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完了怎么辦手續流程,征收土地后怎樣辦手續,征收土地時公共利益如何判斷,征收土地后的手續辦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一、征收土地公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征收土地必須依法進行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后的手續辦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一、征收土地公告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征收土地必須依法進行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公告內容應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信息,并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
二、補償登記和協議簽訂
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并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
三、征收土地后的權證處理
征收土地后,原土地權證應由相關部門進行注銷或變更。具體操作流程可能因地區而異,一般需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相關材料,如征收決定書、補償協議等,以完成土地權證的注銷或變更手續。
關于征收土地時公共利益的判斷,這通常涉及政府部門的決策和規劃。一般來說,公共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基礎設施建設、城市規劃調整、環境保護、社會福利設施建設等。在征收土地過程中,政府應充分考慮并平衡各方利益,確保征收行為符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
總的來說,征收土地后的手續辦理需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確保征收過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時,政府應充分考慮公共利益,確保征收行為符合社會發展需求和公眾利益。
(1)法定性標準。是指公共利益必須通過法律來確定,只有屬于法律明確規定的屬于“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范圍的事項,才能夠對公民的房屋予以征收。
(2)公眾收益標準。是指公共利益必須是能夠讓不特定的多數人享有利益。
(3)用途效果標準。是指公共利益必須能最終有效促進全體社會成員的社會福利。
(4)可持續發展標準。我們在判斷一個項目是否屬于公共利益時,不僅要看此項目是否促進當代人的發展,而且還要考證此項目是否會對后代人的發展造成負面影響。
一、征收土地后怎樣辦手續
征收土地之前,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取得相關部門審批,而土地征收后,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辦理補償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法規概覽
1相關法律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2、《民法典》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3、《土地管理法》第2條:“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4、《征收條例》第2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從上述法條可以看出,無論是國家根本法,還是專門調整征地拆遷方面的法律,都明確了土地和房屋征收的前提——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具體是指什么?
在此前的法律法規中,雖然經常有“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說法,但法律一直沒有明確何為“公共利益”,因而關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問題也一直是學者們研究和討論的主題之一。在《征收條例》中,法律對“公共利益”作出了較為明確的界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8條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目的。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哪些情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8條列舉了六種具體情形,分別是: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這六種情形中,需要強調的是第四、第五種。
所謂“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政府在對中低收入家庭實施分類保障過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應對象、建設標準、銷售價格或租金標準,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般涉及兩種情況:
一是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以及林區、墾區棚戶區改造;
二是廉租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公共租賃房屋等。
同時,舊城區改建應符合以下條件才屬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1)由政府組織實施;
(2)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根據《城鄉規劃法》第31條的規定,不損害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的舊城區改建才屬于公共利益需要;
(3)應當是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改建。
法律分析:國防的需要和外交的需要;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公共事業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地中的公共利益有:國防的需要和外交的需要;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公共事業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城市房屋該怎么樣才算是依法拆遷
依法拆除城市房屋:
1、征收的目的是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2、房屋征收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和舊城改造應納入市縣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3、征收行為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4、征收活動充分保護了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給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補償。
二、承攬工程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有什么區別?
1、合同主體要求不同。承攬合同一般在法律沒有特殊要求情況下合同雙方主體為一般主體,而建設工程合同主體發包人和承包人均為特殊主體。
2、合同適用對象不同。建設工程合同標的一般為不動產的建設工程,而承攬合同的標的一般為動產的定作物。
3、合同形式要求不同。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且基礎設施、公共事業等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訂立建設工程合同還必須進行招投標;而承攬合同無此要求,書面、口頭均可。
4、合同內容不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內容,面窄但是專業性強;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內容。
5、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條件不同。承攬合同的定做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而建設工程合同除雙方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以外,不能隨意解除合同。
三、城市征地拆遷,農民就業問題怎么解決
根據法律規定,如若有國防或外交需要、政府組織實施的水利能源等設施建設需要等情形下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房屋拆遷可以要求補償,具體有下列兩種補償方式:1.貨幣補償:補償金額=被征收房屋市場價格(包括裝飾裝修費用)+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用+營業性房屋停產停業損失+獎勵費。被征收房屋市場價格參照周邊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比如你周邊商品房市場售價10000元/平,那么你可以以此為參照,對比征收方給的補償單價是否合理。2.產權置換:即給予安置房,相同地段最低1:1進行置換。比如你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為300平米,征收方應提供不低于300平米建筑面積的安置房予以置換。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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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張菲玲
內容審核:索建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