個省自己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可以對當事人處以罰款;對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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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朱亮
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