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復議機關查明案情事實后,責令縣國土資源局針對王先生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復。
【案情回顧】
為核實該建設項目的合法性,圣運律師決定先通過協助王先生向縣國土資源局申請書面公開:王先生承包地所在地基本農田范圍、面積、地塊、地力等級、變更等相關文件。但縣國土資源局自簽收了信息公開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未履行職責進行任何答復,也未向王先生作出延期答復的通知。
圣運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的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其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因此,圣運律師決定通過向縣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的方式來協助王先生維護合法權益。
【復議結果】
在復議機關查明案情事實后,責令縣國土資源局針對王先生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