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和征用的區別,征收和征用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二者之間是有很很大差別的,如在法律效果方面、補償方面、適用條件以及適用對象方面都是有區別的。但是,二者都是為了國家利益而實施的行為。以下由編輯整理關于征收和征用的區別以及相關知識,一起來看看
征收和征用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二者之間是有很很大差別的,如在法律效果方面、補償方面、適用條件以及適用對象方面都是有區別的。但是,二者都是為了國家利益而實施的行為。以下由編輯整理關于征收和征用的區別以及相關知識,一起來看看吧。一、征收和征用的區別
征收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強制取得原屬于私人或集體所有的財產上的所有權或者其他權利的行為。
征用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強制取得原屬于私人或集體的財產的使用權的行為。
首先,在法律效果方面,征收得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體財產所有權得改變;征用的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體財產使用權的改變。
其次,在補償方面,在征用的情況下,因為所有權沒有轉移,如果標的物沒有毀損滅失,則返還原物即可;若毀損滅失,則應當予以補償;在征收的情況下,因為所有權已經移轉,因此不存在返還財產的問題,應當依照法定標準對征收人進行補償。
再次,在適用條件方面,征用一般是在臨時性、突發性的緊急狀態中適用,如搶險、救災、戰爭等;征用不一定失在緊急狀態下采用,只要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定程序進行即可。
最后,在適用對象方面,征收的適用對象限于不動產;征用的對象包括不動產和動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條【征收、征用】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二百四十三條【征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二、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區別
(一)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后,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政行為。土地征收作為一種行政行為,有以下幾個特點:
1、土地征收法律關系主體雙方是特定的,征收方只能是國家,被征收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農民集體;
2、征收土地具有合法性,征收方是以國家的名義參與法律關系并以國家強有力保證其職權的行使,被征收一方不能拒絕和抵制土地行政部門的行為;
3、征收士地具有補償性,也就是說,國家征收土地給原土地權利人造成了事實上的損失,為公平起見,土地征收后必須給原土地權利人相應的經濟補償;
4、征收土地將發生土地所有權轉移,也就是說,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從集體轉為國家。
(二)土地征用
土地征用是指國家或其職能部門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在緊急狀態下對集體土地實施暫時的占用或使用,待事態處理完畢后將被征用的土地予以歸還,并對土地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
征收和征用,均僅因政府依法作出的征收命令、征用命令而發生效力,無須征得被征收、被征用的單位和個人的同意。
土地征用與土地征收最大的區別在于:土地征用并不導致土地所有權轉移,也就是說,經過土地征用后,土地仍然歸集體所有,而土地征收后則意味著所有權性質的改變。
以上是由我為您介紹的關于征收和征用的區別的相關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征收和征用都是由政府作出的強制性行為,是無需征得相應單位或者個人的同意才能實施的行為。
征收和拆遷的區別有:
1、征收和拆遷適用的法律程序不同;
2、征收和拆遷的適用范圍不同,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適用范圍是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遷的適用范圍是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
3、征收和拆遷行為所指向的標的不同,征收的標的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拆遷向的標的是房屋;
4、征收和拆遷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導致的法律后果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消滅,后者導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遷房屋所有權的消滅以及房屋產權等價調整或者價值交換;
5、征收和拆遷的目的不同,國家對房屋進行征收是為了公共的利益,而拆遷為是為了市場利益,是很多開發商為了建房或盈利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征用和征收的區別有以下幾個方面:
1、在法律效果方面,征收得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體財產所有權的改變;征用的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體財產使用權的改變;
2、在補償方面,在征用的情況下,因為所有權沒有轉移,如果物品沒有毀損滅失,則返還原物即可;若毀損滅失,則應當予以補償;在征收的情況下,因為所有權已經移轉,因此不存在返還財產的問題,應當依照法定標準對征收人進行補償;
3、在適用條件方面,征用一般是在臨時性、突發性的緊急狀態中適用,如搶險、救災、戰爭等;征用不一定失在緊急狀態下采用,只要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定程序進行即可;
4、在適用對象方面,征收的適用對象限于不動產;征用的對象包括不動產和動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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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佳律師
來源:臨律-征收和征用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