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公共利益,征地中的公共利益有哪些 ,法律分析:國防的需要和外交的需要;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公共事業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
法律分析:
國防的需要和外交的需要;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公共事業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國防的需要和外交的需要;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公共事業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地中的公共利益有:國防的需要和外交的需要;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公共事業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城市房屋該怎么樣才算是依法拆遷
依法拆除城市房屋:
1、征收的目的是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2、房屋征收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和舊城改造應納入市縣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3、征收行為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4、征收活動充分保護了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給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補償。
二、承攬工程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有什么區別?
1、合同主體要求不同。承攬合同一般在法律沒有特殊要求情況下合同雙方主體為一般主體,而建設工程合同主體發包人和承包人均為特殊主體。
2、合同適用對象不同。建設工程合同標的一般為不動產的建設工程,而承攬合同的標的一般為動產的定作物。
3、合同形式要求不同。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且基礎設施、公共事業等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訂立建設工程合同還必須進行招投標;而承攬合同無此要求,書面、口頭均可。
4、合同內容不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內容,面窄但是專業性強;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內容。
5、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條件不同。承攬合同的定做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而建設工程合同除雙方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以外,不能隨意解除合同。
三、城市征地拆遷,農民就業問題怎么解決
根據法律規定,如若有國防或外交需要、政府組織實施的水利能源等設施建設需要等情形下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房屋拆遷可以要求補償,具體有下列兩種補償方式:1.貨幣補償:補償金額=被征收房屋市場價格(包括裝飾裝修費用)+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用+營業性房屋停產停業損失+獎勵費。被征收房屋市場價格參照周邊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比如你周邊商品房市場售價10000元/平,那么你可以以此為參照,對比征收方給的補償單價是否合理。2.產權置換:即給予安置房,相同地段最低1:1進行置換。比如你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為300平米,征收方應提供不低于300平米建筑面積的安置房予以置換。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據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征地中的公共利益如下:
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住建局的辦公室長有沒有權力
住建局是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簡稱。以縣住建局為例,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定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筑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和風景名勝事業的有關規范性文件并監督實施,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職責,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及住房保障相關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市、縣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并監督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
(三)承擔全縣城鄉規劃的政策和制度制定,負責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并組織實施工作職責,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選址、方案審批等規劃管理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指導城市環境衛生規劃。
(四)承擔建立本縣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政策并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責任。指導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擬訂危房鑒定、白蟻防治、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征收拆遷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六)承擔監督管理建筑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建筑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筑業及裝飾裝修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以及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職責,負責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的監督執行工作職責,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咨詢市場秩序和勘察設計咨詢質量的責任。擬訂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和技術政策、規章制度并指導實施。指導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組織實施房屋建筑和市政設施抗震技術地方規范和標準圖集,組織開展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鑒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導村鎮和農村建設抗震工作,指導和組織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八)承擔指導城鎮建設工程設施的防洪工作,指導城鎮燃氣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指導城鎮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九)承擔規范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和組織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村鎮遷建、重建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擬訂全縣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并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指導風景區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職責。負責全縣世界自然遺產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申報以及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鎮園林綠化工作。
(十一)承擔推進建筑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筑節能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組織實施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及成果轉化工作,承擔推進墻體材料革新的責任。負責組織實施散裝水泥的推廣工作。(十二)制訂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指導監督縣級建設民間組織的工作。負責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信訪工作職責,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關于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防建設需要,擬定人民防空事業的建設發展計劃和有關規定,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工程平戰結合工作,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它各項設施,為城市經濟建設服務。
(十四)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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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喻清佳
內容審核:趙明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