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占用和征用區別,1 本質區別:土地征收:征收人的土地所有權因國家的征收而消滅,土地征用:用完后仍將土地歸還原土地所有人。2 實施程序不同。根據相關的規定,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因此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的程序更為嚴格。3 審批機
1.本質區別:土地征收:征收人的土地所有權因國家的征收而消滅,土地征用:用完后仍將土地歸還原土地所有人。2.實施程序不同。根據相關的規定,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因此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的程序更為嚴格。3.審批機關不同。土地征收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土地征用的審批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4.補償不同: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其補償較土地征用而言要高一些。征收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而征用土地只是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間不能從事農業生產的土地補償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沒有安置補助費。
一、征地補償費用標準如何確定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征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二、征地補償相關規定:
第九條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積計算。征收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計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的0.5倍計算。
第十一條征收農用地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征收的農用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征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十二條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征收宅基地涉及農民住房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補償安置按照本市城鄉一體化建設相關文件規定執行。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夠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對其建筑物、構筑物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征收土地涉及前條規定以外的農田水利、交通運輸、電力、通訊基礎設施等其他地上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支付遷移費、改建費或者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按照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夠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對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第十四條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征地補償標準調整后,市人民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按照調整后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征地補償標準,按照本市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高于本市的,執行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
第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按比例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和劃入被征地農民保障資金專戶個人分賬戶,其分配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安置補助費用于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安置補助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生活補助費后有余額的,余額部分轉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統籌賬戶。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七條征地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應當按期交地。
第十八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由市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協調、裁決爭議的具體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一是適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國家建設征收土地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規中關于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規定;城市房屋拆遷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
二是適用范圍不同。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適用范圍是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遷的適用范圍是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
三是行為所指向的標的不同。國家建設征收土地指向的標的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城市房屋拆遷指向的標的是房屋。
四是法律后果不同。國家建設征收土地導致的法律后果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消滅;城市房屋拆遷導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遷房屋所有權的消滅以及房屋產權的等價調整或者價值的交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土地征用也簡稱征地,是指國家及地方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城鎮化、工業化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強制將集體所有的土地收歸國有,由國家給予法定補償的行為。簡單說,原來的地是屬于村集體的,經過征地手續后,土地就屬于國家的了,國家給予相應補償。聽起來象做生意一樣,一方交貨,一方給錢。其實,征地與交易有根本區別:交易的雙方是自愿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主體間的權利義務受民事法律規范調整;征地則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主體間存在著非平等的上、下級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受行政法律或經濟法律規范的調整,在征地工作中也許還存在著被征用土地一方不自愿性和征用土地一方的強制性。
我國的土地是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有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有的土地屬于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由于我國的土地存在著“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兩種形態,國家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來搞建設,就必須辦理征地手續,把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家所有的土地后才能開發建設。
一、土地征收流程有哪些
復核調查結果和組織聽證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擬征收土地的現狀調查結果有異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復核;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事項提出聽證申請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征收土地報批和審查
擬征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有關資料按要求整理成冊,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簽署意見后,逐級上報審批。具有批準權的一級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1基本農田;2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hm2的;3其他土地超過70hm2的。
征收上述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法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由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土地征收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審批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按照上述批準權限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征地方案公告并組織實施
征收土地補償爭議裁決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對征收土地方案中確定的補償方案有爭議的,由市、縣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實施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或者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向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請裁決。
二、土地征用的特點
(一)強制性,土地征收是一種行政行為,在土地征收法律關系中,由有權的國家機關代表國家來行使,征地方與土地被征收的集體組織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在符合法定條件的前提下,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土地,無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同意。國家征收土地作為一種行政行為,被征收土地的集體組織必須服從。
(二)行政性,土地征收行為并非基于雙方的自愿和一致的民事行為,而是有權行政機關行使其職權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有人認為土地征收屬于國家行為,這種觀點是不確切的,土地征收和其他行政行為沒有區別都是由行政機關行使法定的職權的行為,國家行為是不可訴的,征地屬于行政行為,可以對其申請行政復議和起訴。
(三)公益性,土地征收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大多數學者認為,公共利益是指一定范圍內不特定多數人的共同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國家依法征收土地的唯一原因。
(四)土地征收必須以補償為必備條件。國家在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同時,應當對被征地的農民集體和享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農民進行補償,的應當保障被失地農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地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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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有銀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土地占用和征用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