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儲和被征收有什么區別,土地收儲和征收的區別在于兩者概念不同,土地收儲是指政府依法通過收購、回購、置換和征用等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利用和存儲后,以公開招標、拍賣出讓方式供應土地,控制各類建設用地需求;土地征收是指國家依照法定程序和批準
土地收儲和征收的區別在于兩者概念不同,土地收儲是指政府依法通過收購、回購、置換和征用等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利用和存儲后,以公開招標、拍賣出讓方式供應土地,控制各類建設用地需求;土地征收是指國家依照法定程序和批準權限,在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進行補償后,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
一、集體土地廠房征收怎么進行補償
集體土地廠房征收進行補償如下:
1、房屋拆遷費,要按廠房的標準給予補償,標準各地不一,不能按農房的標準,如果沒有房產證,也要爭取參照廠房或是靠近廠房標準;
2、構附著著物補償費,包括地壩、水池、植物等;
3、設備折舊處理,廠房內不能搬遷的設備、設施作折舊處理補償;
4、搬遷費,包括可以移動的設備等;
5、如果有合法手續,可以通過與政府談判,爭取更大的補償。
一、集體土地房屋征收流程如下:
1、發布擬征地公告;
2、征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3、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
4、擬訂一書四方案組卷上報審批;
5、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市、縣政府在收到征地批準書后,將批準書有關內容,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鄉、村予以公告;
6、進行征地補償登記,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制訂、公告、聽取意見并修改;
7、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
8、補償安置方案的具體實施,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二、集體土地包括的范圍如下:
1、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2、集體土地的征收和征用,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3、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農林牧漁生產;
4、在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方面,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總的來說,在進行補償的時候,不僅需要對于房屋進行補償,還需要對搬遷費包括可以移動的設備、廠房內的其他設施搬遷費用等進行補償。
二、農村宅基地算集體建設用地嗎
我國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宅基地屬于集體建設用地大類項下的1個小類,屬于村民住宅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因此,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涵蓋三個類別:鄉鎮企業建設用地、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和村民住宅建設用地。宅基地就是集體建設用地類別中的村民住宅建設用地。
三、征收農村土地需要經過每家每戶的簽字同意嗎
征收農村土地需要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但一般來說不需要經每家每戶簽字同意,但是存在征詢村民意見的程序。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征收,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征收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法律分析:土地收購儲備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國土部門順應“經營城市,經營土地”的需要所進行的我國土地制度創新的一個重要成果。土地征收:
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后,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概念不一樣,土地收儲是指提高地方財政收入,優化城市基礎設備建設,拉升土地市場的公正性和規范性。而土地征收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后,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
一般來說,土地儲備制度的組織體制實行分層次的兩極管理模式:
第一層次是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
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是土地儲備體系的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有關土地收購、儲備和供應的規章制度和政策;審查批準土地儲備中心的工作計劃和重要的土地收購、儲備和供應項目;協調有關職能部門之間的關系;對土地儲備中心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層次是土地儲備中心
它是土地儲備體系的執行機構,在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具體實施土地收購、儲備以及供應的前期準備工作。
運作程序
土地收購
土地收購是指根據市政府授權和土地儲備計劃,土地儲備中心收購或收回市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活動。
土地儲備
對于進入土地儲備體系的土地,在出讓給新的土地使用單位以前,由土地儲備中心負責組織前期開發和經營管理。
土地供應
對進入土地儲備體系的土地,由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和土地市場的需求制定土地供應計劃,有計劃地統一向用地單位供應土地。
儲備土地的供應方式可以分為招標拍賣和協議出讓兩種類型。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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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蘭律師
來源:頭條-土地收儲和被征收有什么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