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仲裁,第一條為了公正、及時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制定本法。第二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適用本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包括:(一)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一條為了公正、及時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適用本法。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包括:
(一)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
(二)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
(三)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一、未得承包權可行政訴訟
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沒有設定行政處理程序,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該規定為特殊情況下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設置了一個行政處理程序。據不完全了解,就目前情況而言,該規定的情形是因農村土地承包發生爭議比較多的一種。依此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而申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解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未予解決或對解決結果不服向法院起訴的,法院就應當作為行政案件受理和審理。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為落實該條規定,農業部于2003年11月頒布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申請、初審、審核、登記、發放等程序和權限都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因此,土地承包當事人對相關地方人民政府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審查、登記、發放、收回、注銷等行政行為有異議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按行政案件受理和審理。
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以后,行政機關仍運用行政職權裁決處理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而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法院應以行政機關超越職權為由判決撤銷其所作出的行政行為;當事人因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申請行政機關裁決,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未作出行政裁決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除外),當事人向法院起訴行政機關不作為的,法院應以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成立為由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二、最新農村土地轉讓協議怎么簽
最新農村土地轉讓協議應當基于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愿情況之下簽訂,內容包括轉讓方式,轉讓價款,還有就是一些其他的約定。
1、妥善處理機動地、經濟地、荒地等問題。凡是已納入承包地管理的,繼續作為承包地管理;未納入承包地管理的,不進行確權登記,但應按實際面積登記在冊。
2、在農村土地承包期間,農戶自行或者流轉給別人在承包地上建房、挖塘等改變農業土地用途的,仍按原來承包地面積進行確權登記,在實測面積時減去占用面積,并進行備注。
3、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應以二輪土地延包時家庭實際承包人口為基礎,家庭個別成員已死亡或戶口遷出的(如出嫁女、遷入城鎮居住、在校大學生、現役軍人等)應在備注欄標注清楚。二輪土地延包后,新增家庭成員應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并作為共有人進行登記,并在備注欄標注。與戶主關系欄按照國家規范填寫,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4、農戶之間進行承包地互換的,互換后的土地沒有糾紛,按現在土地的承包人進行確權登記。對存在糾紛的,先解決糾紛再進行登記。對以轉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的土地,按原承包轉出農戶登記,不給受轉者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其流轉關系繼續履行流轉合同約定。
5、家庭承包人戶主死亡,在這次土地登記中,應尊重承包農戶意愿,作為原家庭共有人處理。
6、承包農戶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其承包土地只登記不確權,暫由原負責贍養人繼續耕種、管理、收益。
7、對第二輪土地延包后,個別村民小組進行了土地調整,應按照保持穩定、尊重歷史、正視現實的原則依法妥善解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一條為了公正、及時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制定本法。
第一條為簡便、快捷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的規定,制定本簡易程序。
第二條對于明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可以確定由獨任仲裁員使用簡易程序。
第三條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仲裁申請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仲裁通知書、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等相關事項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
第四條仲裁委員會還應當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的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反請求、或變更請求、舉證時間、交換證據時間、選定獨任仲裁員、開庭時間和開庭地點;
被申請人(第三人)未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五條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受理仲裁申請后,發現中止、終結情形的,仲裁程序應當終止,仲裁庭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
第六條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共同選定獨任仲裁員,申請人、被申請人不能選定的或選定不一致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放棄選定獨任仲裁員的,第三人可以選定獨任仲裁員。
第七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開庭在仲裁委員會所在地進行。
第八條仲裁庭作出裁決前,申請人放棄仲裁請求并撤回仲裁申請,且被申請人(第三人)沒有就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提出反請求的,仲裁庭應當終止仲裁程序。
第九條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第三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
第十條開庭前,仲裁庭應當查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是否到庭,并逐一核對身份;
仲裁員應當宣布案由,宣讀仲裁庭紀律、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權利和義務,詢問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是否申請仲裁員回避。
第十一條仲裁庭應當保障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平等、有序陳述的機會,組織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代理人陳述事實、意見、理由。
仲裁員按下列順序組織好質證和答辯:
1、申請人出示證據,被申請人、第三人與申請人進行質證和答辯;
2、被申請人出示證據,申請人、第三人與被申請人進行質證和答
以上就是對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程序具體是什么的解釋。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條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與糾紛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糾紛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可以郵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并提供相應的證據和證據來源。
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核實后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第二十二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對仲裁申請予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應當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終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請條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該糾紛;
(三)法律規定該糾紛應當由其他機構處理;
(四)對該糾紛已有生效的判決、裁定、仲裁裁決、行政處理決定等。
第二十三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受理通知書、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或者終止仲裁程序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或者發現終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受理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書面答辯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答辯,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被申請人核實后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答辯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一條為了公正、及時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適用本法。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包括:
(一)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
(二)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
(三)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一、受理與訴訟主體
1、第一條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糾紛;
(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第二條當事人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145條至第148條的規定處理。
當事人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并書面通知仲裁機構。但另一方當事人接受仲裁管轄后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并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關聯法規:
3、第三條承包合同糾紛,以發包方和承包方為當事人。
前款所稱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的農戶,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
4、第四條農戶成員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進行訴訟。
農戶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上記載的人;
(二)未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的,為在承包合同上簽字的人;
(三)前兩項規定的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進行訴訟的,為農戶成員推選的人。
二、農村土地租金不給找誰
很多人就遇到了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問題,怎么辦呢?
種植大戶不付租金可按照合同規定來處理,如果對方不按合同履行義務,那可以找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再不行可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依據如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一條為了公正、及時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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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