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梅女士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太原市某區人民政府【案情回顧】 梅女士是太原市某社區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太原市某區人民政府
【案情回顧】
梅女士是太原市某社區的居民,在區內擁有合法房屋。區街道辦出具了《城中村改造情況說明》,其中載明了該社區被列為了城中村改造的重點拆除村。梅女士屬于拆除對象的其中一戶。在協商征收補償的過程中,梅女士還未與征收部門達成一致意見,房屋就遭遇了強制拆除。權衡之下,梅女士決定來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制訂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迅速啟動了辦案程序。圣運律師協助梅女士向區政府郵寄了《安置補償申請書》,但區政府簽收后未作出任何答復。這種逾期不履行安置補償職責的行政行為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實體程序均違法,嚴重侵害了梅女士的合法權益,在這樣的情況下圣運律師協助梅女士提起了行政訴訟。
圣運律師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沒有法律法規規定,行政機關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職權的,應當以行政機關為被告。本案中,區政府應對其轄區范圍內的城中村改造負有行政管理職權,其也是實施涉案拆遷安置補償工作的主體。因此,區政府應當履行相應的安置補償職責,一審法院也支持了圣運律師的觀點,判決責令區政府在判決生效六個月后對梅女士案涉土地及地上房屋和附屬物予以安置補償。區政府對該結果不服提起上訴。
圣運律師表示,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遵循誰行為誰負責的原則,并以該主體作為強拆案件的適格被告。在起訴行政機關不履行補償安置職責案件中,應當根據職權法定原則并結合當事人具體訴求確定適格被告。本案中,區居委會是受區政府委托實施具體安置補償行為,安置補償職責由區政府承擔是合理的。
【訴訟結果】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可圣運律師的意見,駁回了區政府的上訴。該結果奠定了梅女士下階段維權進程的基礎,也為梅女士增添了協商補償的籌碼,期望圣運律師能協助梅女士盡快取得維權成功。