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女士是西固區小星星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在注冊地蘭州市西固區環行東路11號擁有面積為1100平方米的自建房
委托人: 秦女士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申請人:蘭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案情回顧】
秦女士是西固區小星星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在注冊地蘭州市西固區環行東路11號擁有面積為1100平方米的自建房,自注冊之日起就一直在此地開展正常的教育活動。2018年8月,蘭州市西固區人民政府以實施城中村改造為由,擬對秦女士的教育用地進行征收,但就安置補償問題還未達成一致。
2018年10月,還未進行正常合法的征收程序,在秦女士還不知情的情況下,幼兒園的生活供水被突然切斷,嚴重影響了教學秩序,也對幼兒園師生的安全造成威脅。秦女士認為該行為嚴重影響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爭取合法權益,來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情況,迅速制訂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迅速開展相關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相關規定,切斷生活供水的行為嚴重影響了楊女士的的合法權益,因此圣運律師先協助楊女士向蘭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查處申請,要求住建局依法對楊女士所在房屋斷水進行查處,并將查處結果書面告知。但自《查處申請書》被簽收后,蘭州市住建局一直未對楊女士的查處申請作出任何答復。
圣運律師認為,根據《蘭州市行政程序規定》,行政執法程序可依公民的申請啟動。當公民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應當受理;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是為受理。本案中,根據郵寄信息可看出,蘭州市住建局已簽收了查處申請書。但在法定期限內,未對查處申請作出處理,此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綜合這樣的情況,圣運律師協助秦女士針對蘭州市住建局的行為向蘭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
【復議結果】
復議機關蘭州市人民政府經審查采納了圣運律師的意見,責令蘭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法定期限內對秦女士的查處申請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