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用地認定,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在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該法明確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然而,具體的公共利益范疇并未在法
在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該法明確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然而,具體的公共利益范疇并未在法條中詳盡列舉。通常,公共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國防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公共事業建設等符合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的項目。
以下是關于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的進一步分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這是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界定的基本法律依據。
公共利益的特點:公共利益具有非營利性和社會共享性。非營利性意味著公共利益不是為了特定個人或團體的私利,而是為了社會整體的利益。社會共享性則表明公共利益是廣大社會成員共同享有的,而非特定個體獨占。
公共利益的具體范疇:雖然《土地管理法》未對公共利益進行具體列舉,但在實際操作中,通常將國防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如道路、橋梁、水利設施等)、公共事業建設(如學校、醫院、公園等)等符合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的項目視為公共利益。這些項目的實施有助于提升社會福祉,改善民眾生活,因此被認定為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總之,在土地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是一個復雜而重要的問題。它涉及到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在實際操作中,應嚴格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1)法定性標準。是指公共利益必須通過法律來確定,只有屬于法律明確規定的屬于“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范圍的事項,才能夠對公民的房屋予以征收。
(2)公眾收益標準。是指公共利益必須是能夠讓不特定的多數人享有利益。
(3)用途效果標準。是指公共利益必須能最終有效促進全體社會成員的社會福利。
(4)可持續發展標準。我們在判斷一個項目是否屬于公共利益時,不僅要看此項目是否促進當代人的發展,而且還要考證此項目是否會對后代人的發展造成負面影響。
一、征收土地后怎樣辦手續
征收土地之前,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取得相關部門審批,而土地征收后,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辦理補償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據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1)應當具有基本的公認性。重要公共利益必然是與相關范圍內的人都有關的,是每個人都能感受甚至都需要的,甚至是所有人都會認可的。比如說前述國防利益與重要交通與基礎建設事項,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的一些事項。相反,像一些形象工程,如果僅僅政府認為重要,而民眾并不認為重要的話,就不應當認為是重要的公共利益。土地房屋這樣的重要財產不僅代價高,而且是數量有限、不可再生并難以復原的,本就只應用于那些都認可而不是存在爭議的事項上。
(2)應當具有基本性或普遍需要性。公共利益按其本性來說是沒有盡頭的,而土地資源卻是有限的,所以只能把征收土地用在基本的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中去。對于那些還不屬于基本需求的東西,比如高爾夫球場,只應當讓那些有特殊偏好和優越條件的人自己承擔享受這種利益的代價,而沒理由讓沒有相關需要的公眾為其負擔代價。而且,各式各樣的非基本需要性質上與其說是公共利益,不如說是那些特殊偏好者的部分人利益。
(3)作為土地征收依據的公共利益應當具有必須性、必要性。在有些人會有特殊偏好的同時,每個人的需求和欲望也是沒有止境的,但由于任何社會資源都是有限的,理性社會只能滿足那些與社會發展水平相當的、必要和必須的公共利益,而不會追求那些非基本需要的“奢侈品”。
一、征地拆遷中,征收方應該哪些信息必須公開
對土地進行征收拆遷的,征收部門必需要公開的信息包括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其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農村工作政策的情況;
(二)財政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宅基地使用的審核情況;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五)鄉(鎮)的債權債務、籌資籌勞情況;
(六)搶險救災、優撫、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發放情況;
(七)鄉鎮集體企業及其他鄉鎮經濟實體承包、租賃、拍賣等情況;
(八)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情況。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土地管理法》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
(四)項、第
(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
(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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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汪濤
內容審核:侯承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